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休息时间超过定残日的,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 — 王凤栋诉东营陆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凤栋
被告:东营陆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达公司)、李凤春、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15时30分许,陆达公司的雇佣司机李小国驾驶车辆沿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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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省利津县境内盐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威乌高速公路收费站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王 凤栋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其受伤。王凤栋受伤后,被立即送至利津县第二人民医 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伤情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气胸(肺组织压缩约 45%)、左肺挫伤、闭合性颅脑损伤、颌面部损伤、多处皮肤挫裂伤。王凤栋共在 该院住院17天。
2011年12月20日,经王凤栋自行委托,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中医院司法鉴定 所作出德临鉴〔2011〕临鉴字第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 定人王凤栋外伤后面部瘢痕超过10cm 构成X 级伤残;2.被鉴定人住院期间需要两 人护理;3.被鉴定人出院后需要休息治疗三个月。
【案件焦点】
王凤栋的误工时间应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还是自事故发生当日 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法院裁判要旨】
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确定原告出院后需休 养3个月,但该期间自出院之日起算已跨越原告定残之日2011年12月20日,依据 相关法律精神,定残之后的损失应属于残疾赔偿金,不再属于误工费范畴。因此结 合原告伤情,其误工时间可自事故发生之日2011年9月30日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 2011年12月19日,时间为80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凤栋医疗费 13687.84元;
二 、被告李凤春赔偿原告王凤栋误工费6324.5元、残疾赔偿金27924.4元、护 理费1147.3元、鉴定费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7元、交通费1400元、精神抚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85

慰金350元,共计38483.2元,被告东营陆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赔偿款负补充 赔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王凤栋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受害人的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因此误工时间的确定尤 其是在其收入状况较为容易举证的前提下,确定误工时间对于计算误工费至关 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条中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 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该条基本确定了关于误工时间 计算方式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应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明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构成伤残的则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但在 本案中,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时间超过了王凤栋自交通事故发生当日至定残前一 日 的时间,那么超过的27天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此案的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即定残后受害人的误工费是否可以与残疾赔偿金并 行。要弄明白这个问题,应该首先从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的性质着手考虑。
误工费是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应该获得而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获得或 者无法完全得到的财产性利益,广义的误工费应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因治疗和康 复造成的误工,其特点是完全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另一个是因伤残导致日 后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其特点是并非完全误工。残疾赔偿金是对 因残疾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实际上是 对受害人丧失的那部分劳动能力所承载的价值的赔偿。由此可见,伤残赔偿金和广 义的误工费在性质上有一部分重合的内容,即广义误工费的第二个内容,因此狭义 的误工时间应该是受害人自受伤接受治疗到康复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 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由此可以 看出只有受害人病情稳定康复后鉴定机构才能进行伤残鉴定,故一般情况下定残日 之后是不存在狭义的误工费的,此时因劳动能力受限造成的损失应接受残赔偿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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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计算方式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治疗终结是临床效果稳定而非字面上理解的治疗结束,假如定 残后受害人仍确需进行二次手术或病情超出鉴定时的预估再次加重时,二次治疗期 间的误工费应该得到支持。前文所述情况仅是针对受害人定残时治疗已完全终结, 既不会出现二次手术也不会有病情恶化的可能,仅是因为受伤可能致残并丧失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而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受害人在有劳动能力或存在 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需住院治疗而完全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侵权损害赔偿 的基本规则是全部赔偿,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 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受害人定残后二次住院期间 及出院后病休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无疑也是侵权人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 失。不过此时误工费的赔偿不能再以事故发生前的收入为标准,而应该以伤残鉴定 后二次手术或者病情加重前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能力为标准。
编写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 程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