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因报案导致他人被警察询问及侦查是否侵犯名誉权

——邰某某诉范某某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字第98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邰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范某某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日,范某某的宠物狗在某小学北门附近丢失。范某某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
分局展览路派出所报警。同月24日,范某某在派出所警察的协助下,查看了某小学北门教
学楼和警卫室的监控录像,发现其宠物狗被一名男子追逐。监控录像中,男子体态微胖,
留长发梳小辫,胸前挎一个包。同月30日下午19时17分左右,范某某在展览路甲4号楼斜
对面小区楼下发现一名与监控录像中面貌特征相吻合的男子即邰某某,后范某某报警,邰
某某被警察带走并被询问个人情况及是否知悉有人丢狗的事情。邰某某体貌特征为体态偏
胖、梳小辫。邰某某称其被询问了4个小时,后警察到其家查看并未发现范某某丢失的宠
物狗。
庭审中,邰某某提供王某某、曹某某等邻居签字的书面证据一份,其上载明:众多邻
居目睹邰某某被警察带走这一事实,且邻居对此产生了议论,并称只有等法院判决了,才
能澄清邰某某是否为偷狗贼的情况。经邰某某申请,法院依法向展览路派出所调取了相关
询问笔录及监控录像。邰某某对法院调取的材料的真实性认可,同时称监控中显示的人戴
鸭舌帽、斜挎包、手上有手串,而其并没有这些东西。
邰某某认为范某某无中生有、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伤害其的侵权行为给其人
格尊严、人身自由及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焦点】
范某某根据视频监控录像,怀疑邰某某即为偷走其宠物狗的行为人,邰某某遂被警察
询问、侦查,是否侵犯了其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
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侵害名誉权的成立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行为人主观
上存在过错、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范某某在其宠物狗丢失并查看相关监控录像后,根据录像中显示的人物特征
查找到邰某某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将邰某某带走进行询问。根据监控录像,邰某某与监
控中的对象虽非同一人,但双方在体貌特征上确有一些相似之处。范某某报警的行为,虽
客观上会对邰某某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其报警的目的在于寻找宠物狗,其主观上并
无侵害邰某某名誉权的故意。邰某某在被警察带走的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其邻居之间对此
产生议论,但警察在询问及到邰某某家查看后即行离开,也表明不存在邰某某偷狗这一事
实。邰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名誉权受损的事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邰某某的诉讼请求。
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因其
宠物狗丢失并查看监控录像后,根据录像中显示的人物特征查找到邰某某并报警,范某某
的上述报警行为并无主观上过错,无侵害邰某某名誉权的故意,亦非违法行为;警察带走
邰某某并进行询问及到邰某某家查看是否有丢失的宠物狗的行为均属于警察侦查案件的正
常程序,虽客观上对邰某某的正常生活存在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邰某某社会评价的降
低,未造成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故邰某某以范某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范某某赔偿其
精神损失、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的重点是对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的认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一项基本民
事权利,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精神性人格权。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
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正式确定名誉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若干涉
名誉权的司法解释,在我国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日趋成熟和完善。《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
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
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名誉权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从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可知,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
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来判断。其中,行为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捏造
事实公然丑化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
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损害或贬低他人
人格,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降
低社会对其评价,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基本事实是范某某宠物狗丢失后,依据监控录像怀疑邰某某有违法行
为遂报警,警察按照法律程序对邰某某进行询问及侦查。这一过程中,范某某并无主观上
的过错,其并无要侵害范某某名誉权的主观上的故意,其报警的行为系维护自身权利的必
要步骤,是合理合法的,其行为不具有侮辱、诽谤的情节,不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
不具有违法性。警察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律程序对邰某某进行询问及侦查,虽客观上对邰
某某的正常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如其认为邻居对其产生议论,但警察的正常询问及侦查并
未导致邰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未造成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每个人都有接受警察依照法
律程序进行询问及侦查的配合义务。同时,我们需界定清楚名誉和名誉感之间的区别,法
律所保护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非名誉感,名誉是客观的、外界的评价,而名誉感是
内在价值的感受,是主观的自我感知。综上分析可知,本案中邰某某认为范某某侵害了其
名誉权,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