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信用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成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云浮分 行)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30日,刘某成向工行云浮分行申请开办理财金账户卡,并 填写了《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被告同意原告开卡,原、被告签订的
《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中载明,卡号:622208202000014×× × ×,业务 种类:工银信使协议签订(余额变动通知),营业网点渠道定制状态、自助 渠道定制状态、其他渠道定制状态均为定制,通知手机号
码:13537927×× × 。《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的《账户管理协议》第 十四条约定:“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 甲方(客户)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 承担。”《信使服务协议》约定:工行信使服务是乙方(工商银行)通过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按照甲方定制的服务信息内容,为甲 方(客户)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服务;甲方使用乙方工行信使服务,应选定 具体的服务项目和发送方式,并预留相应的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乙方因 以下情况没有提供工行信使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1.甲方预留信息不 准确或甲方预留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改,由此造成信息 失密或甲方无法收到信使服务信息的……3.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 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
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甲方未收到或延迟 收到信息的。上述协议还对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刘某成的卡号为622208202000014×× × ×的账户在2015年5月1
日、2日、5日发生转账支付,分别转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深圳泰海网络科技服务有 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备付金四家公司,合计转账17笔,金额 共15743.37元,分别为2015年5月1日支付了14笔共13389元,2015年5月2 日支付了2笔共1354.87元,2015年5月5日支付了1笔999.5元,操作渠道均 为网上银行,其中有9笔的支付方式为工银e支付。其后,上述公司分别于 2015年5月4日、5月7日、8月13日、10月28日合计转账10笔、金额
为7079.4元到原告的卡号为622208202000014×× × ×的账户及原告另 外在被告处设的卡号为622202202000249×× × ×的账户,所转入的每笔 金额与原来转出的每笔金额一致。对比转出转入的金额,差额为8663.97 元。
工行云浮分行提供的工银e支付注册信息载明,卡号
为622208202000014×× × ×的账户于2015年5月1日12时20分56秒注 册,手机号码为1353792×× × ×,单笔限额为10000元,日累计限额 为10000元,于2015年5月5日修改单笔限额为5000元,日累计限额为5000 元。
工行云浮分行提供的工行客服电话95588发送短信到原告的手机号 码135379 2×× × ×清单(发送时间为2015年5月1日12时8分54秒至2015 年5月5日15时53分53秒)载明,共发送24条信息,其中涉及本案的17笔转 账转出均发送了短信信息,该17条信息的内容除了时间、金额不同外,其 余内容均相同,如2015年5月1日12时47分34秒第一笔转账的内容为:“你 尾号×× × ×卡1日12:47在网上银行支出(b2c)1998元,余额12748.56
元。【工商银行】。”涉及本案款项的转账转入信息1条,其他支出通知 短信2条,防骗提示1条,通知刘某成其他账户还款信息1条,2015年5月2
日、5月3日的查看定制工银信使服务信息2条,其中2015年5月2日2时52 分1秒的工银信使服务信息内容为:“短信验证码:167147,你正在查看定
制的工银信使服务,请将验证码输入网页中。短信编号:173061,请勿泄 露短信验证码。【工商银行】。”
刘某成称其在2015年5月5日查询借记卡内金额时发现卡内存
款14743元被转走了,而刘某成的银行卡并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及手机银 行,原告号码为135379 2×× × ×的手机并没有收到工行云浮分行的短 信通知。为此,刘某成于2015年5月5日16时50分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 至今仍未侦破。
庭审中,刘某成称是根据其账户被转走金额主张工行云浮分行赔
偿14743元,刘某成与转账涉及的四家公司并没有经济往来,在核对被告 证据后,确认收到该四家公司退回的7079.4元。
【案件焦点】
刘某成银行卡的款项被莫名转走,刘某成、工行云浮分行的过错责 任应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成在向工行云浮分 行办理理财金卡后,与其形成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于 账户内资金的安全依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成办卡后对其 账户设置了密码,他人根本不可能知晓,而款项被转走,其密码泄露也是 必不可少的原因,刘某成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不排除将密码无意泄露或 者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被他人窃取。而在注册开通工银e支付需要输入身 份信息、卡(账号)密码等,在转账操作过程中,亦需要输入密码,因此,刘 某成对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另外,刘某成称其手机没有收到工行云浮分行发送的转账短信,但没 有提供证据反驳工行云浮分行举证的从工行客服电话95588发送短信清 单,该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再者,刘某成的银行卡在刘某成报
警后,由本案涉及的四家公司多次转入款项,但刘某成却不知情,仍以转 账金额14743元提起本案诉讼,可见,刘某成对自己的账户是在发现问题 后仍怠于管理,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对于工行云浮分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应从银行是否遵守了 相关操作流程、银行系统是否存在管理和技术漏洞进行认定。银行提供 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服务,为客户带来了便
捷,但银行必须确保它是安全的,如存在犯罪分子通过其他手段盗取用户 的手机资料等情形,需要查明网络银行是否存在技术漏洞。本案中,根据 工行云浮分行举证的注册开通工银e支付流程:输入手机号、卡(账)号、 验证码——输入身份信息、卡(账号)密码等——发送短信验证码至客户 手机——输入手机短信验证码——验证码验证通过开通成功。而原告的 卡号为622208202000014×× × ×的账户于2015年5月1日12时20分56秒 注册工银e支付成功,但是,从被告举证的在工行客服电话95588发送的短 信中,并没有在12时20分56秒发送注册短信、验证码到原告的手机。另 外,根据上述账号工银e支付于2015年5月1日注册信息,单笔限额为10000 元,日累计限额为10000元。而在2015年5月1日,刘某成的账户已转账共 支付了13389元,超过注册的日累计限额10000元。可见,工行云浮分行的 银行系统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和技术漏洞,故工行云浮分行对刘某成账户 被转账支付亦存在过错,应对刘某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刘某成的账户款项转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深圳泰海网络科技服务有 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备付金四家公司,合计金额15743.37 元,其后,上述公司又合共将款项7079.4元转回到刘某成的账户,对比刘 某成的损失金额为8663.97元。结合刘某成、工行云浮分行的过错及本 案实际,应由刘某成自行承担50%的损失,其余50%损失由工行云浮分行赔 偿给刘某成,即赔偿4331.99元(8663.97元×50%)。刘某成主张被告支付 利息,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工行云浮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 4331.99元给原告刘某成;
二、驳回原告刘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涉案资金被盗刷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手机信息、银行账户密码的泄 露所造成的,原告设置的账户密码由其个人掌握控制,不为银行所知,他 人通过窃取密码而盗取款项说明原告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发生账户 和密码泄露最终导致损失,原告使用电子银行时没有做到足够警惕和注 意,对账户资金被盗负有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被告作为金融机
构,需增强金融服务的安全性,提高银行系统软件的技术水平,承担相应 安全保障责任。银行在为储户提供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 子银行服务时,也应提供相应配套措施用以检测用户交易环境是否安全, 以免储户账号信息泄露,本案中,被告的银行系统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和技 术漏洞,故被告对原告账户被转账支付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案件较多,且通过网络 支付方式普遍,如何保障资金安全需要通过公安、银行、通信运营商等 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合制定相关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编写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申少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