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发生货损后,赔偿标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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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华诉孔繁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7)粤71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永华 被告:孔繁强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1日,广州耀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凯金属制 品公司)和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书》:“产品为集装箱淋浴间更衣室2套, 彩钢铝合金岗亭3个,合计价格61000元,收货地址为山西朔州市朔城区南 榆林乡西村,车费到付。”2016年7月21日,广州市林安物流园信息中心 出具《派车单》给孔繁强,并写地址一份:“山西朔州市朔城区南榆林乡 西村,解方毅:13934830×× ×,3×6× 2.3白色2个,1.2兰胶小3个,装警 灯。”同日,孔繁强作为承运人,和华盛联金属制品厂签订《专线货物运 输服务合同》一份:“左上角标注:3×6×2.3白色2个, 1.2兰胶小3个, 装警灯,目的站联系人解方毅,联系电话:13934830×× ×,地址为山西朔 州市朔城区南榆林乡西村。”2016年7月22日晚,货车到达山西丹河收费





站时因超限被扣并开往超限停车场。因无法及时办理超限证,货车于
2016年7月30日开往山西祁县。货物现放置于山西祁县永明租赁服务部,
被告提供该货物实际测量视频和照片显示,集装箱淋浴间更衣室长
为6.03米,宽为3.03米,高为3.06米,原告对该规格尺寸无相反证据予以 反驳,本院对测量视频和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确
认。被告提供2016年7月20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汛期暂停超 限运输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一份,内注明:“由于近日全省大 部分地区降雨量激增,为配合汛期应急管理,做好高速公路安全防汛工
作,……经省局研究决定,近期暂停超限运输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案件焦点】
承揽货物具有独特的时效性和功能性,不同于普通货物,承揽货物发 生货损的,应如何认定赔偿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
纷。华盛联金属制品厂和孔繁强签订的《专线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为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 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收货 地在山西朔州市,现货物放置于山西祁县,被告未按约定如期将货物运送 至指定收货地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中原告实际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 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提 供的《购销合同书》中所描述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收货地址和广州





市林安物流园信息中心出具给被告的《派车单》及地址,以及《专线货 物运输服务合同》中的货物信息能够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 依法认定该《购销合同书》货物为本案运输货物,《购销合同书》内注 明的61000元为供货价格,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虽然涉案货物现存放于山 西祁县永明租赁服务部,但因该货物为承揽定制货物,因未如期运送到约 定地点并交付给定作人,已经失去了其时效性和功能性,定作人亦拒绝收 货,且原告无法再另行出售处理,应推定为本案货物全损,故原告因被告 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61000元。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 九十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孔繁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永华赔偿货物损 失427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 2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官后语】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审理实践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后如何赔偿 是难点之一,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 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 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归纳起来 为:合同双方合意——交易习惯——市场价格。
虽然法律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司法操作中却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 先,目前运输行业或物流行业仍然很混乱,从业者如货运部或个体司机法 律意识淡薄,大部分运输合同纠纷并无书面运输合同或合同极其简单不 规范,关于货损事前事后无法达成双方合意;其次,无法达成合意时市场





价格如何确定,法院不是价格部门,无法推定价格多少,这就涉及举证责 任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认定问题;最后,关于货损大小各方当事人往 往各执一词,全损或部分损失通常是争议焦点。
本案中,因突发的天气原因,有关部门暂停超限运输行政审批工作, 导致货物因超高超限被扣且无法办理放行手续而不能准时到达指定目的 地。原告认为,因该货物无法准时送达,买家因已不需要而提出退货要
求,且货物为定制货物无法另行销售,故货物全损;被告认为,货物未损坏 保存完整,还可另行销售或处理,故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最多赔偿运费。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下,我们认为,本案货损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公平 原则等因素综合衡量。涉案货物为集装箱式的淋浴间和更衣室,是买家 为专门活动特别定制的应急性设备,为承揽货物,具有特殊的时效性和功 能性,因此及时运送到现场是本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对于买家来 说,货物未及时送达,即使未损坏,也不再实际需要,即丧失了实际作用; 而对于卖家来说,承揽定制的货物因功能的单一性和独特性,未出售给特 定买家也不能再出售给其他人。故本案综合具体案情和公平原则,我们 认为承揽货物未及时送达定制人而导致退货,且货物无法再另行出售的, 对托运人,即卖方来说,应推定为货物全损,故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编写人: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龙浩 曾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