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某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仙游信用社)
被告:李某姐、王甲、王乙、王某如、林某玉、陈某、王丙 【基本案情】
李某姐系王某亮配偶,王甲、王乙系王某亮儿子,王某如系王某亮 父亲,林某玉系王某亮母亲。2017年12月19日,王某亮向仙游信用社申 请贷款80万元。2017年12月23日,仙游信用社与王某亮签订《最高额借 款合同》一份,约定: 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0日,由贷款人 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80万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每笔贷 款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20年12月20日。借款用途范围为购小叶紫檀,贷 款月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75%(本合同签订时 基准利率为3.958333‰ ,执行利率10.88541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 息,利随本清。贷款逾期, 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
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贷款展期后逾期, 自逾期之 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 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同日,仙游信用社与陈某、王丙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0日,与债务人王 某亮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担保 债权本金为80万元。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2017年12月23日,仙游信用社依约向王某亮 发放贷款80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到期。借款后,王某亮自2018年3 月21日起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陈某、王丙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 4月11日,借款人王某亮死亡。仙游信用社向王某亮的继承人李某姐、
王某如、林某玉、王甲、王乙以及担保人催讨,因索款无果,仙游信用
社于2018年5月28日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涉案借款是否为王某亮与李某姐夫妻共同债务;2.李某姐、王 甲、王乙放弃对王某亮遗产的继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李某姐、王 甲、王乙是否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尚欠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南阳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最高额借款 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均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 的内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仙游信用社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
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王某亮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 息,已构成违约,应向仙游信用社提前归还尚欠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付 款的违约责任。因王某亮已死亡,李某姐、王某如、林某玉、王甲、王 乙作为王某亮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某姐、王甲、王乙虽于庭审时 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遗产尚未处理,故法定继承 人李某姐、王某如、林某玉、王甲、王乙均应在继承王某亮遗产实际价 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陈某、王丙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80万元,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 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涉案借款虽是在 王某亮与李某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李某姐未在借款申请书、 最高额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上签名,且仙游信用社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 该债务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表示,故不能认定为王某亮和李某姐夫妻共同债务,属王某亮以个人名 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仙游信用社自认用王某亮的保险
赔偿金20万元偿还借款本金174102.85元、偿还借款利息至2018年7月20 日止,其自认行为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应予确认。仙游信用社变更诉 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仙游信用社诉讼请求中的合 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李某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 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 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 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李某姐、王某如、林某玉、王甲、王乙应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 日内在继承王某亮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返还给仙游信用社借款本金
625897.1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
62589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 还清本款之日止);
二、李某姐、王某如、林某玉、王甲、王乙应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 日内在继承王某亮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给仙游信用社因本案支出的 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三、陈某、王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仙游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
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 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但实际上,大量的遗产处理往往并不对外 公开,何时处理、是否已经处理外人无从得知。本案继承人虽在庭审中 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是其未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处理,不排 除其已实际接受遗产但对外又宣称放弃继承的情况。基于权利与义务对 等原则,认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以维护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继承法对继承过程的不完整规定,导致继承过程容 易出现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本案旨在规范继承人行使或放弃继承权 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因而为了公正合理地进行保护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 国有必要制定完整的遗产继承程序。比如,规定所有的遗产继承须在规 定的时间内通过中立机构(如公证处)进行,以明确遗产处理的时间和 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申报继承或没有通过规定的中立机 构私下进行继承的,由继承人和侵占他人遗产的人对权利人承担惩罚性 的赔偿责任等。
编写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郑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