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北京市海淀区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26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业主知情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陆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 业委会)
【基本案情】
陆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富润家园小区(以下简称富润家园小区)业
主。2014年11月1日,业委会发出《选聘决议》: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委托第三方公开邀标并由业主投标方式选出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新 的物业合同。后业委会委托招标并支付代理费。2015年4月14日,业委 会公告业主大会通过了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后业委会与新物 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陆某曾起诉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选聘决议》等文件。后生效判 决撤销业委会作出的《选聘决议》。诉讼中,业委会聘请律师一名。
业委会每年在富润家园小区公示栏中将富润家园现存资金总额情
况、总收入金额和总支出金额情况进行公示。其中,2016年3月7日在小 区公示栏张贴的《富润家园小区财务公示》,公示了首届业委会成立至 2016年2月底之间发生的所有事项:一、小区收入共计229800元。二、
小区支出共计61793.7元。包括以下16项:… …4.陆某诉业委会一案聘请 律师费20000元… …余额为168006.3元。
富润家园小区《议事规则》第四十条明确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财 务管理原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业委会有权公开招聘秘书。该小区《管理 规约》第四部分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中明确:业委会每年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 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在一审程序中,陆某 将上述《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作为证据提交。陆某认可看到了
2017年财务公示。陆某提供《物业管理招标委托合同》,证明该合同中 第十二条规定的中标方因业委会的过错可能会向业委会追索相关费用。
陆某起诉请求:判令业委会对下列内容予以书面说明并公示:1.选 聘新物业企业过程中的花费总金额情况;2.选聘过程中支付的咨询费或
顾问费或指导费或礼品宴请等费用及发票情况;3.支付的诉讼代理费金 额及发票情况;4.选聘中支付的专家评审费、场地费等相关费用及发票 情况;5. 中标方追索招标代理费的金额情况;6.现存资金总额情况;7. 从上届业委会接收的资金总额情况;8.总收入金额和总支出金额情况; 9.所有涉及收款付款的合同和协议情况,其中包括签订上述合同协议之 前,相关的业委会会议纪要和全体委员签字情况;10.聘请业委会秘书 的依据及薪酬情况;11.业委会全部经费收支账目及发票收据情况;12. 业主大会的全部经费收支账目情况;13.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财务制度情 况。
【案件焦点】
1.陆某起诉请求所涉内容是否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2.业委会满 足业主知情权主张的方式是否包含说明。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应当是 请求公布、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权利。陆某要求业委会对于其诉讼请 求中的内容予以说明,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因业委会否认陆某主 张的第1 、2 、4 、5项费用的发生,陆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陆某的 相关诉请不予支持。第3项费用已在《小区财务公示》中体现。业委会 提供证据证明每年在公示栏中将现存资金总额情况、总收入金额和总支 出金额情况予以公示。若陆某未看到相关公示,可自行向业委会提出查 阅的主张,其要求再行公示,缺乏法律依据。陆某提出的其他要求公示 的内容,因业委会每年均将财务出支状况予以公示,已按照小区管理规
约、议事规则履行了相关义务,现陆某要求公示所有账目,缺乏法律根 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
驳回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业主就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不予 支持。陆某提交的《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财务管理 原则以及业委会有权公开招聘秘书,其应当知道财务管理原则及招聘秘 书的依据。陆某就其已知情况仍起诉要求公布,不予支持。业委会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已经公布的情况,属于业主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业 委会已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了历年收、支,列明了各项收、支及余 额,陆某对已公示内容应当知情,陆某仍起诉要求公示的第3 、6 、7 、8 项,不予支持。
业主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业委会已就 财务支出情况进行了公示,除非有相反证据,公示中的支出情况就是资 金的所有支出情况。陆某起诉要求公示的第1 、2 、4 、5项及业委会秘书 的薪酬情况,在公示的财务支出情况中没有出现,陆某亦未提供证据证 明实际发生,应当认定支出尚未发生,对陆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账目凭证在财务上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客观上不适于公示,业主对 账目凭证行使知情权应通过查阅的方式实现。富润家园小区《管理规
约》第四部分明确公布的范围亦仅限于收支情况而不包括账目凭证。故
陆某要求公示第11 、12项,不予支持。陆某若对账目、发票收据行使知 情权,可提出查阅请求。
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陆某起诉请求公示的第 9项内容太过笼统,且陆某未阐明具体事实,亦未阐明行使该项知情权 的具体理由,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在本案中不 予支持。在该项诉讼请求范围内,陆某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 由另行主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在审理业主 知情权纠纷中应当着重从以下角度予以把握。
1.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五 项内容即为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其中第二项中的业主大会或者业委 会的决定,指由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会议上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具体决
定。业委会或个别成员非依具体决定所做事项,如业委会主任对权限内 小额经费支出的指示或审批,虽也为抽象意义上的“决定” ,但不是第二
项所指决定,没有具体的决定,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本条第五项只是 为求规范的周延性,避免存在漏洞而作出的兜底条款,并非可以包罗万 象,是否属于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应以对于行使共同管理权和 监督权与前四项情形具有同样的必要性为标准考量。
2.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请求公 布或查阅。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实现知情权的方式较多,但通过诉讼行使 知情权的方式仅限于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请求查阅”可以查阅任何应 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但“请求公布”应当限于按照业主大会议事 规则或者管理规约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是适合公布的其他情况或资
料。
3.业主行使知情权的限制
主业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以避免当事人滥诉,引导 业主理性行使知情权。审判实务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限制业主行 使知情权:
(1)业主就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 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业委会等义务主体会按照有关规则定期公布有 关情况,凡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公布的事项,视为业主已经知情的 事项。业主向义务主体请求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已经获得满足,业主对 相关情况和资料就已经知情。业主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须有不知情的 情况或资料,如果就已经知情的事项仍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则没有事 实根据,理应不予支持。
(2)业主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不
予支持。业主行使知情权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应当是实际发生的情况 或实际存在的资料。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自 然属于没有事实根据,理应不予支持。
(3)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
持。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可以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委会等义务主 体提出询问,义务主体应当予以答复。业主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仅限于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两种方式,而书面答复或书面说明则不适合 在诉讼中使用,理由如下:一是请求公布和请求查阅两种方式足以保障 业主对任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知情权;二是以上述两种方 式行使知情权,适于强制执行;三是“书面答复”“书面说明”并非客观情 况本身,书面答复或书面说明是否属实难以判断。
(4)业主对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请求公布的,不予支持。业 主可以查阅任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但并不是任何情况和资 料均适合公布。比如,账目凭证在财务上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客观上不 适于公示,业主对账目凭证行使知情权应通过查阅的方式实现。业主对 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请求公布的,广义上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方式行 使知情权,应不予支持。
(5)业主起诉行使知情权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起诉必须满足基本的起诉条件,提起业主知情权之诉也应如此。审判实 务中,业主提起知情权之诉有时存在为后续诉讼搜集证据的目的,起诉 时并不知道是否存在其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诉讼请求就非常笼统,希望 通过诉讼获取更多的情况和资料,然后从中发现对其有价值的内容。该 情况不符合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具体的诉讼 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就无法判断起诉是否有正当目的,因此不能支 持业主的此类诉讼请求。释明后业主仍不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的,应当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茂刚 刘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