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富诉张某歌、丁某荣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富
被告:张某歌、丁某荣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2日,张某歌、丁某荣、案外人申某向林某富借款35万
元,并向林某富出具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 林某富现金叁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元) 借款人:张某歌、丁某荣、 申某。”林某富于当日通过银行卡向丁某荣转账35万元。2013年12月23 日,张某歌、丁某荣、案外人申某再次向林某富借款22万元。并向林某 富出具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的借据一份,载明:“今借林某富贰拾 贰万元整。借款人:丁某荣、申某、张某歌。”林某富于2013年12月24 日通过银行向丁某荣转账22万元。上述借款,张某歌、丁某荣、申某至 今尚未偿还。据原告方陈述,申某系二被告的朋友,原告与申某不认识, 无法提供申某的信息,故未将申某列为被告,只诉求张某歌、丁某荣偿还
原告借款5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焦点】
多人共同借款时,债权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歌、丁某荣与林某富之间 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 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 应当承担的份额。张某歌、丁某荣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借款负有连带清偿 责任,故林某富主张被告张某歌、被告丁某荣支付借款57万元的诉求,具 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 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故林某富主张二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 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请,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
歌、丁某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 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歌、被告丁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某
富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理 解。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借款行为常见,在诉讼中所表现的应诉状态多 种多样。由于现有法律缺少直接具体明确的规范,造成了在审判和执行 过程中的一些困惑。如多人共同借款时,债权人能否仅起诉部分借款人; 若其中一个借款人就所有债务进行了清偿,其是否有权向其他借款人追 偿。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各个借款人之间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债权人履行 了交付义务,共同借款即成立。债权人与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对借 款用途、使用份额或责任分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借款 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在应诉抗辩时要求按份额分配债务, 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实际使用和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但若债权人在 借款时或抗辩时对其进行了认可,则可以据此进行债务分配。
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其第 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取代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 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 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 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因此,共同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借款人都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可选择只起诉部分债务人,这是司法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处分权原 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具体到本案中,林某富与张某歌、丁某荣、申 某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共同借款人之间的使用份额和责任承担方式,故 应认定为连带责任,在难以确定申某的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林某富选
择起诉张某歌、丁某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其中一个借款人就所有债务进行了清偿,其是否有 权向其他借款人追偿?具体到该类案件的处理,需做多样化处理:如果共 同借款人抗辩其内部存在约定的或者实际的使用份额,则对此抗辩内容 进行审查,一旦查明属实,就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担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依 照份额进行追偿;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辩存在使用份额,亦未对共同借款 行为做出解释,则在判决中明确承担了清偿义务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实际 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
编写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朱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