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社保机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的判定

——郑兴国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批准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行终7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批准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兴国
被告(被上诉人):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乐山市人 社局)
【基本案情】
郑兴国原工作单位为五通桥区劳动力调配站五 ·七工程队。后五通 桥区劳动力调配站升级为县级集体企业并更名为乐山市第二建筑公司, 但五 ·七工程队并未同时升级,仍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1998年11月,乐 山市第二建筑公司破产。
2016年4月28日,郑兴国向乐山市人社局申请提前退休。2016年8月4 日,乐山市人社局作出《通知书》,不予批准郑兴国提前退休申请。郑兴 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判决 责令乐山市人社局对郑兴国提前退休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双方在法定期 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2017年1月11日,乐山市人社局经调查再次作出《关于不予批准特殊 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认为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18号)的规定,从事特殊工作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国有 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未经劳动部门 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从事特殊工作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郑兴国系未经 过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对其提前退休不予审批。郑兴国不服诉 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 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责令乐山市人社局作出准予其提 前退休的行政审批决定,并判决乐山市人社局支付其从2015年1月1日起 的退休待遇。
【案件焦点】
如何判定社保机构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办理 了接班手续被乐山市第二建筑公司录用为正式职工。被告对原告申请提 前退休不予审批结论并无不当,但其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 前退休的决定》中未向原告告知相关复议权、复议机关、诉权及申请期 限,属违反法定程序。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1日对原告郑兴 国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违法;
二、驳回原告郑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兴国不服,以乐山市人社局和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为由,提起上 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特殊工 种提前退休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郑兴国是否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招用这一事实与 郑兴国能否办理特殊工作提前退休问题具有重大关联,但乐山市人社局 受理本案提前退休申请后,在行政程序中未对以上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核 实,其作出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鉴于 在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乐山市人社局仍需 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郑兴国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案尚不能直接判令 其为郑兴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乐山市人社局应当在进一步全面调查核 实后对上诉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行初9号行政判决 书;
二、撤销被上诉人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1日作 出的《关于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
三、责令被上诉人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对上诉人郑兴 国的申请作出调查处理;
四、驳回上诉人郑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涉及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核定、支付问题引发的行政案件中, 有关社保机构法定调查核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法院判断其是否依法履 职的重要前提,是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证据是否充分的关键内容;而如 何判定社保机构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
践均无统一的观点。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主要原因即在于对上述问 题的不同理解。一审认为,现实中社保机构事务繁杂,经办人员数量较
少,履职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对社保机构的调查核实义务过分苛责。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系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行政机关经初步调查核实后无法排除证据矛盾的 则可径行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二审则认为,社保机构受理特殊工种提前 退休申请后,具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对此职责不得推诿和懈怠。行政机关 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应当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尽最大可能 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定社保机 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不能仅根据原始档案的记载,也不是初步 调查即可,而应以是否审慎充分调查为标准。本案中,乐山市人社局对于 郑兴国提出的重要证据线索以及主要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进行充分调查 核实,未穷尽手段核实,应当认定乐山市人社局调查核实义务未履行到
位,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往往涉及不同时期的规范 性文件,政策性较强,其中转制、破产企业职工人员的退休审批案件情况 尤其复杂,涉及人员较多,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难度。对此类案件的审理 需尊重历史,做到合法、合理和公平。本案系破产企业职工因不服社保 部门对其提前退休不予审批引发的争议,该案树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 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编写人: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易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