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明星诉戴刚、闵长芳所有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居明星
被告(上诉人):戴刚、闵长芳
【基本案情】
戴刚、闵长芳原在建湖县城老城区(以下简称老城区)有一套住房。2000年,老城区 拆迁改造时,按照拆迁相关政策,戴刚、闵长芳基于该房享有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的资
格。居明星通过案外人韩某友(闵长芳同事)介绍,于2000年4月24日由居明星内兄葛某 法代居明星交纳了购房订金20033元,于2001年4月28日由居明星内嫂凌某经征求居明星的 意见,交纳尾款8052元,选房取得位于建湖县城兴湖花苑×幢304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 房屋)钥匙,2001年4月居明星将房屋装潢后一直居住至今。2001年4月30日,居明星申请 房屋产权登记时向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一份署名为“代刚”的虚假报告,后取得 建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权证建湖字第25479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14年5月5日,戴刚、
闵长芳对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居明星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居 明星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院经审理认为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案涉房屋向居明星 登记发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故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撤销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颁发的房权证建湖字第25479号房屋所有权证。后戴刚、闵长芳、居明星不服向盐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戴刚、闵长芳在2000年老城区拆迁改造时,获得的是相应的购 买拆迁安置房的资格,并非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且戴刚、闵长芳亦未提交证据证 明其已实际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或将诉争房屋借给韩某友居住;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系居明 星向相关部门交纳购房订金20033元、尾款8052元,并自行选房取得诉争房屋的钥匙,装 潢后一直控制使用至今。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居明星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戴刚、闵长芳 对其辩称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综上,对戴刚、闵长芳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 其所有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
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居明星所有。
戴刚、闵长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 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确认权利。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居明星所有。理由如下:(1)
居明星提供了由老城区二期拆迁改造指挥部出具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20033元购房订金结 算凭证原件,购房尾款8052元亦由居明星缴纳。戴刚、闵长芳认为购房订金系其缴纳并提 供了“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结算单传票” ,但该票据上仅加盖了“已结算”三个字的章印。两份 证据从形式上看,居明星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2)居明星自行选房并取得诉 争房屋的钥匙后,装潢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时间长达十年之久,戴刚、闵长芳长期未持 有异议;(3)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戴刚、闵长芳认为其取 得选房通知书即表示其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于法无据;(4)证人陈述取得诉争房屋 的过程,包括取得拆迁安置房计划、选房、缴纳房款等程序能够与居明星提供的书证形成 证据链、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居明星;(5)戴刚、闵长芳认 为诉争房屋系其出借给韩某友使用,并委托韩某友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购房尾款,但未提 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综上,戴刚、闵长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居明星的理由如下:
1.居明星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安置资格
戴刚、闵长芳在2000年老城区拆迁改造时,所获得的是相应的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资 格,并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获得购买安置房资格后,又将其转让给居明星, 居明星即成为实际购买人。
2.居明星实际支付了购房对价并长期连续占有使用诉争房屋
居明星交纳诉争房屋的购房订金及尾款,并选房取得钥匙后对房屋进行装潢,一直使 用至今,时间长达十年之久,戴刚、闵长芳在此期间从未持有异议。
3.诉争房屋一直登记于居明星名下,戴刚、闵长芳无证据推翻房产确权登记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戴刚、闵长芳认为其取得选房通知 书即表示其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于法无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戴刚、闵长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将诉争房屋借给他人居 住。其二人认为诉争房屋系其出借给韩某友使用,并委托韩某友办理相关手续及交纳购房 尾款,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而有关证人陈述取得诉争房屋的过程,包括取得拆迁安 置房计划、选房、交纳房款等程序能够与居明星提供的书证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进一 步证明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居明星。
编写人: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陈玉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