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大银、王志辉诉文听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颜大银、王志辉
被告(上诉人):文听芳
被告(被上诉人):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茌山建筑
公司)、茌平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房地产公司)
被告:程伟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茌山建筑公司与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
茌山建筑公司承建茌平县温馨家园小区30号、31号住宅楼,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可依照建
筑承包合同约定留取工程款一定比例的质保金。施工过程中,被告茌山建筑公司将案涉工
程转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文听芳。被告文听芳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
的原告颜大银、王志辉。原告二人召集农民工施工完毕。上述两幢楼房于2014年1月14日
通过验收。截至2015年1月28日,被告文听芳仍拖欠原告颜大银、王志辉工程款608877元
未予支付,致使原告所召集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足量发放。后原告方与农民工多次上访,
最终选择诉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文听芳、茌山建筑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承
担连带责任、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在其留取被告茌山建筑公司的质保金范围内承担上述款
项的支付责任。
被告文听芳辩称,该工程系其与程伟共同从被告茌山建筑公司处承包,实际为程伟个
人承包。案涉工程系程伟分包给原告,要求追加程伟为本案被告,由程伟承担责任。
被告程伟辩称,其并非与文听芳合伙承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文听芳未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其与程伟合伙承包的事实,且根据工程结算单及因一名工人施工中受伤所签订的
赔偿协议所显示的主体,法院认定该工程系被告文听芳个人从被告茌山建筑公司承包。
被告茌山建筑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系承包文听芳的工程,根据合同
相对性原理,不应起诉茌山建筑公司。
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辩称,其留取的质保金尚未到支付期限,如工程出现其他质量问
题,尚需从该质保金中支出,且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关系。经法院查明,质
保期已于2016年年初到期,因茌山建筑公司未及时与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结算,故剩余质
保金数额不详,但足以支付原告所诉工程款。
【案件焦点】
茌山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文听芳所欠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振兴房地产开
发公司应否在质保金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茌山建筑公司和被
告文听芳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文听芳和原告颜大银、王志辉之间的
转包合同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但是案涉工程已经经竣工验收合格,所以
作为承包人的原告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据此被
告文听芳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被告茌山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
程,属违法分包人,其与被告文听芳对本案合同无效有共同过错,因此被告
茌山建筑公司与被告文听芳应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
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
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据此,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依法
应当在其欠付被告茌山建筑公司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法院确认的工程欠款数
额。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
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文听芳支付原告颜大银、王志辉工人工资共计378877元,被告
茌山建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在其欠付被告茌山建筑公司的质量保证金中向
原告颜大银、王志辉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志辉、颜大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质保金的性质认定问题。质保金能否认定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
款,将直接影响到发包人责任的认定。
作为发包人,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应否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重点在于
其留取被告茌山建筑公司的质保金的性质认定。质保金的留取是发包人用以约束承包人严
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否则承包人将无法获得全额工程款的一种
行业惯例。质保金的来源是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形式上来讲,质保金具有
特殊意义,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种资金,实质上来讲,质保金依然是承包人应得工程
款(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一部分。故原告要求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即被告振兴房地产公
司在质保金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分包大量存在。一旦工程款的给付出现问题,最弱势的、受
损最严重的往往是实际付出辛勤劳动的农民工。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关乎农民工群
体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需引起足够重视。对农民工、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也贯
穿于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中。质保金的性质虽然特殊,但不应成为农民工实现
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阻碍。在承包方卷款出逃的极端情形下,掌握在发包方手中的质
保金,成为救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剂良方。
编写人: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张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