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祖某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8民初692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余某、祖某
被告:××医院 【基本案情】
祖某怀孕后于2016年12月21日在××医院进行四维彩超及胎儿的各项 检查,××医院于当日向祖某出具由检查医师签名的报告单,报告单胎儿 超声结构描述“胎儿心脏大致结构:四腔心切面可显示… …” 。2017年4 月24日,祖某顺娩一男婴(即余某某),余某某出生后经医院确诊为单 心室、共同心房、肺动脉狭窄、右位心。余某、祖某认为××医院四维彩 超诊断失误,造成畸形儿的出生,对余某、祖某以后的婚姻及生活会带
来很大的影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合计285386.86元。
【案件焦点】
1. ××医院产前检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医院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祖某到××医院进行四维 彩色超声检查,××医院收取相关费用并进行检查,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 同法律关系。因胎儿出生缺陷,余某、祖某为治疗余某某心脏畸形,花 费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现二人提起侵权诉讼,余某、祖某与××医院之间 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现余某、祖某选择以侵权法 律关系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祖某到××医院进行产前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是为了优生优育,避免胎 儿畸形。××医院明确检查结论为“胎儿四腔心切面可显示” 。报告虽提示 复查,但在检查结论正常情况下,患者通常无需再到医院进行复查,甚 至认为无需进行其他相关检查。且××医院任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进 行检查,在胎儿心脏存在严重畸形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心脏结构正常的 错误诊断,故××医院的诊断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错。鉴定机构的鉴定意 见亦认为××医院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和规范 检查义务),使患儿父母丧失了优生优育(引产)的选择权(决策
权),存在明显过错,系畸形患儿出生的主要原因。畸形儿余某某出生 后,余某、祖某为抚养畸形儿必然要付出更多的精力、花费更多的医疗 费用,该节与××医院的错误诊断亦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余某、祖某各项损失 177406.98元的70%即124185元;
二、××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余某、祖某精神抚慰金 20000元;
三、驳回余某、祖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医院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未将生育知情权、生育选择权 纳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但依据该法立法理由,之所以作此规定,是 考虑到民事权益多种多样,立法中难以穷尽,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展,还会有新的民事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因此立法作了不完全列举。综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国务院《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的立 法宗旨及相关法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发现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 具有严重缺陷的情形,医院负有告知其父母的义务,父母享有对这一情 形的知情权,从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即生育选择权。该项权利所涉及 的不仅是妇女身体完整性的保护,更是一种生育自主决定权,应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的未列举的民事权 益,理应受到保护。
确定该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是解决民事权益争端的前提。实务
中,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将缺陷婴儿作为诉讼主体;二是将缺陷婴 儿的父母作为诉讼主体;三是将缺陷婴儿和缺陷婴儿的父母作为诉讼主
体。因胎儿在母体中的畸形是客观存在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任 何关联性,且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出生后 作为诉讼主体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故不管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还是以医疗服务合同提起诉讼,缺陷婴儿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医院未 正确履行告知等合同义务,使孕期夫妻丧失了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侵 害的是其父母的生育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如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父 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如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依据合同相对 性原则,只有接受医疗服务的孕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另有观点认为 生育权益是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的,由于生理限制,接受产检的只能是孕 妇,父亲属于间接接受服务对象,可以以夫妻双方名义作为诉讼主体, 但本文作者不认同此观点。
赔偿损失的界定,是实务中难以把握的一个难题。缺陷儿的出生, 医疗机构有责任的,确实应对额外增加的抚育、治疗、护理费等财产上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承担责任的范围实务中却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医疗机构应对额外增加的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有观点 认为医疗机构对其财产上的损失应依据其确定性、合理性及过错程度确 定赔偿责任,因为缺陷儿的出生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决定的,医疗机构作 出的诊断只是对其父母的一种参考,对其出生后额外增加的费用全部由 医疗机构来埋单将不符合公平原则,亦不利于今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
展,笔者亦赞同此观点。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缺陷儿的出生使得父母对 生育一个健康胎儿的期望落空,后期父母需长期面对胎儿畸形的事实, 内心需承受各种压力,如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应当赔偿一定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编写人: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法院 刘东升 柳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