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合同条款的解释

——王德文诉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16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德文
被告: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宝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2日,星德宝公司作为甲方与王德文作为乙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
王德文向星德宝公司购买BMW525Li领先1辆,外观颜色开士米银,内饰颜色黄棕,价款
378000元,定金金额30000元,预计交付日期6月,备注客户自费11200元做装饰,量子
膜、镀膜、脚垫1副,行车记录仪,石家庄牌照,全款反贷,收取贷款额3%手续费,2000
元整车装备费,合同另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李思宇在甲方销售代表处
签字确认。
后王德文依约交纳了整车车款348000元,精品装饰费11200元,贷款手续费7938元,综
合服务费2000元,星德宝公司出具了相应的交款单。2016年6月29日,星德宝公司向王德
文开具了金额为378000元的销售发票。2016年6月30日,王德文取得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交纳了车辆购置税37800元。2016年6月27日,王德文交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费950元,交纳了商业保险费14128.62元。2016年8月1日,王德文向星德宝公司交纳
了“出险无忧”续保套餐费1271元。2016年8月17日,星德宝公司为涉案车辆做了保养,王
德文交纳保养费855元。
2016年7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家庄交管局)为王德
文所有的涉案车辆办理了车辆行驶证,车牌号码冀AP3W91。2016年8月24日,石家庄交
管局向王德文出具撤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载明:经查,王德文未在石家庄市实际居住,
于2016年6月27日,通过不法人员李国望等,采用欺骗、贿赂的不正当手段从石家庄市公
安局新华分局天苑派出所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居住登记凭证》,并于7月1日,使用该凭证
骗取冀AP3W91号小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石家庄交管局决定撤销王德文所有的冀
AP3W91号小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且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庭审中,王德文提出根据双方合同备注处的“石家庄牌照”系应由星德宝公司负责为王
德文办理石家庄牌照,且王德文向星德宝公司李思宇交纳了4000元上牌费,星德宝公司则
提出备注处的“石家庄牌照”是为了提醒员工内部知情,以便放行车辆,星德宝公司否认收
到王德文交纳的上牌费,否认承诺为王德文办理石家庄牌照,提出办理牌照是王德文的义
务。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德文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德文与星德宝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系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
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德文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
的《汽车销售合同》。王德文提出由于星德宝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石家庄牌照的义
务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根据石家庄交管局出具的撤销机动车登记决
定书,王德文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被注销的原因在于王德文不在石家庄市实际居住,其通过
不法手段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居住登记凭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初次申领机动
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首先,王德
文应当明知其自己的住所地不在石家庄市,不符合石家庄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其次,
王德文未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居住登记凭证》是星德宝公司为其办理的;最后,
即使合同约定的“石家庄牌照”可以理解为由星德宝公司代王德文办理石家庄机动车注册登
记,办理登记所需资料亦应由王德文提供,且王德文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综
上,王德文要求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于法无据,本院
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德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合同条款解释的问题。关于车辆牌照的办理,双方仅在合同文
本的备注处注明“石家庄牌照”,但是对于如何办理牌照、办理牌照的义务由谁履行没有明
确约定,因此在判决时就需要法官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一
般来讲,合同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法、整体解释法、目的解释法、习惯解释法和诚信
解释法等。文义解释是指依据合同条款用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的产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通过语言文字表现于合同条款中,因此应当从合同条
款中寻求其真意,从文义解释的方法入手解释合同。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
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出发,
阐明当事人对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
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习惯解释是指合同所使
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进行
解释。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合同解释时,如果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结论或者采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时,应采用诚实信用法解释合同条款。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孙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