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升诉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运输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3民初1249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升
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原告在微拍堂网站胡恒古瓷堂店购得4套瓷器 (附件A 、B)。在4月1日上午收到卖家快递过来的4套瓷器(分五件 包装),拆开包装后细看,发现货物虽然完整无损,但不像卖家在网 页上说的老瓷器。在下午原告在网上向卖家提出退货,卖家同意退 货。原告觉得这次瓷器量多而体积大,应找个可靠的快递公司来承担 运输退回去的货物,于是就找到了顺丰速运公司。4月2日通过热线电 话派来一部顺丰速运公司新城分公司的面包车,收货员是罗某新,收
货员查验过各种瓷器确认无破损后,重新包装了各件瓷器后,原告提 出办理快递手续,收货员说:“这次没带票据,你这么多瓷器又这么大 体积我还不知道用重量还是用体积计费呢,顺丰公司快递费用比较贵 的哟,你要划算好。”原告问:“我第一次找你们顺丰快递寄货物,按 你的经验要多少钱寄费?”收货员说:“东西值多少钱?”原告答:“近 万元。”收货员说:“好贵哟,大约要300元左右。”原告说:“没办法为 安全着想,只有找你们不找别家公司,就是你们有保险嘛,贵点也无 办法。 ”收货员说:“加个微信吧,货只有运回公司去办理快递手续 了,你放心,到时我会把快递单号发给你,快递费你就用微信转给我 好了。”原告说:“好的,那就辛苦罗师傅了。”货就这样装车拉走了, 过了一段时间果然收到收货员发来的单号(附件C),又发一个是快 递费用(附件D),总金额是220元。原告立即用微信转账220元给收 货员(附件E)。4月10日,原告从网站上得知在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 承运的四套瓷器有两套已破损,价值6776元。在正常的情况下卖家收 到退货确认后购物货款就会在网站上自动全款退回给买家,因这两套 瓷器破损卖家就以退回物件破损为由拒收两套破损物件,造成这两套 无法从网站退款。因此,本应退回四套瓷器总额为10552元的货款只退 回了没破损两套共3776元。还有两套破损物件6776元转由顺丰公司新 城分公司按运输途中破损事项来处理。但是,就是这个环节,顺丰速 运公司总部在执行理赔时告知原告货物没有办理保值保险,原告听到 顿时感觉一头雾水,马上查手机微信,发现220元的费用中其中有20元 的增值服务费,马上打电话给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查询,他们的 回复是:增值服务费一般是指保险费。后再和顺丰速运公司总部的人 沟通时被告知:20元的增值服务费是包装纸箱的费用,从顺丰公司新 城分公司电脑里看没有登记保值保险费。得知这个情况原告赶忙驱车 到10多公里外的顺风公司新城分公司去查看电脑,果然没有保值保险 登记。原告和顺丰公司总部负责处理这件事的人员重复申明这个破损
是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在运输中途造成的,无保值保险是基层收货员 失误造成的。但无论怎样申明,最后顺丰速运总公司只赔付了616元给 原告。根据以上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有严重失误行为,理由:(1) 明知原告特地找顺丰速运公司寄易损物件就是为了易损物件有保价保 险而没有给原告办理保险手续。(2)在发微信给原告时只说需要220 元,没表明220元中哪些是运费哪些是包装费,如果当时有说明,原告 就会发现漏了交保价保险费,就会补交。(3)只加固原已经牢固的包 装,忽视了原告核心思想是万一有事还有保价保值的愿望。(4)被告 在工作中有疏漏行为,理由是:没能去检查每件物品,特别是易损易 碎品有无办理保价手续的异常现象,或发现异常现象没询问为什么, 就造成了遗漏办保险的后果。实际这个破损事件是自己公司运输过程 中损坏的,加之被告在工作中失误未办理到保值保险,怎么能把90% 损失的经济责任由原告承担呢?根据以上理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 令被告方立即赔付清原告的剩余款项。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立即赔付清原告受损瓷器未赔付余款6160元(已赔616元)。
(2)与本案有关联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寄件人明确交寄贵重物品,因快递公司业务员的疏忽而未办理“保 价”运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 公司是一家内资分公司,经营范围:国内快递。
原告林某升于2019年3月24日在微拍堂网站胡恒古瓷堂店竞拍到4 套瓷器,价值共10552元。其中,第一套为一对两只瓷器,价值为3888 元;第二套为一对两只瓷器,价值为2888元;第三套为一只瓷器,价 值为1888元;第四套为一只瓷器,价值为1888元。原告林某升于2019 年3月25日向第三方支付了10552元。原告林某升收到4套瓷器之后,发 现货不对板要求退货。
2019年3月30日,原告林某升通过顺丰速运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电话 95338与顺丰速运总部取得联系, 电话要求顺丰速运为其办理运输业 务。后来,顺丰速运总部将该业务转派给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 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则派业务员罗某新揽收该业务,罗某新驾驶 小汽车到原告林某升处收取需托运的物件(前述4套瓷器)。在此过程 中,原告林某升要求罗某新为其办理保价,罗某新亦告知林某升要办 理保价。因当时罗某新没有带业务单证,未能当场办理快递托运业 务,而是将4套瓷器运回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并加了林某升的微信, 告知林某升快递有关费用将在微信推送,到时直接用微信支付即可。 涉案4套瓷器运回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之后,罗某新为林某升办理了托 运快递业务,费用是220元(运费200元、包装服务20元),但是疏忽 了为涉案4套瓷器购买保价。原告林某升亦没有发现涉案4套瓷器没有 购买保价。
上述物件到达卖家胡恒古瓷堂后,卖家胡恒古瓷堂只签收了其中 的二套(价值1888元各一套)。卖家对其中二套(一套价值为3888 元,另一套价值为2888元)拒收,理由是该二套瓷器中各有一只瓷器 损坏。对上述破损物件,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认可是在运输过程中损 坏的,但不同意按损失6776元金额来进行赔偿。后来,经过协商,被
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赔偿了原告林某升616 元(44 元/ 件×2 件×7 倍)。
原告林某升认为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不能只赔偿616元,而要 求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再赔偿6160元。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 则认为,林某升没有办理保价保险,只能按运费的7倍赔偿。由于双方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林某升于2019年6月6日诉至法院,提出上述 诉请与事实理由。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则作出以上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货物运输引发的纠纷。原告林某升与被 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通过委托,双方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原告林某升是托运人,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是承运人。该货 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自愿所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予以确认,故双方均应按 约定履行。
本案中,托运人林某升向承运人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足额支付了 运费220元,因此承运人就有义务将托运人委托的货物即4套瓷器安全 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但在运输过程中,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将其中的 两套瓷器(一套价值为3888元,另一套价值为2888元)中各一只瓷器 损坏,造成托运人林某升损失了6776元,因此,承运人顺丰公司新城 分公司应该对托运人林某升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由于托运人林某 升本应该在快递业务过程中及时查看是否办理保价,然而林某升没有 查看是否办理保价,因此其应承担一定责任。故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 应赔偿5420.8元给林某升。由于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已经支付616元给 林某升,应予以扣减。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仍应赔偿4804.8元给 原告林某升。
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认为原告林某升由于未办理货物保价, 货物损毁的赔偿额只能为616元(44元/件×2件×7倍)的主张,缺乏事 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快递业务中,是罗某新疏 忽为涉案4套瓷器办理保价,从而造成损失,因此该责任应该由顺丰公 司新城分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主张是林某 升不同意办理保价,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 能的不利后果。
案经调解无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 告林某升4804.8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所谓保价,是指由寄件人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相应比例的保价 费用。保价旨在赋予托运人一种选择权,即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与 保价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超 额责任赔偿时,托运人除按规定缴纳运费外,还应按照其声明人价值 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值附加费。因此,保值附加费构成了实际运费的 一部分,它是缴纳基础运费以后额外支付的附加费,其好处是得排除 适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由此观之,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与 托运人之间基于私权自治原则就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做出的商业安 排。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声明货物价值
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 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 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保价条款”一般约定为:“保价货物发 生损失的,快递公司按照损失与保价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未保 价货物发生损失的,则按照快递运费的3至5倍予以赔偿。”“保价条款” 属于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 由于快递业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实践中,快递公司为了减少风险, 普遍采用保价条款规避责任。而该条款又单方面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 任,限制了寄件人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对寄件人不公 平的问题。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赔偿以其声明价值为限,按照货物损失 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上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赔偿。为防止道德风险, 承运人一般要求托运人按照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 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填写声明价值进行赔偿。
快递服务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合同种类,属于无 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 定。从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 运输合同最相类似。该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 赔偿额,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 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快递服务合同货物损失的赔 偿标准可以参照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诉讼中,快递公司在货物毁 损或丢失后,常常以对方未办理保价为由,主张货物价值无法证明, 或者以自己无法预见货物丢失的损失作为抗辩理由。本案中,被告顺 丰公司新城分公司辩称原告证明快件托寄物价值的证据不充分,且双 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赔偿616元,不应当再就此件进行赔偿。然而,这
种抗辩理由难以成立。理由是:可预见损失不仅包括违约方在订立合 同时已经预见到的损失,而且包括其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损 失。也就是说,如果违约一方对其能引起的损失有预见的注意义务, 并且其有能力预见,而没有预见,那么就不应当认为损失的发生超过 了其合理的预期,其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 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来格执行 收寄验视制度,快递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 并且,快递业务人员在取件时有义务询问货物的性质和各类,并要求 寄件人完整填写单据。本案中,因被告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业务员罗 某新疏忽,没有为涉案4套瓷器办理保价,从而造成损失,因此该责任 应该由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顺丰公司新城分公 司主张是林某升不同意办理保价,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编写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陈淑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