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荟诉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18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荟
被告: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系从事马术学习的培训机构, 李某荟系其会员。2015年6月14日,9岁的李某荟在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 (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马场进行训练时自马上摔落受伤,摔落前系独立 骑乘状态,摔落在地后,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上 前进行了处置。后李某荟被送往医院进行了急诊治疗,伤情经诊断为胫 骨干骨折,此次受伤造成李某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李某荟 认为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导致事 故发生,因此应负全部责任。
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认为事发时李某荟9岁符合从 事马术学习的年龄,且之前已经有过6次骑乘学习,事发前骑域国际马术 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的教练已对骑乘注意事项、要领进行了讲解并给 李某荟穿戴了符合要求的护具,事发时马匹训练有素,李某荟落地后马匹 立刻停下来未出现拖拽情形,此外马术学习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且学习 方式应当为骑手独立骑乘,教练只能进行指导不能替代,因此骑域国际马 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 责任。
【案件焦点】
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在李某荟参与马术活动过程中 是否提供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公共服务活动的法人或单 位,有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或消费者免受侵害或危险。马术 运动具有较高危险性,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作为马术活 动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应尽可能的提供安全、优良的活动环境及专业 的防护设备或人员予以保护、帮助。本案中,原告年龄幼小,本身参与该 项运动的经验不足,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 限公司所称骑术学习需要给予学员一定的发挥空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未进行必要跟随并不恰当,事实上,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 司未派员跟随保护、帮助也系造成李某荟摔落受伤的客观原因之一,故 应当承担与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李某 荟称其受伤系马匹大小不适、牵绳过长、脚蹬过长导致,缺乏足够证据 支持,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存在 明显过错,对此不予采信。另外,马术运动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性, 李某荟自愿参加马术运动具有自甘冒险的性质。综合以上情形,本院酌
定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对李某荟因伤产生的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
一、被告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赔偿原告李某荟医疗费2565.18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400元、营 养费6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经济及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运动内容更加丰富,未成年人 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跑步、踢毽等体育项目,而更多地参与到危险性更
高、竞技性更强的活动之中,如骑马、滑冰、棒球等,随之而来的是由于 参与者自身或是场馆、赛事组织者原因等导致的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虽均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 对于合理限度未进行明确说明,司法实践中过多的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 量,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影响了司法权威。
笔者认为在涉及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参与较高风 险的体育运动造成损害时,兼顾四个方面对相关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限度进行明确,既能有效的保障受害未成年人救济权的形式,亦能为义务 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使其能够大胆开展活动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儿童最大利益” 。未成年人在判断力和社会经验上存在不 足,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只有对未成年人安全义务的保障标 准高于一般成年人,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行业特点。在判断义务人是否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时,应 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明确、具体规定,在法律规定未明确或空白 的领域要兼顾行业习惯标准,参考行业的一般经营者能够达到的标准。
第三,期待可能。义务人最可能了解其控制范围内场所的实际情
况、遇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最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损 害的发生,但不能苛求义务人超出法律所期待的一般人所具有的谨慎和 勤勉。
第四,获益情况。收益与风险相一致是安全保障义务设置的法理依 据之一,义务人获益越高,其相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就应当越大, 反之越小。故应当将义务人是否获益、获益大小作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的考量因素。
本案原告李某荟系9岁的儿童,虽然之前进行过马术学习,但经验尚 不足以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虽然被告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 公司辩称骑术学习需要给予学员一定的发挥空间符合行业的要求,但结 合原告李某荟年龄特点,被告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并未 给予足够必要的保护和帮助,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考虑被告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积 极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马术学习的危险性特点,在兼顾保障原告李某 荟救济权及维护被告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基 础上,判处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宋学亮 李国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