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不当得利与保险诈骗的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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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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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应翔不当得 利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 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应翔 【基本案情】
被告应翔所有的陕A×× × ×X比亚迪车辆向原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 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 约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7日。2016年9月18日9时01 分,被告报案称,由其驾驶的该车辆在临海市括苍镇张家渡村出险,原因 是碰撞石头,导致车辆底盘受损。原告工作人员到场查勘,已按单方事故 处理。之后,维修站经双方同意更换了高压蓄电池。结合被告提供的损 失资料等相关赔偿申请,原告核定损失后,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告支付 了保险理赔款58000元。2016年11月11日,原告公司总部将该车辆的高压 蓄电池送交检测,保界汽车技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事故损伤分析 及漏电源检测,检测报告结论为:“结合英大保险公司提供材料及案件信 息,此车报案时称在行驶过程中撞击导致底盘受损、车辆仪表高压系统 报警。后拖至维修站电脑诊断存在‘漏电’故障,结合底盘撞击痕迹要 求更换高压蓄电池。此描述与电池拆解检测事实不符,此电池在拆解后 证实其漏电是由于其内部的大量水迹,进而导致电池内部短路且报‘漏 电’故障。但根据描述,此车报案当天及现场无雨、地面干燥,故电池内 水迹应并非当天所进入,高压电池内部水迹应早于报案时间进入,高压电 池系统报警也应早于报案当天。高压系统进水是由底盘变形所致,故此





电池碰撞痕迹应早于报案当天,与报案信息描述不符。”据此,原告认为 事故现场并非真正的事故发生现场,被告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理赔款58000元。
被告应翔答辩称,车辆发生撞击事故的当天有雨,但事故现场没有积 水。因为是新能源车辆,临海比亚迪4S店没有授权不能修理,所以是被告 自己开到椒江修理厂,4S店员工称车辆撞击,可能进水导致电池短路。原 告定损时间有两个多星期,2016年10月2日,原告总公司派人来查看,协商 后同意更换蓄电池。报案信息与车辆受损情况一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
【案件焦点】
应翔获得保险金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裁判要旨】
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车辆出险后,原告工作 人员到场查勘,已经按单方事故处理,原告对被告的保险金请求已作出核 定并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提交的电池检测报告的部分结论为推测,没有 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
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属于保险诈骗。 原告主张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明确不向公安机 关报案,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保险金, 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
驳回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 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台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英大保险公司作出理赔是基于其与被上





诉人间存有保险合同,显然该法律关系不属不当得利。上诉人主张被上 诉人存在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的嫌疑,却在诉讼中明确不向公安机 关报案,其提交的电池检测报告就电池内部进水发生在报案日期前的分 析及判断不具有确定性,不排除被上诉人在事故后将车辆开往维修站途 中电池进水的可能,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不当得利与保险诈骗的认定问题。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上 的原因,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蒙受损失,获得利益与蒙受损失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的行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 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属于保险诈骗。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认为“电池内水迹应并非当天所进入; 水迹应早于报案时间进入;高压电池系统报警也应早于报案当天;电池碰 撞痕迹应早于报案当天”,该结论属于推测性结论,不具有确定性,无法 排除被告在事故后将车辆开往维修站途中电池进水的可能。另外,原告 认为被告取得保险金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已经涉及保险诈骗,且本 案所涉金额为58000元,故本案审理时向原告释明是否需向公安机关报
案,而原告明确其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 理赔款,其诉讼主张无法成立。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作出理赔后,认为 被保险人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要求其返还理赔 款,应予驳回。
编写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