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探究

——辛某甲诉张某离婚后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辛某甲
被告:张某
第三人:无锡圣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恒源公司)
【基本案情】
辛某甲与张某于20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辛某乙。2013年8月6日,辛某
甲出具离婚协议保证书,确认因在2013年8月6日吵架时,男方打了女方耳光,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后夫妻双方至2013年8月6日前所有资产全部归儿子辛某乙所有
(包括××新村×号及××青城×号×室;以及圣恒源公司现有资产)……公司业务今后继续经
营,所得利润也全部归辛某乙所有……今后夫妻双方只要有男方动手打人就决定离婚,双
方有一方出轨,所有财产归儿子辛某乙所有,净身出户。2014年6月28日,辛某甲、张某
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协议:1.男方决定选择和女方一起生活:保证以后再不背叛老婆;
如果敷衍,把公司资金偷偷转移自己名下,老婆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回全部资金并罚款10万
元,公司现有资金398万元,但是应加上以后的所有利润;2.男方决定选择与情人生活:
男方就净身出户并与儿子辛某乙断绝父子关系,关于公司的资产到2014年6月28日为止有
398万元整再加上到最后的全部利润,保证在2个月内全部打到张某卡上。2014年7月17
日,辛某甲与辛某乙签订协议保证书,辛某甲保证不做对不起儿子的事(出轨),如出现
这种情况,圣恒源公司的所有资产500万元全部归辛某乙所有,家里辛某甲名下的二套房
产全部归辛某乙所有,辛某甲净身出户。
2015年2月17日,辛某甲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
方辛某甲,女方张某,现因第三者插足,自愿离婚,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抚养:婚生儿子辛某乙22岁,随女方共同生活;二、共同财产分割:坐落于××
新村×号、××青城×号×室产权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份额。男方自愿
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三、债务处理:男方在在婚期间有外债一律与女
方及儿子无关,由男方个人承担。”2015年2月25日,过某某、张某、辛某乙、辛某甲签订
圣恒源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于家庭因素,公司从2015年2月27日起重新进行股份分配
如下,辛某乙51%,辛某甲49%,利润按股份份额分配;2015年2月17日前公司财产共计
170万元是离婚前财产,全部归辛某乙所有等,并约定协议由过某某、张某、辛某乙、辛
某甲签字之日起到公证处公证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各方签字后,未至公证处进行公证,也
未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辛某甲陈述,离婚协议书仅处理了房产及家具、银行存款等,双方
就圣恒源公司股权及利润的分配始终未谈拢,离婚后双方签订了上述协议,对股权进行了
分配。张某陈述,离婚后,双方父母有意促成辛某甲与张某和好,并且辛某甲离婚时掌握
了圣恒源公司的应收款,为保证应收款的收回,双方签订了上述转让协议书。
【案件焦点】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以列举方式列举财产分割,未列举事项公司股权是否属于财产分
割的内容。
【法院裁判要旨】
圣恒源公司在辛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张某系圣恒源公司股东,其股权
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辛某甲与张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新村×号、××青
城×号×室房屋进行了处理,确认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份额,
另明确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这是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
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自愿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处分
的约定是否涉及对圣恒源公司股权的处理。法院经审查,自愿离婚协议书以列举方式列明
了财产,虽圣恒源公司的股权未出现在列举项目中,但协议书同时以“男方自愿放弃家中
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概括性陈述,故自愿离婚协议书对财产
的处分应及于圣恒源公司股权及由此衍生的财产权利;这样的结论,也与双方离婚前,辛
某甲多次出具的材料中将圣恒源公司资产给予张某或儿子辛某乙,自己净身出户的意思表
示相互印证。虽双方离婚后,辛某甲与张某、过某某、辛某乙等就圣恒源公司的股权分配
等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辛某甲分配得圣恒源公司49%的股权,但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协议
自签字后至公证处公证生效,后各方未就该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故该协议书未生效,现张
某、过某某、辛某乙等均不同意转让协议的内容。综上,辛某甲要求分割圣恒源公司股权
及利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驳回辛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是民间对于婚姻一方在离婚时放弃共同财产的通俗说法。夫
妻之间将财产约定归属一方可能是对另一方情感、经济的补偿或是损害赔偿,该财产分割
条款是附随于身份行为的,不符合赠与的无偿性,因此不能单纯认为系赠与。实践中,法院
在判决时,即使认为是赠与,也带有道德义务性质,除欺诈、胁迫等情形外,不可任意撤销。若
是允许任意撤销,则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离婚协议以列举方式列举财产分割,未列举事项即公司股权是否属于财产分割的内
容?根据协议条款解释规则,我们认为本案公司股权应属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
首先,对于离婚协议条文的解释,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当
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协议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文
义解释要求,解释条款应当按普通字面含义解释。当事人对协议的词、句、条款理解不一
致时,应按普通的字面含义即一般公众理解的含义和价值判断进行解释。对表示范围的词
句,应作限制解释。如果协议条款将具体事项列举,最后用“等”“其他”等文字表达的,
对“等”“其他”的解释,应与协议所列举的具体事项属于同一种类。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以列举方式列举了财产,虽然圣恒源公司的股权未出现在列举项
目中,但协议书同时以“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对财产分割进行
了概括性陈述。按照公众通常的理解,男方自愿放弃了家中财产、银行存款等全部夫妻共
同财产。圣恒源公司在辛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张某系圣恒源公司股东,其
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分应及于圣恒源公司股权及由此衍生的财
产权利。
其次,“净身出户”的真实含义可以结合双方离婚前出具的材料统一探究。离婚前,辛
某甲多次出具的材料中将圣恒源公司资产给予张某或儿子,自己净身出户。这些材料表
明,男方“净身出户”的概念涵盖了放弃婚姻存续期间的公司资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
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可按照之前双方的意思表示习惯理解,涉及公司股权分割。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万钰 王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