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行政赔偿的途径获取应以司法最终原则为遵循

——李某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行赔终3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2.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以 下简称六里屯街道办)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确 认六里屯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飘窗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对李某 某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李某某未针对《复议决定书》提起诉 讼,该决定书生效。随后,李某某以《复议决定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为由,向六里屯街道办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六里屯街道办于2017年12月 14日作出朝六赔字〔2017〕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





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原告不服,提起本案之诉。

【案件焦点】

1.李某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李某某是否应获得行政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取得国 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 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并且受害人应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
中,六里屯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但六里 屯街道办所拆除的对象系一般建筑物,且李某某未就被拆除对象的合法 性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认定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被告行 政行为的损害,故李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
持。一审法院遂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赔偿请求。

李某某上诉称:第一,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 条规定,被上诉人不具备对违建进行强行拆除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在 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强行拆除行为,属于超 越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第二,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 防盗窗/飘窗认定为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第三,被上诉人对于涉案 房屋的防盗窗/飘窗强制拆除的整个过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被上诉人在对涉案 建筑违法强制拆除之后没有妥善保管上诉人的财物。现请求撤销一审判





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里 屯街道办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因 其不具备法定职权而被《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 不能证明涉案房屋防盗窗/飘窗等被拆除对象办理了合法手续,上述被 拆除对象不属其合法权益,不符合取得国家赔偿的法律要件,故对上诉 人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产生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 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条规定构建了单独赔偿申请和一并赔偿申请两 种国家赔偿救济途径。本案中,李某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 申请,后复议决定确认加害行为违法,但对其一并赔偿申请予以驳回。 李某某未针对《复议决定书》提起诉讼,该决定书生效。随后,李某某 以《复议决定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六里屯街道办提出行政赔 偿申请并提起本案之诉。

原告是否能够提起本案之诉,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 见认为,首先,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羁束力和执行
力。本案的复议决定已经生效,针对一并赔偿申请具备羁束力,原告未 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即放弃了针对羁束决定的诉权;其次,从法律关 系安定性和效率角度来看,当事人就两种路径只可择一而行,否则会破





坏复议决定确定的法律关系及增加行政负担;最后,从救济途径和诉讼 类型角度来看,单独赔偿申请和一并赔偿申请分别对应着单独赔偿之诉 和一并赔偿之诉,两种诉的类型具有不同的诉之适法性和理由具备性。 综上,原告在复议决定生效后,另行提出单独赔偿申请并就其起诉,不 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的两种路径是“或”的关 系,救济的“关门”均应取决于司法最终裁判。本案的复议决定虽已生
效,但不能排斥原告单独提出赔偿申请并获得司法最终裁判的权利,故 原告符合提起本案之诉的条件。

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有以下三点理由:

首先,除非有法律阻却事由,每一条法律救济途径均应遵守司法最 终原则。本案中,原告虽针对生效复议决定无法起诉,但由于一并赔偿 申请与单独赔偿申请属不同救济途径,前者之事由不能阻却原告单独提 出赔偿申请并接受司法最终裁判这一权利的行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了加害行为被确认违法是单独赔偿申请的条件。换 言之,无论复议程序中是否一并提出赔偿申请,只要复议决定确认加害 行为违法,也即满足单独提起赔偿申请的条件。

最后,单独赔偿申请之诉与一并赔偿申请之诉的关系为“或” 。法律 规定两种途径为“或”的关系。

单独赔偿申请并诉讼的路径为:



一并赔偿申请并诉讼的路径为:







可以看出,除司法机关裁判外,两条途径之间并不存在排斥关系, 故应当将“或”理解为两者均可行。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的途径获取应以司法最终原则为遵循。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郑瑞涛 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