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等诉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人格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06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甲等143人
被告(上诉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 司)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成都憬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憬文公司)成立, 案外人李乙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6日,锦程公司作为甲方 与憬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特约商户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购买乙方 商品并符合消费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分期付款支付所购商品价款的服
务,乙方保证所有甲方的贷款只用于购买协议所注明的商品,乙方在合作 期内应按要求为获得甲方审批同意的贷款客户发放指定商品;合作期限 为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7月16日,甲方按每笔交易贷款金额1%收取乙 方手续费。2013年5月21日,锦程公司与案外人青羊区智玩通讯器材销售
中心(以下简称智玩销售中心)签订《特约商户合作协议》,合作期限 为2013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其他约定条款与上述合同相同。
2012年11月,李乙以帮助手机销售公司刷销量为名邀约案外人唐某 为其招揽李甲等在校学生到憬文公司做兼职,招揽到学生后,由李乙与学 生们签订《分期业务办理合同》,进行虚假购买手机交易,每成功套取一 笔贷款,唐某和李甲等人可得到100~150元的报酬。
2013年12月7日,李甲以购买手机的名义向锦程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 款,手机价格为3900元;并授权同意“公司”将其不良信息向中国银行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当日,李甲与锦程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 款合同》,约定李甲授权锦程公司将贷款款项直接支付给销售商品的销 售商,申请费按贷款金额的1%收取;李甲某一笔期款在指定还款日后90天 仍未完全偿还的,属于严重违约,锦程公司有权执行合同相关条款。同
日,李甲与智玩销售中心签订《商品交付确认书》,确认购买的商品已交 付给李甲。2013年12月9日,锦程公司向智玩销售中心发放了李甲申请的 个人消费贷款3900元。
李乙帮助李甲偿还上述贷款,但2014年5月起未再偿还贷款,截至
2015年1月,未偿还本金合计2706.61元、利息262.35元、罚息1007.31
元、其他利息23.62元、滞纳金270.67元,合计欠付4270.56元。锦程公 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了李甲的逾期还款记录。李甲向中国人 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投诉,提出个人征信异议,被驳回。
2014年12月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羊民初字
第633号刑事判决:李乙犯骗取贷款罪,对其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退赔被害单位锦程公司;唐某犯骗取贷款罪,对其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 追缴,退赔被害单位锦程公司。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对该判决立案执行, 但李乙、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4年5月,李乙、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
太升南派出所向李甲等学生公示告知:先行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自己征 信记录,确认自己贷款业务,到该所进行登记,以便后期公安机关统计受 害情况;在案件侦查阶段,贷款公司暂时不会对你们进行催款,关于银行 信贷信用额度方面,需要等待案件的最终审判,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 准。
其他142名原告向锦程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李乙代为还
款、还款出现逾期、锦程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不良征信记 录的事实与李甲基本相同。
【案件焦点】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公民不良征信记录时应当 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的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 点如下:1.李甲等人对案涉贷款应否承担还款义务是否存疑;2.锦程公司 在李甲等人是否具有还款义务存疑的情况下能否向征信机构报送逾期还 款记录。
第一,关于李甲等人是否具有还款义务是否存疑问题。本案为人格 侵权诉讼,李甲等人是否具有向锦程公司的还款义务不属于本案实体处 理范围。但李乙、汤某实施套取贷款的整个行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而李甲等学生以其名义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只是骗取贷款行为的其 中一环。生效判决认定锦程公司作为受害人,其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并 向实际借款人李乙、汤某等人追回贷款,无权再选择以借款合同向李甲 等名义借款人主张返还借款。至于李甲等人应否对李乙、汤某所返还贷 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须经法院裁判才能确定。故李甲等人应 否对锦程公司未清偿的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存疑。
第二,关于锦程公司在李甲等人是否具有还款义务存疑的情况下能 否向征信机构报送逾期还款记录问题。银行征信系统中记载的逾期记录 都将对其信用的社会评价形成贬抑,增加其后从事各种市场交易的阻
力。因此,金融机构在报送逾期还款记录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对于经催收拒不还款的、因不具备偿还能力尚未还款的失信人,均可向 征信机构报送逾期还款记录,但是如存在“伪卡”“盗刷”等还款义务 存疑的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确定“借款人”具有还款 义务后,才能向征信机构报送逾期还款记录,而不得利用具有报送征信记 录的优势地位任意报送逾期还款记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锦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李甲等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的不良征信记录。
锦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涉及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案件较少,但随着 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渐完善,可以预见全社会保护“信用”的需求会不断 增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会随之增加,社会对该类案件的关注 度会随之增强。本案对公民的信用权保护及金融机构报送不良征信记录 时的审查义务的界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现行法律框架内难以妥善保护信用
在我国,民事立法对信用权未作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多采用以保护 名誉权的方法,间接保护信用利益,或者像本案,将信用纳入自然人的一 般人格权予以保护。但信用权与名誉权区别明显,法院以保护名誉权的 方法保护信用权明显不合适。现行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中,仅有消除影响 可以与信用权的救济对应。但消除影响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保护信 用权,因为信用权所产生的是一种合理期待,是在事前产生的。而民商事 行为中,时间具有特殊的价值,在某个时间段民事主体合理期待受到损害 后,影响是无法消除的。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和第二 十六条[2]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救济权利和途径,但是并不足以保护民事主 体信用权。例如,按揭购房合同是部分群体生活中最重要的合同关系,而 该合同关系能否成立,往往由贷款人的信用决定,是信用权权益的范畴。 一旦信用权受侵害导致民事主体相关行为无法完成,所造成的损失难以 确认和弥补。另外,信用虽与名誉都是一种社会评价,但名誉是对民事主 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信用则是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 的社会评价。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 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包括信用保有、信 用利益支配以及信用维护等权利。换言之,维护名誉权可以达到消除某 信息的不良影响,但维护信用权则是追求某信息的从未出现,故以保护名 誉权的方式保护信用利益,无法达到维护民事主体信用权之效果。
2.金融机构报送不良征信记录时应负合理的审查义务
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贷款人违约的事实,报送不良征信信息并无不 当,事实上各金融主体积极报送贷款人违约信息能够提升市场调配资源 的效率。随着征信体系的完善,可以预期将有更多的金融机构获得报送 不良征信信息的权利。这种报送的权利在客观上可以对民事主体权利产 生重大影响,一旦被滥用可能会对贷款人的权益乃至征信体系的构建造 成较大冲击。故基于现行法律,应要求金融机构报送不良征信记录时负 合理审查义务。在大数据时代,信用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金融领域,大数
据使信息呈现出全面公开、快速检索、稳定保存的特点,任何经权威部 门或有影响力的机构发布的对民事主体产生负面评价的信息,都势必对 该民事主体后续从事民商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故法律应赋予所有收
集、报送、管理、发布民事主体信息的主体以合理审查义务,避免权利 滥用,避免侵害民事主体的信用权。
3.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亟待法律完善对信用权的保护
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建设诚信社会、维护金融秩序、避免金 融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银行征信系统的建立,既使失信人 的信用状况得以被其他市场交易主体知悉,借以保护交易相对方,并促使 失信人早日纠正其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守信者的信用,便于守信者在市场 交易中凭借良好的信用记录获得有利地位。征信系统中记载的内容,形 式上为逾期还款情况的客观描述,实质上会造成社会对被记录者的信用 程度产生负面评价,进而增加被记录者从事各种市场交易的阻力,而这也 是征信体系所追求的目标。换言之,征信体系的完善程度越高,征信记录 中所记录的“客观描述”影响力也就越大,那么“客观描述”不符合真 实情况时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损害程度也就越大。这种损害表现为,民事 主体在民事或商事行为中,所实际获得的利益低于合理期待的利益。实 践中对于信用的名誉权保护模式和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都难以周全、有 效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权益。故立法有必要构建独立的信用权保护体 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基于信用的合理期待利益,促进信用体系健康发 展。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梁林军 雄心
62金融机构在报送不良征信记录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