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对危险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应具有目的正当性

——王江超等诉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城建行政决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江超、王江春、王娟
被告(上诉人):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住建局) 【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第250号《使用土地批复》,批准对九 台市九台街道办事处向阳村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2013年11月19日,经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原告王江超、王江春、王娟(以下简称王江超
等)的房屋被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因征收部门与王江超等 对房屋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13年11月19日,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对王江 超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2015年4月7日,经王江超等所在的街道 办事处向九台住建局所属的九台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报告,通过吉林省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王江超等的房屋进行鉴定,王江超等的房屋被 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2015年4月23日,九台住建局对王江超等认定
为“D级危险”的房屋分别作出紧急避险决定。次日,对王江超等进行催 告,限期王江超等三日内自行拆除。在王江超等未拆除危险房屋的情况 下,九台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在九台市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的前提
下,对王江超等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王江超等对九台住建局于2015 年4月23日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围,经协商未对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危 险房屋管理部门认定被征收房屋为危房,并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是否具 有目的正当性。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九台住建局对王江超等作出紧 急避险决定的房屋在九台市国土局2010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项目房屋 征收范围内,应按征收补偿程序进行,九台住建局不应按危险房屋作出紧 急避险决定,对王江超等所有房屋予以拆除,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程 序违法。王江超等要求九台住建局将拆除房屋在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无 法实现,对此情况一审法院对王江超等已经予以释明,但王江超等明确表 示仍坚持此诉求,不予支持。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九住(紧)决字〔2015〕第
1、2、3号紧急避险决定;
二、驳回原告王江超等的诉讼请求。
九台住建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首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征收 范围内的房屋不能按照危险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其次,九台住建局系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系依 法行使职权,并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 合法。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第 250号《使用土地批复》批准对九台市九台街道办事处向阳村的集体土 地实施征收,被上诉人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故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 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九台住建局在征收部门未对王 江超等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对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 程序,应予撤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 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 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对危险房屋鉴定及强制拆除等危险房屋 管理工作的目的系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房屋的 有效利用。据此,作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必须满足上述目的,即具有正当目的。行政行为目的正当性系行政行为 比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其行政目的,但应排 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
本案中,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批准对王江 超等人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集体土地 征收的实施部门在征收程序中,与王江超等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等
问题进行了沟通协商,发布了补偿告知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据此, 征收实施单位已经对涉案房屋所占土地启动了征收程序,按照征收政策, 王江超等应当获得补偿。但在征收部门未对王江超等进行补偿的情况
下,九台住建局以城市房屋危险工作管理部门的身份介入集体土地征收 工作中,由王江超等被征收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告,将王江超等人的 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进行强制拆除,导致王江超等房屋未获得征收补偿 利益,违反了行政行为目的正当性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在征收补 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可以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相 关程序进行协商或复议、诉讼处理,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责令交出土地 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强制拆除。
本案中,由九台住建局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非出于保障房屋所 有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房屋的有效利用的目的,而是配合房 屋征收部门达到拆除房屋之目的,显属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编写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