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的,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诉赵某香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75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氏海泰 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香 【基本案情】
赵某香于1962年8月7日出生,为农业户口,赵某香于2005年11月3日 入职倪氏海泰公司,工作至今,倪氏海泰公司从未为赵某香缴纳社会保 险。
赵某香于2017年7月17日以要求倪氏海泰公司支付2005年11月3日至 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赵某 香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倪氏海泰公司抗辩赵某香于2012年8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 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之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赵某香应当在劳动关系 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报酬,而被上诉人于2017年7月17日主张,明 显超过一年时效,故倪氏海泰公司无需支付养老保险赔偿金。
【案件焦点】
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但劳动者提供劳动一直处于延续且无间 断的状态,就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何时起算。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2005年11月3日到2012年8月7日期间,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倪氏海泰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赵某 香缴纳养老保险,且赵某香系农业户籍,倪氏海泰公司应向赵某香支付未 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2012年8月7日之后,赵某香仍在倪氏海泰公司 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虽存在变化,但 赵某香向倪氏海泰公司提供有偿劳动一直处于延续且无间断的状态,故 对倪氏海泰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倪氏海泰公司支付赵某香2005年11月3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 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9395.4元;
二、驳回赵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从文义上看,劳动报酬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





系终止之日起算。“劳动关系终止”应指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用人单 位不再支付劳动报酬,不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报酬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特殊的起算点,其正当性基础 是:第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期待劳动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第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相互信任关系;在双方互相信任时,争议 之解决往往是私下协商,很难期待其诉于仲裁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 作常常是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双方不仅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亦是 一种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或是比较熟悉的关系,存在信任。这种信赖关系 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因此,法律应尽量维持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促进 双方的友好合作。
但仅凭这两点,尚不足以论证劳动报酬请求权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 限制。因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主张其他的合法权益,也会面临上述困境, 但是依然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劳动报酬请求权相比一 般债权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劳动报酬请求权具有人权属性。例如,《世 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不受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 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我 国宪法亦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可见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保障 了公民的人格尊严。相比其他债权,其更为重要。另一方面,劳动报酬请 求权是继续性债。继续性债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 的实现,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内 容与给付时间的长度相关。如果对每笔劳动报酬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劳 动者会因担心债权“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这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频 繁主张权利而激化矛盾,不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稳定,损害信
任,还会因频繁起诉,造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个人与公司之间只 要持续产生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就未起算。





劳动报酬请求权的产生不仅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当双方存 在劳务关系时,亦可产生。所以,从立法目的上看,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案中,公司拖欠的养老保险金是赵某香提供劳动所应得之对价,公 司只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属于劳动报酬。其从2005年入职工作至今,一直 在接受公司的指挥监督,且其在单位已经工作十几年,对单位具有很大的 信任。另外,其对倪氏海泰公司的劳动报酬请求权持续、不间断地产生 至今。很难期待在此期间,赵某香向仲裁委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请求
权。所以,倪氏海泰公司的时效抗辩,不应予以支持。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