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负面曝光”的劳动失职行为的性质认定

——国某诉北京某某客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国某
被告:北京某某客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国某自2004年9月入职被告北京某某客运公司,岗位是司机,双 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9月14日。2013年10月1日,国某在 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告知书概括内容为:被告知人对《北京某某客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北京某某客运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等文件及具体内容已知晓,并予以认可。
2016年8月5日,被告北京某某客运公司找原告谈话,告知原告因其在 德胜门场站主动向旅客介绍旅游性质的黑车,并主动向黑车司机索要烟, 被北京电视台《锐观察》栏目曝光,要求其停止上班。2016年8月30日, 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保通知单,2016年9月8日,被告作出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16年9月11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认可已收到





上述三份文件。
2017年2月20日,国某申请仲裁至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仲裁委),要求被告恢复其工作,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2017年4月7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17〕第156 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国某的仲裁请求。国某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 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其工作,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焦点】
被“负面曝光”的劳动失职行为的性质程度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基于2016年8月2 日北京电视台的不实报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 证明上述报道为不实报道。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属于公共服务领 域,乘客对于公交车司机具有一定的信赖性。原告作为公交车司机,其带 领暗访的记者乘坐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俗称黑车),并向司机索要烟, 后在记者表示因为价格太贵不准备乘坐黑车去八达岭时,原告建议其拼 车去,其上述行为明显不当。此过程被北京电视台《锐观察》栏目曝
光。北京电视台作为传播媒体,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在北京 地区,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考虑到媒体传播信息的快速性与发散性 等特点,原告的上述行为经曝光,势必会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
另,原告已签字确认对《北京某某客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 文件及具体内容已知晓,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员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 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具体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 造成直接经济达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者。同为工作人





员,其他人员面对暗访的记者,均未做出与自己身份不符的不当行为,原 告则向黑车司机索要烟,谋取私人利益,其行为符合《北京某某客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故 本院对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其工作,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如今媒介日益渗透社会生活,劳动者履职情况不再单纯被用人单位 考核,更被推到了大众视野下接受检验。传统单方辞退案件中出现了舆 论与传播的因素,给劳动者失职行为定性带来了新问题。本文特此解
说“负面曝光”对劳动者失职行为定性的影响。
(一)“负面曝光”与失职行为的关联性
“负面曝光”对证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损失等主要案件事 实没有任何实质推进作用时,应认为其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第一,“负面”应明确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否则不应被采纳用于 评价劳动者失职行为。不点名式新闻报道中的“负面曝光”,旨在反映 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未明确指向涉事对象,即便用人单位能从“隐
晦”的“负面曝光”猜到自身涉及其中,普通社会公众也无法推知“负 面曝光”涉及的对象。不点名式“负面曝光”也就无法引起社会公众对 用人单位的负面评价。
第二,一般认为,只有被曝光的失职行为直接、主要导致社会公众对





用人单位产生与曝光行为相关事项的负面评价,才可以认定“负面曝 光”与劳动者失职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用于评价劳动者是否失职、营私舞弊和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的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从事特定工作所必须遵从的职业技能、操作规范 和职业道德。其中职业技能、操作规范属于明确的规定,职业道德属于 相对抽象的观念。
(二)“负面曝光”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其提出的公开投诉、曝光、新闻报道等“负面曝光”的 客观真实性负证明责任。考虑到信源受限,新闻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只 要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接近客观事实即属于新闻真实。新闻报道内容与 用人单位调查核实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行为或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的行为能相互印证,用人单位就完成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的初步证明责 任。劳动者在此基础上提出新闻报道失实抗辩,须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三)“负面曝光”对失职行为的放大作用
介入劳动争议的传播媒介自身的影响力、公信力,对于衡量投诉、 曝光或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以及对用人单位产生的负面影响有显著意义。
由于普通公众的微博、博客、朋友圈、人气不足的本地论坛等自媒 体公信力和影响力都不高,上述渠道的“负面曝光”对劳动者失职行为 的放大作用有限;报刊、电视台、电台等主流传播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 力相对较高,其“负面曝光”对劳动者失职行为的放大作用相对显著。
对于传播媒介的传播效果,可从各类传播主体的粉丝数、点击量、 阅读量、留言评论数、转载量、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舆论(是否形成 热议话题)等维度综合考虑。
总之,劳动者基础行为本身明显严重违反职业技能、操作规范或职





业道德时,无论劳动者是否出现负面曝光信息,都不影响用人单位合法单 方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基础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伦理未达到严重
时,“负面曝光”可能会放大对用人单位的损害后果,从而达到被辞退的 条件;劳动者基础行为明显只是轻微违反职业技能、操作规范或职业道 德,即使出现超出期待可能性的“负面曝光”也不会导致劳动者被用人 单位单方辞退。
编写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赵书博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