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华诉张某利、曹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华
被告:张某利、曹某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利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王某华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 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王某华私人贷款30000元整(叁万元整),利 息为壹分整,借款时间: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2015年3月11日)。借款 人:张某利。”以上借款,原告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被告张某利。后经原 告催要,被告张某利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张某利和曹某于1993年3月12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 局登记结婚。认定该事实有淮南市田家庵区档案馆证明在卷佐证。
【案件焦点】
关于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 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借条 上明确载明“今借到……”,依照合同解释规则,可以理解为被告已经收 到了借款后再出具的借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请 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原告向被告出借钱款,并非为亲朋好友之间的帮忙,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因做生意而借款。因此,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和 当地借贷习惯,该借条中所载明的“利息一分整”应当为月息。
关于本案借款是否为两被告共同债务、被告曹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 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同
时,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 辩论等权利,被告曹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被告张某利向原告借 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 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利、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华借 款本金30000元、利息9600元,合计39600元及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
利率1%,自2017年11月12日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的利息。 【法官后语】
日常生活中,因为关系较好,借贷双方在书写借条时也比较随意,而 对于借条中约定“利息1%”,在不明其为月息还是年息的情况下,我们应 当如何审查,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
审查本金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况。如果有预扣利息的情况,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 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 定为本金。”针对于这一点,不仅可以将预先扣除利息的金额从本金中 予以扣除,还能够依据预先扣除的利息推算出实际利息的大致数额。
从合同解释的原则出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 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
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也就是对于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我们要用该条款 所用的语句、词汇,日常的交易习惯以及该笔交易的目的等方面入手。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华将资金借给张某利做生意,不是向生活所需要的亲 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张某利书写借 条承诺利息为壹分整,说明该借款是要支付利息的,而不是无息借款;民 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考虑,对利率的约定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约 定年利率。因此,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以及日常的借贷规则,借条记载
的“利息为壹分整”,应当理解为月利率1%。
借助案件管理系统搜索关联案件以及实地走访当地群众,根据关联 案件确定一般处理规则、统一裁量尺度;根据当地一般交易习惯以及日 常借贷一般规则最终综合确定利息数额。
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的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数额以及是“月利率”还
是“年利率”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原告和被告的庭审陈述以及 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双方的解释理由是否符合一般常理、是否符 合一般交易习惯、是否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事实线路,从而判断其所述 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可信度。
在我国,民间借贷由来已久,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也由生 活性借贷转变为了生产经营性借贷,民间借贷的目的也由一开始的单纯 临时性救济逐步转变为获取高额利息。现多数民间借贷在借款的同时, 会约定向借款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利息的查 明,也成了审理案件的关键和难点。因此,我们不仅要综合运用以上几点 以及更多有效的手段获取案件信息,以便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公正裁决; 还要告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均应当 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从而获得客观真实的评价。
编写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李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