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彬诉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彬
被告: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 【基本案情】
张某彬系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2012年张某彬结婚,入赘到 邢台县将军墓镇峡底村,但户口一直未迁出且未在峡底村享受福利待遇 和分配土地。2015年国家征用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土地整修邢和铁 路,并给予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6年1月14日,
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了征地补 偿款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给予该村村民每人征地补偿款9000元,但出 嫁的闺女和招赘的女婿不参与分配。后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 会依据该方案给符合条件的每个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但未给付张某 彬征地补偿款。
张某彬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 会给付张某彬占地补偿费9000元。
【案件焦点】
张某彬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人员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具有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即应分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征地补偿 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其目的在于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
平。张某彬能否参与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关键在 于张某彬是否为该集体组织成员。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 (居)民自治的前提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生 活保障基础,是指村(居)民与集体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包括长期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虽暂时不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 产、生活,但其生活保障仍须依附于该集体组织等情形。张某彬虽入赘 到外村,但一直在本村生活,且户口和合作医疗等社保资料在本村办理, 在本村承包土地,生活基础以及保障都在本村且并没有其他劳动收入来 源,也未在外村享受福利待遇,张某彬的生活保障基础在本村,与邢台县 将军墓镇草峪村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故张某彬具有本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分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判决:
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 付张某彬土地征收补偿款9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资格的界定问题。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由于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处于剧烈转型之中,国家的 对农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立法机关应 坚持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结合的原则,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规定。可惜,我国法律法规至今 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使得农村集体组织 成员与村民等相关概念容易混淆,造成相关权益分配之争频发。因此,通 过相关法律法规将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标准固定化、法定化,才能有利于 从本质上理顺关系,统一思想,彻底解决纠纷。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学界提出了如下几种观
点。第一,户籍说。此种观点认为户籍管理制度属于国家行之有效的行 政管理制度。它与村民资格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户口的迁入和迁出是 一种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行政行为,超脱于集体成员的利益,用以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最大可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第二,生 活保障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是农村集体成员的基本生存 保障” 。对农村土地采取集体所有的形式, “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农村 居民平等地获得生存保障”,或者说,保障每一个农村居民平等地获得生 存保障是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基本功能,所以,某个自然人能否成为集体组 织的成员,取决于“他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的生存保障” 。第三, 权利义务说。有学者认为,科学分析、综合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取得,关键是看某自然人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形成特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和生活。[1]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各有不足之处。户籍说符合中国农村发 展的历史情况,且目前有较为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作为支撑,可操作性较 强。但户籍说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没有考虑中国正在致力 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立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人口自由迁徙正大规 模出现这种趋势,其前瞻性不够。生活保障说以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 保障资料为理论基础,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倾向,符合现行农村土地制度 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但该观点忽视了土地对部 分村民的生活保障作用,以致大量农田荒芜这一事实。同时,基本生活保 障不易评估和量化,因而不易操作。权利义务说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 则,但该学说排除了未成年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因农业税、 乡统筹费被取消(有的省甚至全面取消了农民固定负担的“村提留
金”),农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的义务逐渐减少,因而也缺乏可操作 性。
总体来说,由于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包括农村的社会结构处于不断 的变动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比较复杂。单一的户籍 标准或单一的居住地标准已不适合作为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都难 以同时兼具公平和效率,我们亟须寻找一种合理的解释。基于此,笔者建 议借鉴部分省市的立法经验,以户籍为基础,以必要生活来源、权利义务 对等因素为补充。
编写人: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李志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