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25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8日,某某公司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等。
之后,该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签 订《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三年,约定中国平安客户可在任何 时间拨打法律咨询电话,获得原告服务律师专业的意见和帮助,用户通
过“平安金管家APP”提交服务需求,由APP将需求转交至原告业务系统, 原告将负责开发双方移动端系统之间的对接。合作收费模式采用“统一 收费,阶段分成”的方式。在不侵犯客户隐私和不违反保密约定的情况
下,双方均可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或其他有用信息,以开拓其他市 场机会或作市场分析等用途。
“360手机卫士”系奇虎公司旗下运营的免费软件,用户可以非商业 性、无限制数量地下载、安装及使用该软件,软件功能包括骚扰拦截、
云标记等。其中云标记功能可以对陌生来电进行标记分类,用户的标
记、举报及用于云识别的垃圾短信都会在加密处理之后上传到360安全 中心云端,由360安全中心在云端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数据分析并及时 产生最佳拦截和提示策略,最终同步至手机客户端,同时也能帮助其他用 户进一步改善拦截效果。
2016年6月27日,被告通过邮件向原告反馈号码标记申诉情况,表示 已受理电话号码021-61× × × ×21的企业名片添加,未受理该号码的标 记清除申诉。2016年7月4日、7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就号码021- 61× × × ×21被标记为骚扰电话向被告申诉,被告回复表示申诉号码标 记严重,不能处理标记,若近三个月内无新增标记,则会自动清除。2016 年9月1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点击手机上“平安金管 家”APP栏目下“问律师”开始咨询按钮,屏幕显示“021-
61× × × ×21” 。在手机上安装“360手机卫士”APP后,再次点击上述 栏目下的开始咨询按钮后,屏幕显示“021-61× × × ×21被310人标记为 骚扰电话”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2016 年5月28日至11月19日期间,021-61× × × ×21电话号码被大量“360手 机卫士”用户标记为“骚扰电话”,标记时段分布全天24小时,个别用户 将该号码标记为“响一声”“广告推销”,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8月8 日、11月16日对上述标记进行清零。
【案件焦点】
被告的号码标注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 括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的事 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首先,原告使用的电话号码,被大量使用被告“360手机卫士”软件 的用户标注为骚扰电话,被告通过其平台对该客观事实予以展示,原告并 无证据证明其未使用该电话号码对用户进行骚扰,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 在主观过错且行为违法。
其次,原告确认其进行法律咨询需要庞大的呼叫系统,因此将该业务 外包给第三方,除与中国平安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外,还与其他案外人签订 服务协议,操作模式与中国平安相同。2016年6月1日,原告在中国平安
APP上线,每天接通电话1000次左右,有效咨询400~500通,后发现其咨询 电话021-61× × × ×21被“360手机卫士”软件标记为骚扰电话,但呼叫 量及咨询量未出现明显下降,目前每天超过1000个订单,超过1分钟的有 效咨询300~400通,客户满意度仍在90%以上。由此可见,涉案号码被标记 为骚扰电话后,呼叫量、咨询量以及用户满意度并未明显下降,也无证据 证明其名誉受损的事实,可见原告经济并未受损、社会评价也未下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 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证据不 足以认定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行为,原告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60手 机卫士”软件对电话号码021-61× × × ×21的标记一开始并未显示某某 公司的名称或Lo-go,在某某公司提出申请后,奇虎公司才在安装“360手 机卫士”的手机上对涉案号码添加显示某某公司的名称和Logo,以使手
机用户能够辨认。再结合某某公司的咨询业务量并未因标记行为而降低 的情况来看,某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标记行为而导致其社会评 价降低的损害结果。因此,某某公司诉称奇虎公司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 张难以成立,不予支持。至于某某公司称因涉案号码被标记为“骚扰电 话”,导致手机用户不接听电话致使某某公司失去潜在客户和交易机会, 此涉及奇虎公司“360手机卫士”软件的标记行为是否有损市场公平竞 争秩序、进而损害某某公司利益的问题,对此某某公司可以另行主张,不 宜在名誉权案件中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互联网软件提供平台根据用户体验,运用技术手段对涉案电 话号码予以标注,并对积累到一定数量的标注结果予以展示而引发的名 誉权纠纷。现行的规范名誉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名誉权解答》)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名誉权解
释》)]对上述展示电话号码标注结果的行为是否侵害被标注者名誉权并 无明文规定。本案从互联网软件展示标注结果的正当性、展示行为正当 性标准及其证明标准等方面探索了此类纠纷的审理思路。
1.展示标注结果符合治理骚扰电话的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2011年至今已有11 亿左右用户隐私信息被泄露。由此衍生的骚扰电话,不仅侵害广大电话 用户的安宁权,也让一些用户的财产权益蒙受损失。对于各类骚扰信
息,“工信部正在推动一系列骚扰电话治理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相关 治理单位开展骚扰电话处置提供明确的依据” 。被告提供的“360手机 卫士”软件,通过其“云标记功能可以对陌生来电进行标记分类,用户的
标记、举报及用于云识别的垃圾短信都会在加密处理之后上传到360安 全中心云端,由360安全中心在云端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数据分析并及 时产生最佳拦截和提示策略,最终同步至手机客户端”,帮助手机客户及 其他用户甄别和预判来电,改善陌生来电的拦截效果,避免陌生来电未经 用户请求或许可而发送商业性信息,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以保 护手机客户及其他用户的安宁权益。因此,该软件所代表的展示标注结 果技术,既方便了电话用户拒绝接受不实信息,也符合社会治理骚扰电话 的需要。
2.判断展示行为是否正当应以“内容是否失实”和“是否宣扬他人 隐私”为准
原告使用的电话号码021-61× × × ×21被大量“360手机卫士”用 户标记为“骚扰电话”,被告通过其平台对该标记结果予以展示。该展 示行为是否正当,《名誉权解答》和《名誉权解释》并未明确予以规
范。但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看,“在一定范围内,侮辱、诽谤他
人,宣扬他人隐私和发表内容失实言论的行为”都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的行为。本案在判断被告将原告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的行为是 否侵害名誉权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被告展示的是手机客户的标注结果,是通过其平台对标注结果 的客观展示,反映了其客户使用原告电话号码后对原告电话号码性质的 客观评价。从被告曾三次将涉案号码标注清零,仍有公众在此后继续将 该号码标注为“骚扰电话”的事实看,被告将原告电话号码展示为“骚 扰电话”有其坚实的客观基础,并非无中生有、借机诽谤、诋毁,并未损 害原告的名誉,不能认为被告具有发表内容失实言论的行为。
其次,被告将原告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不属于法律意义上 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 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从原
告主体性质看,它不属于隐私权的主体;从号码标注的形成过程看,它产 生于原告与被告客户的交往过程中,涉案展示行为集中于被告客户对原 告的评价,该评价不涉及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难以归入宣扬 他人隐私的行为。
最后,“骚扰”两字显然具有贬义性质,被告将原告的电话号码标注 为“骚扰电话”,接近于《名誉权解答》规制的“因撰写、发表批评文 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和《名誉权解释》规制的“因检举、控告引起的 名誉权纠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
价”的行为,是一种向公众发表否定性、批评性评价的行为。对该否定 性、批评性评价行为的正当性判断,仍应遵循两个司法解释秉持的“内 容是否失实”的标准。从现有证据看,原告也未证明被告评价有失实成 分。
3.判断展示行为正当性的证明标准
事物的存在总是具有两面性,互联网软件提供平台为用户提供号码 标注服务的同时,确实存在互联网软件提供平台利用其技术优势,任意标 注、展示,损害被标记者名誉权的可能性。为平衡相关利益方权利义务, 本案对各方举证责任分配作了如下安排。
一方面,要求标注者证明其通过互联网软件提供平台展示的是客观 事实,即证明被告展示的标注结果源于客户标注,而非展示人自行捏造、 编造;证明被告展示的标准是超过合理数量的客户评价,在本案中就是被 告证明其对标注类型超过50次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展示,并为被标记客户 提供了申诉渠道,在原告申诉后及时对标注结果进行了清零,尽到了一定 的管理义务。法院据此判断原告使用的电话号码被大量使用“360手机 卫士”软件的用户标注为骚扰电话,被告将其展示为骚扰电话有事实依 据。
另一方面,被标注者应当证明其名誉受损的事实。鉴于“360手机卫
士”软件将原告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的行为属于一种向公众发 表否定性、批评性评价的行为,该行为不论正当与否,不可避免地将导致 被标注者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判断被标注者名誉是否受损,不应以“原 告的社会评价是否因被告的行为而降低”为标准,也不应过多关注被标 注方呼叫量及咨询量是否明显变化,而应以向公众发表否定性、批评性 评价的行为是否宣扬了他人隐私或发表了失实言论为标准。只要展示行 为未宣扬他人隐私或发表失实言论,即使社会评价降低、即使呼叫量及 咨询量下降,也不应认为侵害了被标注方名誉权。否则,将难以有效治理 骚扰电话。所以,本案审理中因无证据证明存在名誉权受损的事实,故法 院判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编写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陈国忠 赵莹
43电话号码标注行为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评价标准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