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认定标准

——朱某诉陈某侵犯隐私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隐私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陈某
【基本案情】
原告系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高新地产公司)设计 部副经理,被告系苏高新地产公司开发部土建工程师,双方系同事关系。
2017年1月10日,被告通过电话联系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设计院)员工连某,询问天之运花园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签字盖





章是否完成,连某回复完成,已安排将资料快递发回。2017年1月11日,连 某通过顺丰快递向苏州高新地产集团发送一份快递,收件人为朱某,内容 为设计院盖完公章寄回的天之运花园14#楼竣工备案资料,具体为天之运 花园14#楼的工程竣工备案表和天之运花园14#楼建筑工程五方建设主体 备案意见。随后,连某将该快递的单号告知被告以便其查收。该快递于 2017年1月12日11时40分由门卫签收。同日,被告至门卫处拿了快递交给 监理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11时06分,苏州高新地产集团员工小颜通过QQ告知原 告快递已收到,原告表示“以后请不要随便签收、拆开我的快递,你们可 以跟踪进度,但请让我亲自签收自己的快递”,小颜表示“好的,陈某他 自己去拿了拆开来的” 。同日,原告通过QQ向被告表示“以后请不要随 便签收、拆开我的快递,你们可以跟踪进度,但请让我亲自签收自己的快 递,谢谢”。
被告陈述其并未拆封该信件,拿走该信件的经过是:2016年1月4日周 一,竣工备案表和备案意见由其让公司同事小颜转交原告去设计院盖章, 并要求原告在周五将以上两份文件盖完章向其转交,并提醒小颜每天都 催一下收件情况,赶紧落实这件事。直至1月10日周日其仍然没有收到这 份文件,后其打电话给设计院负责人,设计院答复为“忘记了,马上去
办”。因为事情比较急,在1月11日周一的时候其打电话给设计院,设计 院回复说办好了并告知其快递单号。在次日周二其看到快递已经在派送 了,就约了监理单位中午来拿,大概是11时20分,监理单位过来了,其先去 了原告办公室,原告不在,然后其到了保安室拿到了快递,就把快递交给 了监理公司。
法院通过原告手机联系设计院员工连某,连某确认原、被告都曾向 其催要过天之运项目的盖章材料,其在盖好章后即告知被告已经盖好章, 并告知单号便于查询;原、被告均知道该信件中的资料为天之运花园项 目的竣工材料;其没有给原告发送过任何私人快递。





另,设计院曾多次向原告发送过天之运花园项目部需要签字盖章的 工程资料、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单等对公资料,从未向原告发送过私人 信件。
2016年10月之前,苏高新地产公司与设计院的对接系由现场与设计 院直接对接,2016年10月之后,变更为由该公司的设计部与设计院直接对 接。
【案件焦点】
未经允许取走收件人为个人的对公信件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 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 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第一,案涉信件的内容 为设计院盖完公章的工程竣工备案表和工程建设主体备案意见,该材料 并非不能公开的材料,也并非不能让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不涉及个人信 息、私人活动、私有领域,并不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第二,原告系苏高新 地产公司设计部副经理,被告系苏高新地产公司开发部土建工程师,根据 公司工作流程,天之运花园项目部需要签字的工程资料、设计图纸、设 计变更单系通过设计部与设计院对接。设计院按照工作流程将其盖完公 章的工程竣工备案表和工程建设主体备案意见邮寄给就职于设计部的原 告,并告知就职于开发部的被告信件的单号便于查询进度,被告收到后联 系原告未果,将该信件交由监理公司处理,整个流程并未涉及任何个人隐 私。即使被告处理信件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不符合公司工作流程,也系 工作范畴,应由苏高新地产公司内部处理。第三,隐私权纠纷属于一般侵 权之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不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 因果关系。设计院在将案涉信件交邮后即告知被告该信件快递单号,便





于被告随时查看派送信息,被告在知晓信件快递单号并查看到已经在派 送的情况下,提前约监理单位人员到场,在寻找原告未果的情况下,因时 间紧急,将案涉信件拿走交给监理公司。以上行为均基于工作需要,客观 上并未造成原告的个人隐私受损害的后果。并且,原、被告均知晓该信 件中的资料系天之运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含个人信件,被告主观上并无侵 犯原告个人隐私的故意与过失。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综上,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是:未经允许取走收件人为个人的对公信件是否侵犯 了个人隐私权?该焦点直接指向的核心问题是:究竟什么是隐私?隐私权 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一、隐私范围的确定
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 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 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
域。
隐私之所以能够成为隐私,是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
果。客观方面的因素是指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人单方面即可 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其中个 人事务是相对于公共事务、群体事务、单位事务而言的,以特定个人为 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夫妻生活等,个人信息是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





的资料、数据等,个人领域是个人的私密范围,如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 内容、通信秘密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指特定个人对这些隐私内容秘而 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心态和愿望,即便当事人自愿公开的内容 也需在一定范围内去理解,如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权的案件,法官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员可能知道他人的隐私,如果他们超出这个范围向他人公开则 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二、隐私权保护的边界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或 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
念,隐私权的客体为个人隐私,但并非所有的个人隐私都是隐私权的客
体,都必然得到法律保护,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法律意 义上的隐私,才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
如果将隐私按照上述标准分为“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那么 如何区分两种隐私呢?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多用列举非穷尽的方法阐明 隐私的范围,而有的学者则从确定条件式的描述角度提出,“合法隐
私”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该信息应与个人有直接关系;2.个人不愿意 公开;3.信息不公开不至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4.收集、公开某人的信息能对其本人造成伤害;5.没有公开自己隐私 的义务。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者为“非法隐私” 。也有学者提出 可将隐私分为如下几类:1.严重的违法隐私行为,如重婚行为;2.一般违 法或严重违背道德行为,如婚外性行为;3.轻微违法行为,如一般的辱骂 他人的行为;4.一般违规行为,如随地吐痰、攀折花木行为;5.法不调整 的行为,如婚前性行为;6.合法的隐私行为。其中第3项至第6项为隐私权 的客体,即“隐私权的客体=合法的隐私+法不调整的隐私+一般违规的隐 私+轻微违法的隐私” 。两种观点各有侧重,前者紧紧围绕隐私权客体的 特征,提炼出了判断隐私权客体的要素,后者则从法律与道德评价的角度 分层次界定隐私权的客体,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认为隐私权的保护是





有边界的。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隐私权的边界

虽然学者对于隐私权的边界有种种争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隐私 权属于一般侵权范畴,故在具体认定方面,需在确定侵权客体的基础上, 结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判定。首先,个人隐私被侵犯是认定基础。如 果行为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非个人隐私,而是公共事务、群体事务或 者单位事务,则缺失了隐私权认定的基础。比如本案中,信件的收件人虽 为个人,似乎涉及个人隐私权,但信件内容却是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属 于单位事务工作范畴,不涉及个人隐私内容,即便被他人所知悉亦不会对 其本人造成任何损害,则该信件的性质并非个人隐私,不属于隐私权的客 体,更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其次,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 成要件,即主观上具有过错、实施了不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不法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则不能 认定侵犯隐私权。在具体认定要件时,需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具体案情进 行判定,因“合法隐私”的范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亦随着场所不同发生 变化。比如,“非典”患者在其健康时享有一般公众所享有的个人隐私, 但感染“非典”后,如其拒绝说出患病期间的社会交往活动,则会对他人 生命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威胁,故此时其隐私权就受到限制。又如, 个人在家庭生活中的言行是个人隐私,但在公共场所下的言行则可能属 于“非法隐私”。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赵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