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可预见的政府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李林生诉黎长明承揽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林生
被告(上诉人):黎长明
【基本案情】
被告经营沛民村砖瓦厂,因取土需要,于2015年2月与原告签订《泥塘挖土协议》,
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挖土工作,报酬标准为每10000块砖100元,保底报酬为140000元。
《泥塘挖土协议》由原、被告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形成,除双方签名及协议第二条添
加的部分内容外,其他内容均系复制,而且协议第九条:“如因政府形(行)为中度
(断)停产按月计算”在双方签字盖章时已被划去。
为落实溧阳市市政府对砖瓦厂关停处理意见,推进上沛集镇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沛
民村砖瓦厂于2015年8月30日前停产关闭。
原告除履行泥塘挖土协议外,其本人还在砖瓦厂担任铲车司机。因协议未履行完毕,
原告李林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按保底报酬140000元扣除已获得报酬后尚应支付
的66000元。
【案件焦点】
可预见的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均
不能成立。不可抗力成立的前提是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成立的前提是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二者都强调
对所发生的风险不可预见、无法预见。从本案中双方确认的证据和事实看,
被告与上兴镇沛民村委在2013年6月1日订立的《沛民村砖瓦厂租赁承包合
同》第十一条中就规定了“如因政府行为造成砖瓦厂停产,甲方(上兴镇沛民
村委)必须提前通知乙方(黎长明)”,而且原、被告签订的《泥塘挖土协
议》也曾涉及政府行为导致停产,协议如何履行的问题。因此,政府对砖瓦
厂进行关停是可以预见的。而且《泥塘挖土协议》上被划去的第九条内容对
被告有利,从该条约定书写在协议上后被划去这个细节可以认定,被告已充
分认识到砖瓦厂存在被政府关停的风险,并在被告就该条约定与原告磋商后
放弃对其有利的该条约定,自愿承担砖瓦厂被政府关停带来的风险。综上,
法院认定被告主张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均不成立,被告应当补足原告根据
《泥塘挖土协议》约定可获得的保底收入。对于原告主张的66000元,实际支
持了55000元(含返还的押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
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
被告黎长明向原告李林生支付55000元。
黎长明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其构成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
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2)不能避免,即无论
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
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
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主要包括了自然灾
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
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
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要求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
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具有不可预见之性质;因情
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政府行为虽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预见的政府
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2.基于本案现实的分析
不可抗力成立的前提是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成立的前提
是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二者都强调对所发生的风险不可预见、无法预
见。从本案中双方确认的证据和事实看,被告与上兴镇沛民村委在订立的《沛民村砖瓦厂
租赁承包合同》第十一条中就规定了“如因政府行为造成砖瓦厂停产,甲方(上兴镇沛民
村委)必须提前通知乙方(黎长明)”,而且原、被告签订的《泥塘挖土协议》也曾涉及
政府行为导致停产,协议如何履行的问题。因此,政府对砖瓦厂进行关停是可以预见的。
而且《泥塘挖土协议》上被划去的第九条内容对被告有利,从该条约定书写在协议上后被
划去这个细节可以认定,被告已充分认识到砖瓦厂存在被政府关停的风险,并在原、被告
就该条约定磋商后放弃对其有利的该条约定,自愿承担砖瓦厂被政府关停带来的风险。法
院认定被告主张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均不成立,被告应当补足原告根据《泥塘挖土协
议》约定可获得的保底收入。
编写人: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王乔 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