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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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金融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1日
——方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邕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民终3293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方某
被告(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邕支行(以下简称交通 银行柳邕支行)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2日,方某到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处申请开办了尾号为
× × × ×的借记卡,并开通了该卡的短信息提示业务,约定支取方式为凭 密支取,方某对该卡设置了密码。2016年12月6日,方某到交通银行南站 支行通过柜面交易的方式向其上述借记卡内存入了20000元。2016年12 月7日凌晨,方某尾号为× × × ×的手机号码接到交通银行95559发送的6 条短信息提示其上述借记卡内的存款被在他行自助设备境外取现了三次 并被扣取了因异地取款发生相应的手续费,以上支出合计10022.49元。
当晚,方某用其所持有的上述借记卡在其持有“广西柳州市爱默尔酒
吧”POS机上刷付了9000元,之后方某亦在当天凌晨到交通银行的自助
ATM机插卡操作查询其上述借记卡的存款信息,但其后该借记卡在当天的 2时1分46秒被自助ATM机吞了卡。2016年12月7日上午,方某到交通银行 柳州南站支行查询打印了其上述借记卡在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7 日的存款支取流水明细单。2016年12月7日中午,方某以其上述借记卡被 盗刷为由向柳州市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之后柳州市公安局柳石派出所 对该报案进行了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尚无侦查结果。方某以被告未尽到 对其存款的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判令:交通银行柳邕支行支付其借记卡存款损失10022.49元。
【案件焦点】
1.方某主张其借记卡内的存款被盗刷的事实是否成立;2.方某、交 通银行柳邕支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如何确定其举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自愿到交 通银行柳邕支行处申请开户办理借记卡业务,交通银行柳邕支行予以受 理并向方某签发了借记卡,故其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交 通银行柳邕支行作为发卡银行应当保证其所签发借记卡的唯一性和安全 性,其对于签发卡内的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经查,方某的借记





卡内的存款在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他人在他行自助设备境外取现了三 次,该被支取的款项合计10022.49元,而方某之后在当晚用其上述借记卡 在其持有“广西柳州市爱默尔酒吧”POS机上刷付了9000元,并且其后亦 在当天的凌晨到交通银行的自助ATM机插卡操作查询了该张借记卡内的 存款信息而该借记卡在当天凌晨被自助ATM机吞了卡,方某后在当天上午 到交通银行柳州南站支行查询打印了其借记卡的存款支取流水明细单, 且其亦在当天的中午到柳州市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由此以上的事实可 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方某上述借记卡在事发当天的凌晨由方某持有,并且 方某在当天亦应当在境内而并未出境,因此方某在本案中主张其上述借 记卡被案外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境外进行涉案交易的事实具有高度 盖然性,在交通银行柳邕支行没有举证证明涉案交易是方某授意他人在 境外操作的情况下,故对方某该主张的事实应予采信。方某上述借记卡 被案外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说明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向方某提供的 银行卡易被提取信息且该银行卡的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不法分子制作伪 卡,由于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并未能举证证明方某对其借记卡的信息和密 码泄露具有过错,应由交通银行柳邕支行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由此 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应对其提供的银行卡存在的安全缺陷所导致方某遭受 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方某诉请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向其赔偿借记卡 存款损失10022.49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交通银行柳州柳邕支行向方某赔偿借记卡存款损失10022.49元。
交通银行柳州柳邕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因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系该类案件的代表性 案例之一。在审判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通常有三种裁判思路:第一 种思路是判决持卡人承担100%的资金损失责任;第二种思路是判决发卡 行承担100%的资金损失责任;第三种思路是按照过错比例判决持卡人、
发卡行分担资金损失责任。以上裁判思路均重在对持卡人或者发卡行具 有过错的认定,但由于规定的举证责任主体不同,故其认定的责任主体也 不同。因此,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关系到该类案件责任主体的最终认定问 题。对于持卡人而言,其应对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否被盗刷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若持卡人举证不足以证实被盗刷事实的发生,则发卡行不承担资 金损失责任;而对于发卡行而言,其应对持卡人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 是否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卡行能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则发卡 行不承担资金损失责任,若发卡行不能举证或者其举证不能证实持卡人 有过错,则其应对被盗刷事实实际发生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
为防范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发生,笔者建议:居民消费者首先要做好 自身的防范措施,避免将自己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平时应尽 量避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消费,尤其避免使用POS机套现,输入密码时 要遮挡按键,尽量不在公共网吧和使用公共WI-FI时输入银行卡信息或使 用网上支付功能,电子支付载体要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和网银安全控件; 若发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首先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银行卡挂失以避 免损失扩大,而后迅速到距离最近的银行交易网点或者ATM机进行查询或 者现金存取操作以证明所涉银行卡在案发时就在身边,为日后维权留存 证据,之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另外对于银行而言,在平时也应 主动优化银行内部信息科技系统,做好ATM机、网上银行等设备或者APP 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对金融操作系统严加监控,定期检查,以保障其 安全使用,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阮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