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张某、北京鑫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5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胡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鑫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百 盛公司)
【基本案情】
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6幢1层(建筑面积2.7平方米)及7幢1层
(建筑面积7.4平方米)的房屋原系案外人周某所有的房产。2016年5月 19日,张某经鑫百盛公司居间与周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 成交版),约定周某将6幢1层的房屋卖予张某。2016年5月20日,张某 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016年5月30日,胡某与周某签订《存量房屋买 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周某将7幢1层的房屋卖予胡某。2016年 6月14日,胡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6幢1层及7幢1层房屋相连相通,之间没有隔断墙,6幢1层房屋位于 整体房屋(诉争房屋)的北(内)侧,7幢1层房屋位于南(外)侧,诉 争房屋的房门位于7幢1层的南侧。胡某在取得7幢1层房屋的所有权后, 对6幢1层及7幢1层房屋一并进行了简单装修。2017年4月,张某在诉争 房屋的北侧搭建了一座钢结构床架,并在床架周围放置了部分个人物
品。7幢1层房屋的西南侧有一扇防盗门。胡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
某、鑫百盛公司侵犯其物权,请求判令张某、鑫百盛公司停止侵权,张 某拆除侵占其房屋面积的钢结构床架,同时搬走侵占其房屋面积的个人
物品,未经其许可不得进入其空间。
另,为进出房门,胡某和张某多次互有撬锁的行为。
【案件焦点】
“一间房屋两个产权”的特殊情况下如何确认房屋权利人的物权保 护。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胡某与张某分别先后购买了周某所有的7幢1层及6幢1层房屋,两房相连 相通,之间没有隔断墙,且进出6幢1层的房屋就必须从7幢1层的房门进 入,两间房屋的结构特点,造成胡某与张某之间生活的不便。应当指
出,胡某与张某在购买各自房屋之时均应对诉争房屋的结构有所了解, 对今后可能产生的不便有所预见。购买后,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 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但 胡某与张某在实际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上述矛盾,反而激化矛盾。法 院对双方相互撬锁进出诉争房屋的行为提出批评。诉讼中,法院曾联系 房屋测绘部门对诉争房屋的具体面积(界限)进行测量,但因诉争房屋 没有隔断墙,测绘部门无法进行测量。根据法院勘验的结果,结合普通 住房的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折算的通用公式(即1.333倍)计算,张某 搭建的钢结构床架已超出其住房的建筑面积,侵犯了胡某自有房屋的物 权。现胡某要求确认张某侵犯胡某的物权,拆除钢结构床架的诉讼请
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胡某要求张某搬走侵占胡某住房面积的 个人物品一节,因张某摆放的个人物品无法确定具体位置,不能认定是 在胡某所有的房屋范围内还是在张某所有的房屋范围内,故胡某的该项
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胡某要求张某未经胡某许可不得 进入胡某的空间的诉讼请求,因胡某对张某进出诉争房屋负有提供便利 的法定义务,故对胡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胡某要求确认 鑫百盛公司侵犯胡某物权、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亦不予 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张某搭建的钢结构床架侵犯了胡某名下7幢1层房屋的物 权;
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在6幢1层、7幢1层房屋内搭建的 钢结构床架(含木质推拉门)予以拆除;
三、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某、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 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6幢1层 及7幢1层房屋相连相通,之间没有隔断墙,且只有一个出入门户,张某 与胡某先后购买上述房屋时对上述情况是明知的,对今后生活中可能造 成的不便理应有所预见,但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却未能妥善处理相邻关
系,导致双方矛盾激化,造成双方多次相互撬锁进出诉争房屋,法院对 双方的这种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双方在今后应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鉴 于诉争房屋只有一个出入门户,故胡某负有对张某进出诉争房屋提供便 利的法定义务,故对胡某要求张某未经其许可不得进入其空间的诉讼请 求,难以支持。关于张某所搭建钢结构床是否侵占胡某房屋面积的问
题,根据一审法院测量的数据,经计算发现,张某房屋面积与胡某房屋
面积之比明显小于6幢1层房屋北墙至张某搭建钢结构床下的木质推拉门 外侧的距离与木质推拉门外侧至7幢1层南墙的距离之比,此足以说明张 某搭建的钢结构床架已明显超出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侵犯了胡某房屋的 物权,故胡某要求确认张某侵犯其物权,并要求张某拆除钢结构床架的 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胡某要求张某搬走侵占胡某住房 面积的个人物品一节,因难以确定张某所摆放个人物品的具体位置,进 而难以确定是否侵占了胡某的住房面积,故对胡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 持。关于胡某要求确认鑫百盛公司侵犯其物权,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 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纠纷产生的背景是:诉争房屋为学区房,当事人购买诉争房屋 的目的是帮孩子求学落户。本案诉争房屋比较特殊,存在着两个独立产 权,但物理空间上是相连相通的,没有隔断墙,且只有一个出入门户, 这样的结构势必造成两家人在实际使用房屋时的困境。本案中的两名房 屋产权人在先后购买上述房屋时对上述情况是明知的,因此对今后生活 中可能造成的不便理应有所预见。
本案基本的处理原则和思路是:两名房屋产权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 物权,不因其购买的先后顺序或者房屋面积大小等因素而在其权利上有 所差别,互相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但同时又因客观存在的房屋特 殊情况,彼此必须负有一定程度上因对方利用房屋而对自己生活造成不
便的容忍义务,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具体到对张某搭建钢结构床架是否构成对胡某物权 的侵犯的认定上,在诉争房屋因没有隔断墙,测绘部门无法进行测量的 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折算的通用公式 (即1.333倍)计算,确认张某搭建的钢结构床架已超出其住房的建筑 面积。二审法院根据测量的数据,经计算发现,张某房屋面积与胡某房 屋面积之比明显小于6幢1层房屋北墙至张某搭建钢结构床下的木质推拉 门外侧的距离与木质推拉门外侧至7幢1层南墙的距离之比,从而判断出 张某搭建的钢结构床架已明显超出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两级法院均认定 张某搭建的钢结构床架确实侵犯了胡某的房屋面积,从而判令其拆除。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虽在庭审过程和判决中均对当事人提出了严厉 批评,要求其今后不得侵犯对方享有的物权,也向当事人提出了建议, 如将房屋整体出租,按面积比例分割租金,但若双方仍不能友好协商, 合理解决房屋使用面临的困难,今后仍会出现纠纷,影响两个家庭的日 常生活并造成诉累。通过此案,提示广大家长:出于让孩子获取更优质 的教育资源的目的而购买经济能力范围内的学区房是人之常情,但对于 一般家庭来说购房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抉择,因此尤其应当保持理性谨
慎,在购买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现实情况是一些学区房在权利上存 在瑕疵或者在使用上存在障碍,且落户求学政策也在不断变化中,如因 急于购买而忽略了上述风险,很可能会带来房屋今后在使用、处分等方 面的诸多不便。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刁久豹廖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