44法院可否对调解协议书的赔付部分进行判决

——王德诉李广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 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2012)湛廉法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德
被告:李广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以下简称陆川支 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3日,被告李广成驾驶桂KU6029 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廉江市安铺 镇欧家村往岭尾村方向行驶,20时30分,行驶至廉江市安铺镇新桥头路段超越前 面同方向由原告王德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刮,结果原告王德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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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倒地被自卸货车右后轮辗压,造成两车损坏,王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 后,经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处理,作出公交认字[2012]第888号《廉江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广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 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德被送到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医 治至今住院87天(2011年12月3日至2012年2月27日)共产生以下费用:1. 医 药费75000元;2.误工费17400元;3.护理费8700元;4.交通费3000元;5.营 养费435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7.残疾赔偿金286776元;8.残疾器具 辅助费142400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66192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11.司法鉴定费3000元。以上合计共64116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 司在保险额内赔偿原告王德人民币122000元,余下部分519168元,根据交通事故 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分担,被告李广成应承担363418元(519168元×70%)。请求判 令陆川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2000元;被告李广成赔偿原告 370440元;诉讼费由被告李广成承担。
【案件焦点】
交通事故双方就应赔偿款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是否可依法对保险公司应赔付 部分进行判决。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 公交认字[2012]第8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作出的责任认定 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 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事故汽车在被告 陆川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该公司在交强险赔额122000 元内先行赔付。扣除本院裁定先予执行的50000元,由被告陆川支公司在72000元 内先行赔付。
因被告李广成与原告王德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而且被告李广成已实际履行协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169

议完毕,本院应予确认。原告王德继续主张原来的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王德与被告李广成在调解协议中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已有约定,本院从其约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陆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付72000元给原告王德。 二 、驳回原告王德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因被告李广成与原告王德已于庭前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被告李广成已实 际履行完毕,本院应予确认。应鼓励双方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原告王德继续主张原 来的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王德与被告李广成在调解协议中对诉讼 费用的负担已有约定,本院从其约定。至此,被告李广成与原告王德的赔偿纠纷已 通过调解得到解决。
2. 本案被告陆川支公司不参加开庭,无法进行调解,即便原告王德与被告李 广成就应赔偿款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也无法达成三方的调解协议, 因此,法院依法对陆川支公司应赔付部分作出判决。
3.司法实践中,由于调解机制的不断深化,调解力度的不断加强,调解成功 率的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双方常常能够就应赔偿款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 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然而,由于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以及内部机制有所规定,一 般不参与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即便交通事故双方就应赔偿款项达成调解协议,也 无法达成三方的调解协议。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双方的调解意愿,同时依法对 保险公司应赔付部分进行判决,法院常常采取“调中有判,亦判亦调”的办案方 式,更好的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
编写人: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 梁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