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前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无权以业主委员会与其个人债务未结清为由拒绝交付业主委员会的物品

——厦门特祥苑业主委员会诉范瑶英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字第53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厦门特祥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特祥苑业委会)


被告:范瑶英


【基本案情】


范瑶英原系特祥苑业委会主任,并经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2015年 11月9日,经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审查后,特祥苑业委会经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办事处 登记备案换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叶某荣、卢某宏、陈某珍、沈某萍、郑某玲、吴某 丰、阮某德、周某帆、龚某申申,其中叶某荣为主任,卢某宏为副主任,周某帆、龚某申 为候补委员。

范瑶英确认特祥苑业委会的公章和物业公司办公室的钥匙由其占有,其他的东西均不 清楚在哪里。特祥苑业委会主张的有关账目由物业公司管理,没有人移交给范瑶英。

特祥苑业委会当庭提交了的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要求特祥苑业 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函》载明:特祥苑业委会经依法选举并备案,因公章等财物未及时移 交,造成电梯不能签订维保合同、 自来水系统无法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维修合同,特祥苑业 委会有义务要求范瑶英移交公章等属于全体业主的相关财物;范瑶英面对30位业主承诺,





放弃参选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成为筹备组成员,不存在范瑶英本人委员资格认定违规问 题,特祥苑业委会应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范瑶英个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索回相关财
务。


诉讼过程中范瑶英提交《关于厦门市特祥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的公告》 《关于特祥苑小区换届选举业主大会结果的公告》 《徐厝社区关于协助特祥苑小区业委 会做好换届选举期间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欲证明第三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 情况、业主大会公示选举投票结果与备案时投票结果差距很大存在票数作伪问题,以及徐 厝居委会通知社区协助业委会对小区代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社区支付。

【案件焦点】


范瑶英作为特祥苑业委会的上一任主任,她认为业委会未结清其所垫付的款项,同时 主张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合法,其上述抗辩是否能成为其拒绝向新的业主委员会交 付相关物品的正当理由。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他人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 还原物。范瑶英原为特祥苑业委会主任,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其已经不再担任业主 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其占有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物品应移交给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范瑶 英确认其占有特祥苑业委会公章及物业办公室钥匙,业主委员会公章系特祥苑业委会所
有,范瑶英作为无权占有人依法应予以返还。物业办公室属全体业主所有,其钥匙在原物 业公司撤离后,特祥苑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保管,范瑶英在不具有合法占有资格的情 况下应当向特祥苑业委会返还物业办公室钥匙。对于特祥苑业委会主张范瑶英返还的其他 物品,特祥苑业委会没有证据证明系范瑶英占有,亦无法提交相应物品曾移交给范瑶英的 证据,故特祥苑业委会关于范瑶英返还除公章、钥匙外其他物品的请求,不予支持。特祥 苑业委会在取得对小区物业办公室控制后可另行对物品进行清点。特祥苑业委会已经所在 地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审查及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认可为合法成立,现范瑶英主张特祥 苑业委会委员不具有合法资格,投票过程存在造假行为,应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撤销业主 委员会,在特祥苑业委会未被确认违法成立的情况下,范瑶英仍有义务向其移交属于业主 委员会的相关物品。至于范瑶英主张特祥苑业委会尚欠其20700元款项的问题,与本案返





还原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范瑶英可另行主张,但不能成为其拒绝返还属于业主委员会物 品的抗辩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范瑶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特祥苑业委会移交该业主委员会公章及该小 区物业办公室钥匙;


二、驳回特祥苑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因本案的讼争物品具有特殊性,在审理及判决过程中既要考虑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 关系,又要兼顾特祥苑小区内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公章、办公室钥匙系业主委员会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物品,依法应属于全 体业主所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 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 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故范瑶英作为原特祥苑业委会主任,在 其已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情况下,已无权占有业主委员会公章、办公室钥匙等物
品,其有义务代表原业委会就其保管的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向新一届业委 会进行移交,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亦有权要求范瑶英履行移交义务。范瑶英称其担任业委 会主任期间曾为清洁特祥苑小区等工作花费20700元,要求现业委会偿还。但是范瑶英垫 付的上述费用属于前任业委会因内部管理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系范瑶英个人与业主委员会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范瑶英应与新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以其个人名 义向新的业主委员会主张偿还。该债权债务关系与两届业委会之间因特祥苑小区管理产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范瑶英不按时移交公章、办公室钥匙等物品必然影 响新的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能,同时也会对特祥苑小区内广大业主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
害,不能因为存在前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垫付款项未结的情况而影响到整个特祥苑小区业主 委员会正常的运作,范瑶英与业委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为其拒绝向新的业主委员 会移交公章等相关物品的抗辩理由。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张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