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诉陈某隐私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终25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隐私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区某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基本案情】
2010年区某入住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23幢1204室,2013年陈某入住 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23幢1201室,双方相邻而居。2014年陈某在住处门 口、厨房窗外和消防通道各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其中陈某住处门口的 监控摄像头主要是对和区某住处共用走廊部分进行摄像,但可以对区某 门口进行摄像;陈某厨房窗外的监控摄像头安装在该窗外防盗网右侧,摄 像监控区域为该窗外防盗网位置。区某认为陈某在门口及厨房窗外安装 的摄像头监控范围侵犯其隐私权,影响其生活,起诉请求陈某立刻停止侵 权行为,拆除监控设备,并向区某赔礼道歉。陈某辩称安装监控部位是在 自己家门口和自家阳台,监控范围并不能看到区某的隐私场所。
【案件焦点】
陈某安装在其门口及厨房窗外的摄像头应否拆除。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陈某在其门口所安装 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虽主要是与区某住处共用走廊部分,但也可以 对区某住处门口进行摄像,该走廊也是与区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共 用部位,陈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区某的隐私权。陈某通过上述监控 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并无证据证明对公共利益有益,也不 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故区某要求陈某拆除其住处门口的监控摄像 头,合理合法,法院予以采纳。至于厨房窗外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 主要是陈某厨房窗外防盗网部分,并不是与区某共用活动区域,现有证据 不能证明该监控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侵犯了区某的隐私权,法院对区某要 求拆除陈某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的请求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一、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其住宅门口涉案的监控 摄像头;
二、驳回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区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陈某安装在其厨房窗外的摄像头应否拆除,应考虑涉案摄像头是否 侵犯区某隐私、陈某在其厨房窗外安装摄像头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首先,区某在其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 的范围。陈某住宅的厨房窗户与区某住宅的卫生间和客厅窗户相邻,相 隔距离非常近,陈某在厨房窗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面对着区某住宅的门 口,该监控摄像头监控的范围可覆盖区某住宅门口以及卫生间、客厅窗 户的位置,区某进出住宅以及其在卫生间、客厅的活动存在被该监控摄
像头摄入的可能。从该监控摄像头安装的位置和方向来看,该监控摄像 头大部分视角可以拍摄到区某住宅的门口、卫生间或客厅窗户。因该监 控摄像头是可以调整视角的摄像头,而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该监控摄 像头的视角均不能为区某所控制,区某也不可能时刻监督陈某使用该监 控摄像头的行为,故即使该监控摄像头某一视角没有拍摄到区某的住宅 门口、卫生间或客厅窗户,区某的个人隐私也受到客观的威胁,该监控摄 像头对区某的私人生活安宁仍造成侵扰的后果。
其次,我国法律虽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但安装监控摄 像装置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在安装前 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以减少对他人的影响。陈某在 超出其房屋范围以外(厨房窗户外的防盗网处)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超出 其可安装的范围以及合理的界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陈某在其 厨房窗外安装监控摄像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安装的方式超出了合 理的界限,具有过错,侵害了区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 以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未侵犯区某的隐私权为由,对区某拆除该摄像头 的请求不予支持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3174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3174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
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其住宅厨房窗外涉案的监 控摄像头;
四、驳回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在自家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从而侵害相邻住户隐私权的较为典 型的案例。
1.相邻住宅的共用走廊慎装监控摄像装置
法院认定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虽监控范围主要是共用走廊 部分,但该走廊也是与相邻住户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共用部位,因此该 行为足以侵害到相邻住户的隐私权。
有人会认为:公共场所无隐私,相邻住宅的共用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 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因此对住宅门口共用走廊进行监控 不存在侵犯隐私权之说。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 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主 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权利 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4]住宅共用走廊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有密切联 系的共用部位,涉及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与私人生活习惯等存在高度关 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属于隐私领域,受法律保护。因此, 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监控摄像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监控摄像装 置有可能对相邻住户形成侵扰。
2.安装可转动监控摄像装置应尽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厨房处的监控摄像头没有照到区某的住宅,不能 证明该监控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侵犯了区某的隐私权。二审法院经过现场 勘察对该项判决予以改判,认为即使监控摄像头某一视角没有拍摄到区 某的住宅门口、卫生间等,但其个人隐私也受到了客观的威胁,该监控摄 像头对区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
隐私权是公民对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监控 摄像装置虽在某一时间或某个视角没有拍摄到他人的私人领域,但由于 大部分的监控摄像可以调整角度,而监控摄像装置角度的调整由安装一
方所控制,因此邻居的私人生活处于一种随时会被监控的状态。这会给 对方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其私人活动有可能受到限制、生活安 宁受到侵扰。
法律并不禁止我们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而安装监控设施,但安装时 应尽到对他人权益的注意义务,把握合理的界限。二审的改判是对公民 隐私权保护力度的升级,对自家安装摄像头划定了平衡保护双方权益的 界限。家,是最温暖的港湾,是放松自己的地方,应赋予它更多的舒适
感、安全感。因此,即使是安装家用监控摄像装置,也应禁止可能摄取、 泄露他人隐私的现象出现。
3.公民应提高自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不可否认,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我们逐渐处于一个“摄像头社 会”,大众对自我隐私的保护变得愈加困难。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存 在各种不安因素,一不小心,隐私就会被暴露在公众面前。因此,我们应 增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以合法、合理的方 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编写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 麦芷菁
56合理规范家用监控设备的安装注意义务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