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蔡少山保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2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华 公司)
被告(上诉人):蔡少山 【基本案情】
蔡少山于2011年6月中旬应聘到林华公司位于广州的总部工作,后被 安排到林华西安分公司工作,到2014年7月中旬被调回林华公司位于广州 的公司总部。蔡少山从事出纳工作,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费用及员工工资 支付的事务。具体操作流程:蔡少山通过“借支”的方式将林华公司的 款项存放于名下的个人账户,待公司发放员工工资或一些日常开支后再 向公司结算予以报销或抵销。蔡少山每次需要付款时,报经公司负责人 或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过该银行账户提取现金支付或转账两种方式 进行。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从未通过QQ聊天工具指示蔡少山支付公 司款项。2015年1月15日10时30分左右,蔡少山收到陌生QQ号发来的一条
笑脸表情信息,误认为对方系公司的财务副经理吴平。蔡少山在未向林 华公司汇报核实和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个人银行账户内公司存 放的款项中的49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对方银行账户。后蔡少山怀疑 被诈骗,于当日下午到派出所报案,该案至今尚未侦查完毕。蔡少山至今 尚有478600元没有归还公司。
林华公司认为蔡少山受林华公司委托保管公司的资金,却不按林华 公司的委托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及日常开支,又寻找借口拒不归还林华公 司财产的行为,已造成林华公司的损失,请求判令蔡少山立即归还林华公 司款项478600元及利息。蔡少山答辩称:1.林华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案 由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完全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林华公司寄存于蔡少山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被犯罪分子诈骗,应通过 刑事追赃程序解决。3.若林华公司被骗资金最终无法追回,并认为由此 造成损失应由蔡少山赔偿的,林华公司依法应先行向其住所地劳动争议 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蔡少山与林华公司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少山在林华公司处从 事出纳工作,其通过“借支”的方式将林华公司的款项存放于蔡少山个 人账户,待发放员工工资或一些日常开支后再向公司结算予以报销或抵 销。蔡少山没有得到公司同意或指示,擅自将公司存放在其个人账户款 项中的49万元划转给他人,造成公司的巨大损失,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财 产权益,构成财产损害侵权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调整为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林华公司要求蔡少山承担还款义务,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判决:
一、蔡少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专户付还林华公 司款项478600元及利息;
二、驳回林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蔡少山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蔡少山虽然是林华公司员工,但从其通过“借支”的方式收到公 司的款项后,存放于其个人账户,在经公司审批同意才能提取现金使用的 事实表明,双方之间已事实上形成了有关出纳资金的保管合同关系。本 案涉讼款项是蔡少山在保管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责任而灭失,林华公 司要求蔡少山返还该保管款项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的案由定为保管合同 纠纷更为恰当。蔡少山作为本案涉讼款项的保管人存在重大的过错,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林华公司要求蔡 少山归还被其保管款项49万元及利息,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件的性质。笔者倾向认为应定性为保管合同纠 纷。
本案不属不当得利纠纷。构成不当得利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没 有合法的依据,二是获得利益。本案中,蔡少山通过“借支”方式将公司 款项存放于其个人账户,蔡少山占有公司的资金这一行为具有合法的依 据,且没有证据证明蔡少山有获利。故,蔡少山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不当得 利。
本案不属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 借贷款项的结果是转移款项的所有权; (2)借贷的目的是满足生产、经营
和生活的需要。蔡少山取得公司出纳资金不符合借款合同目的特征,且 仅取得公司涉案款项的占有权以及有限的使用权。故明显不构成借款合 同纠纷。
本案不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民事法律关系所涉的财产所 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涉案款项被蔡少
山“借支”后,林华公司已不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故不属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
本案亦不属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虽然当事人在有关的表述上有林华 公司委托蔡少山发工资的说法,但实际是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后,蔡少山 发工资的行为是其作为公司员工,在公司管理监督下代表公司发工资的 行为,并没有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故不属委托代理 合同纠纷。
本案应属保管合同纠纷。虽然从本案的表象看,蔡少山与林华公司 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保管合同,也没有明显的相关保管的约定,但双方事实 上形成了平等主体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涉讼款项是蔡少山在保管 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责任而灭失,蔡少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宋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