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多项不同类型违约责任并存主张时的处理

——华电 (厦门) 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诉格菱动力设备 (中国)有 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2016) 闽021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华电 (厦门) 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电能源公
司)
被告: 格菱动力设备 (中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格菱动力公 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以下简称工行靖江支行)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4日, 华电能源公司作为需方, 格菱动力公司作为供方, 签订一份《 [华电厦门集美分布式能源站一期] 工程余热锅炉及辅助设 备合同书》, 约定格菱动力公司向华电能源公司供应一批余热锅炉及辅 助设备, 以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总价为9080000元; 交货期为2014 年8月至2014年9月30日, 需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调整交货期。关于付款 方式, 双方约定: “预付款 (定金): 合同签署起20日内, 供方满足以





下条款, 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10%, 即人民币90. 8万元 (大写: 玖拾万零捌仟元整) 作为预付款 (定金) 。”供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严 重违约或视为严重违约之情形, 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由违约方向需 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并追究因此造成实际发生的经 济损失和需方预期利益损失。
2014年4月22日, 工行靖江支行基于前述合同以华电能源公司为受 益人开具一份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8000元的履约保函。 《保函》第二 条载明: “我行承诺,如果交易对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我 行将在收到贵方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和交易对方具有违约事实的下述证 明材料后, 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承担担保责任: 1. 需方认可的具有 违约事实的书面说明; 2. 或主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出具的 裁定或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金额的法律文件。”
2014年5月5日, 华电能源公司向格菱动力公司汇款908000元, 电汇 凭证备注款项用途为“余热锅炉及辅助设备货款” 。格菱动力公司经华 电能源公司多次发函催告仍未能履约。 2015年5月15日, 华电能源公司 发函告知格菱动力公司讼争合同已于2015年5月11日解除, 并要求格菱 动力公司返还预付款908000元及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6月5日, 华电能源公司与格菱动力公司的母公司格菱控股公 司形成一份商谈纪要, 确认讼争合同解除, 格菱母公司同意在合理时间 内退还预付款908000元。
2015年9月22日, 华电能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工行靖江支行发送 一份《关于履行保函相关事宜的函》, 告知工行靖江支行格菱动力公司 已构成违约, 并要求工行靖江支行于收到函件之日起5日内履行《保 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工行靖江支行未履行保函担保责任。
【案件焦点】





1. 华电能源公司主张的908000元款项是否能认定为定金, 能否主 张双倍返还;2. 华电能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予以支 持; 3. 工行靖江支行承担独立保函担保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格菱动力公司未履行合 同义务, 致使华电能源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已构成根本违约。因 此, 华电能源公司依法有权解除讼争合同。讼争合同第4. 1. 1条对于 华电能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即应支付的908000元款项表述为“预付款
(定金) ” , 但之后在合同文本里的表述、电汇凭证的备注、律师函及 商谈纪要中的表述均为“预付款”, 且从合同文本看应系华电能源公司 提供的文本, 在文本表述前后不一致、对文本含义理解发生争议时, 应 认定该款项仅为预付款, 而非定金。即使该款项为定金, 合同未约定定 金性质, 应认定为违约定金, 而华电能源公司还主张了违约金, 违约定 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存主张。因此, 对华电能源公司主张格菱动力公司双 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仅支持返还预付款908000元部分。华电能 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816000元有合同依据,应予以支持。因讼争合同已 约定违约金, 华电能源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未超出违约金金额, 故对华 电能源公司主张格菱动力公司赔偿实际损失570320. 03元的诉讼请求不 予支持。
华电能源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35000元, 根据法院对华电能源公 司诉讼请求的支持情况及讼争合同关于律师费的约定, 法院确定其中 22687元由格菱动力公司承担。
根据讼争《保函》载明的有效期及索赔文件要求, 华电能源公司已 于2015年9月22日向工行靖江支行送达了书面索赔通知, 且本案证明格 菱动力公司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已随传票于2016年1月27日邮寄送 达给工行靖江支行, 应视为华电能源公司已在《保函》有效期内向工行





靖江支行送达书面索赔通知并提供了格菱动力公司具有违约事实的证明 文件。因此, 华电能源公司主张工行靖江支行承担《保函》责任的条件 已成就。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 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华电 (厦门) 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与格菱动力设备 (中国) 有 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HDJN2014-C-02的《 [华电厦门集 美分布式能源站一期] 工程余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合同书》于2015年5月 11日解除;
二、格菱动力设备 (中国) 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华电(厦门) 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908000元;
三、格菱动力设备 (中国) 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华电(厦门) 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16000元;
四、格菱动力设备 (中国) 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华电(厦门) 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2687元;
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在908000元金额范围内对 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格菱动力设备 (中国) 有限公司 的付款义务向华电(厦门) 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华电 (厦门) 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合同约定多项违约责任的, 应按照违约责任的不同类型, 根据法律 规定, 并结合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责任的选择 适用或并用。本案中,原告华电能源公司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支付 违约金、赔偿损失、承担独立保函保证责任四项违约责任, 涉及定金条 款的认定、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存适用、违约金与赔偿违约损失能否并 存适用、承担独立保函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等争议焦点,对于厘清不同 类型违约责任的性质、适用条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定金应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定金必须由当事人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针对某款 项的合同用语存在模棱两可或不同合同条款、不同书面文件的用语前后 不一致, 则需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对合同用语进 行解释, 以确定是否对定金有明确约定。本案中, 华电能源公司与格菱 动力公司签订的主合同第4. 1. 1条对于华电能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即 应支付的908000元款项表述为“预付款 (定金) ” , 但之后在合同文 本里的表述、电汇凭证的备注、律师函及商谈纪要中的表述均为“预付 款”, 且从合同文本看应系华电能源公司提供的文本, 在文本表述前后 不一致、对文本含义理解发生争议时, 应认定该款项仅为预付款, 而非 定金。
二、违约定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不能并行主张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 金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条所指 定金应为违约定金, 违约金应为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未特别约定的, 约 定的定金一般应认定为违约定金,约定的违约金一般应认定为赔偿性违 约金。本案中, 即使案涉合同约定的款项为定金, 因合同未约定定金性 质, 应认定为违约定金。而华电能源公司还主张了违约金, 在合同没有 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该违约金应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与违约定金不能





并存主张。
三、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在特定情形下不能叠加适用
当事人同时主张赔偿性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 存在能否叠加适 用的问题。根据守约方不得因损害赔偿而获利这一基本原则, 如果合同 约定的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针对的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同一利益损
害, 则不能叠加主张。但是, 不得叠加主张, 并不意味着守约方只能主 张违约金请求权, 原则上守约方可以选择行使。如果实际损失小于违约 金数额的,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后, 其全部损失已得到弥补, 则不得另行 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 因华电能源公司已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且 其主张的实际损失未超出违约金金额, 故其主张赔偿实际损失的诉讼请 求应不予支持。
四、独立保函担保人在条件成就时应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 间表面相符, 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 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因此, 判断独立保函开立人承担保函责任的条件是否成 就, 应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 表面相符为标准。本案涉及的《保函》在文义上符合独立保函的定义, 应认定为独立保函。华电能源公司已在《保函》有效期内向工行靖江支 行送达书面索赔通知并提供了格菱动力公司具有违约事实的证明文件, 符合表面相符标准, 工行靖江支行承担《保函》责任的条件已成就。
编写人: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