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公司证照“抵押”行为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公司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9日
——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32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 头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集团) 【基本案情】
浦头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1日, 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5 年1月22日至今的股东为周某源、万嘉公司,分别持股90% 、10% ,工商 管理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军。2015年2月16日,浦头公司在万 嘉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在周某源的主持下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免去林 某军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重新选举周某源为公司执行董事和法 定代表人等事项。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6)闽06民终2370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浦





头公司、林某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上述股东会决议向福 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监事、经理、章 程修正案备案登记手续。上述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2017年4 月28日,周某源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 执行过程中,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一 份《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周某源诉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强制执行一案的说明》,载明:兹因题述案件中,周某源要求浦头公司 将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公司章证移交周某源;现因上述浦头 公司章证抵押在本公司处,本公司就此特说明如下:本公司乃浦头公司 开发的“漳州万嘉现代城”的建设单位… …2015年4月,为解决浦头公司 拖欠工程款问题,避免工程停工造成不稳定因素,漳州市人民政府周某 华秘书长主持召开协调会,协调开发商浦头公司将公司公章、财务章、 营业执照等公司章证抵押在施工单位即本公司处,以换取本公司继续投 资… …浦头公司章证抵押本公司,是本公司垫资建设的前提。

“漳州万嘉现代城”工程项目于2009年6月8日开工建设,开发商为浦 头公司,施工单位为恒晟集团。2015年4月1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周某华 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协调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漳州市住建 局等单位、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施工方代表林某平等人参加会议。相关 的《关于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载明:因拖 欠投资方工程款等问题,项目开发商把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 副本证件抵押给施工单位;鉴于开发商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证件 掌握在施工单位手中已成为客观事实,市工商局在开发商申请营业执照 变更等问题上暂时不予办理,市公安局在开发商申请公章变更问题上严 格审查,不予办理;施工单位应消除后续投资疑虑,继续推进后续工程 建设,力争早日竣工交房,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014年9月18日,恒晟集团以浦头公司为被申请人,以浦头公司拖 欠工程进度款为由,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浦头公司向其支 付工程进度款2亿元。2014年9月29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厦仲裁字
\〖2014\〗第396号裁决书,裁决浦头公司应向恒晟集团支付本案工程进 度款(含至2014年4月30日止已产生的部分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亿元。 2017年7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6执异8号 执行裁定书,以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仲裁机构陈述浦头公司已付4900万元 工程款这一事实并提供证据,导致仲裁机构未能就该笔款项的真实用途 及性质作出认定,属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书。 目前,双方就相关工程款事宜 仍存争议,且尚在司法审查中。

审理中,恒晟集团提交一份《章证保管协议》,载明:鉴于移交人 浦头公司作为漳州万嘉现代城项目部的开发商,长期拖欠项目部各施工 班组垫付的工程款,现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解,浦头公司将公司 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证件抵押给项目部挂靠的恒晟集团,并 移交给项目部各班组,直至移交人清偿全部拖欠的工程款为止;项目部 各班组同意继续施工,直至项目拆迁安置386户入住。该协议落款“移交 人”处加盖了浦头公司的公章,“接收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漳州万嘉现 代城项目部各班组”处加盖“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万嘉现代城项目部”印章 并有十余人签字捺印,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7日。恒晟集团以此拟证明 在漳州市人民政府协调并形成会议备忘录的情况下,浦头公司与恒晟集 团的施工班组签订协议约定章证提交给项目部各班组保管直至工程款全 部清偿为止。浦头公司质证称:恒晟集团无法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只 能说明章证在恒晟集团,其可任意制造对浦头公司不利的文件。

【案件焦点】





浦头公司将其公司证照“抵押”给恒晟集团的性质及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万嘉现代城项目 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载明的“鉴于开发商公章、财务章、
营业执照等证件掌握在施工单位手中已成为客观事实” ,系对事实的描 述,并非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要求浦头公司将公章等章证交付恒晟集团 的行政行为,故恒晟集团关于该备忘录属于行政行为、浦头公司应先行 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从在案的《关于万嘉 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等证据来看,浦头公司系 因拖欠投资方工程款而将其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交付给恒晟 集团,以此消除恒晟集团的后续投资疑虑,继续推进后续工程建设。上 述行为从目的、内容、手段、对象等方面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双方仍就案 涉项目工程款存在争议,恒晟集团投资疑虑未消除的情况下,浦头公司 要求恒晟集团返还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依据不足,不予支 持。浦头公司的上述行为并非以其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作为 抵押物或质物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抵押或质押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浦头公司以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 不能作为抵押物、质物为由,要求恒晟集团予以返还,缺乏依据,不予 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浦头公司的诉讼请求。





浦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合同系双方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
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明确 约定浦头公司将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交给恒晟集团直至清偿全部拖 欠的工程款为止,在未清偿工程款的情况下,浦头公司要求返还公章、 财务章、营业执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浦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公司为取信于人,在无法或不便提供具体财产 作为担保的情况下, 自愿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抵
押”“质押”给交易对方,用以换取债务履行的宽限。公司印章、营业执 照系公司经营的重要身份证和资信凭据,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之间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争夺,往往伴随 着对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的激烈争夺。此类争议,则因公司公章、营业 执照被“抵押”“质押”给他人,而将矛盾延伸至公司外部,从而呈现出内 外部法律关系交错杂糅的复杂境况。本案即如此。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 理,其要点在于对相关“抵押”“质押”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的准确把握认
定。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浦头公司将其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抵 押”给恒晟集团的性质和效力。本案中,从在案的《关于万嘉现代城项 目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等证据来看,浦头公司系因拖欠投 资方工程款而将其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抵押”交付给恒晟集 团,以此消除恒晟集团的后续投资疑虑,继续推进后续工程建设。从性 质上来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抵押、质押均属于物的担保,且系以物的财产价值作为债权的担
保。财产价值是抵押物、质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确保债权人通 过处分抵押物、质物实现债权的基础。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虽 然符合法律关于“物”的定义,但其系以公司身份证明和资信凭据为依据 体现价值的物,而非以财产数额大小体现其价值。浦头公司将其公章、 财务章、营业执照“抵押”给恒晟集团,恒晟集团亦予以接受,但恒晟集 团并不据此在不能实现债权时通过处分该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实现 债权。因此,本案“抵押”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的行为并非《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行为,不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从效力上 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司将其证照交付他人保管管理。在拖 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浦头公司为取信于恒晟集团及相关施工班组而将公 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抵押”交付给恒晟集团,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且从目的、内容、手段、对象等方面来看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因此,在 未清偿工程款的情况下,浦头公司要求返还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 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黄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