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掌科技有限公司、广 州职友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 京73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被上诉人): 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 众公司)
被告 (上诉人): 北京京掌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掌公司) 被告: 广州职友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职友集公司) 【基本案情】
联众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3日, 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 务、互联网游戏等。联众公司系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副会长单位, 曾 获2006年度北京优秀游戏出版物奖、中国游戏产业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 等奖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 联众公司注册 第1483307号、第10268484 号、第10268485 号、第10268488号、
第10268490号“联众”商标, 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42类、第41类、 第38类、第35 类, 注册第1774471 号、第1744822 号“联众俱乐 部”商标, 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第41类。其中, 联众俱乐部商标被 评为2008~2011年北京市著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 字 [ 2017] 第0000003100号关于第12483599号“联众梦之幻”商标无 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第1744822号联众俱乐部商标已构成注册及使用 在从计算机数据库或网络提供的在线游戏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京掌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 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应用软件服务等, 原名北京联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 日变更为现名。
联众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 2016 年8 月1 日, 登录百度网站 www. baidu. com, 搜索“北京联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 出现多个搜 索结果。点击“……8K-20K招聘……职友集”的搜索结果, 进入广州职 友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www. jobui. com招聘页面, 其中有 名为联众公司的相关招聘信息, 所留联系方式为联众公司。返回百度搜 索结果页面, 点击名为“ http: //jobs. 51job. com……”搜索结果, 进入前程无忧网站京掌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 内容基本与上述职友集网 站信息相同。京掌公司在赶集网 ( www. ganji. com) 上发布的公司简 介信息中有“北京联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微信第三方平台开发, 依托上市公司的资源, 为客户量身定做微信公众号的完善与运营……”
联众公司向法院起诉, 主张京掌公司在企业名称、网站及商业活动 中使用带有“联众”字样的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京掌公司辩称: 联众公司名称由注册代理机构所取, 其对该企业名称的 使用主观上并无恶意竞争的故意。京掌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北京市工 商局依法核准的,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未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
【案件焦点】
1. 京掌公司将“联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2. 职友集网站上以其名义发布信息以及京掌公司在赶集网 站上“依托上市公司资源”的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联众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主 要识别部分为“联众”, 经联众公司连续多年宣传和使用, 共商标已具 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性,并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具有区分服务来 源的作用, 承载着联众公司的商誉和服务品质。京掌公司经营范围与联 众公司近似, 具有竞争关系。京掌公司与联众公司的经营地域相同, 服 务类别近似。京掌公司未经许可, 将与“联众”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 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使用, 主观上具有恶意竞争的故意, 客观上容 易误导公众, 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了联众公司的合法权益, 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职友集网站上的招聘信息和前程无忧网站招聘信 息内容虽基本相同, 但所留联系方式并非京掌公司, 且无证据证明京掌 公司与职友集公司存在串通, 故该行为不能认定系京掌公司实施。关于 赶集网站上“依托上市公司资源”的宣传, 因京掌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 与上市公司上海点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故不属于虚假 宣传或搭便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京掌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联众”字 样的企业名称, 删除相关宣传信息;
二、京掌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众公司经济损失 6万元;
三、京掌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众公司合理开支
3万元;
四、驳回联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京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虽京掌公司称其正当使用合 法注册的企业名称, 但其注册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 竞争, 还应当结合其注册该企业名称时的具体情形和主观意图予以分 析。在案证据显示, 联众公司自1998年3月成立至今, 一直使用“联 众”字号, 此间注册若干包含“联众”字样的商标, 获得了众多奖项及 荣誉, 已在互联网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京掌公司成立于2016年1 月29日, 且与联众公司同处同一地域。鉴于“联众”字号的较高知名 度, 同处于北京市的京掌公司作为其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者, 理应知 晓“联众”为联众公司字号, 却仍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 并在经营 活动中使用, 具有不正当利用联众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容易导致相 关公众误认为京掌公司的服务与联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进而损害联众 公司的合法权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均为市场主体特有的商业标志, 在交易中起到 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同时亦是相关经营者商誉与企业价值的重 要载体。由于二者分属不同的登记管理体系, 加之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 还存在地域划分的客观现实, 实践中前述商业标志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 常有出现。从保护在先权利、保护消费者以及防止混淆的原则出发, 是 解决此类纠纷所遵循的基本前提。联众公司在先注册的“联众”系列商 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性。京掌公司作为同类企
业, 在后将“联众”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 其存在主观恶意, 且客 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侵犯 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 京掌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其企业名称系经北京市工商局依法 核准注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 对于经工商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登记注 册的企业名称, 相关企业当然有权利在其核准范围内规范使用。但在反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 应当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仿冒和制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目的, 以及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第 (三) 项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本意, 从而在具体案件中对争议问题 作出符合立法宗旨的认定。如果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企业在注册涉案 争议企业名称时即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 擅自将与他人在 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字号近似的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与使用,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应当属 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争议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并不能当然地证 明其申请注册行为的正当性。如仅因其经核准登记而忽略申请人攀附他 人在先商号等知名度的恶意, 则不仅是对在先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损害, 也不利于相关公众区分市场主体与商品或服务来源, 是对市场经济秩序 的破坏, 显然不符合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亦指出 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处理注册 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依法制止 ‘傍名牌’ 等不正当竞 争行为”, “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 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 正当竞争的, 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故二审法院对 于京掌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维持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
编写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宋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