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署办公的行政机关应遵守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沈某诉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中国 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行终4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沈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某市分行)、中国人 民银行
【基本案情】
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总部(以下简称某市总部)与某市分行合署办公,住所 地相同。2020年10月30日,沈某向某市总部申请公开“2019年8月沈某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和存款被查封”等政府信息。2020年11月18日,某市分行作出 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答复沈某“经检索,未查询 到沈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沈某不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请 求撤销被诉告知并责令重新答复。中国人民银行受理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后,作 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告知。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 认被诉告知和被诉复议决定违法。




八、政府信息公开 165

在一审庭审中,某市分行主张其履行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属地职能,而某 市总部履行全国性职能,并主张其可以替代某市总部作出政府信息答复,但并 未就此提交相应的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合署办公的行政机关之间能否突破各自的职权范围相互替代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分行针对沈某的信息公开申请, 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的邮件所指向的行政机关系某市总部,其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表》亦未表明向某市分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故应由某市总部向 沈某作出答复。即便某市总部认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情形, 也应由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沈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所指向的行政机关 并非某市分行,亦无证据证明沈某同意由某市分行向其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某 市分行径行针对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被诉告知,系认定事实不清,依 法应予撤销。
尽管某市总部和某市分行的住所地相同,但住所地相同的事实并不足以表 明某市总部和某市分行属于同一行政机关,亦不能据此得出某市分行可以代替 某市总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结论。
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




16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某市分行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被诉告知;
三、撤销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法官后语】
行政审判肩负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独特使命。以金融监督管理 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是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该类案件 往往牵涉相关金融监管领域的执法标准,影响金融治理格局,并广受社会关注。 本案系因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引发职责管理权限纠纷的行政案件。二审判决认为, 某市总部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以其自己的名义履行相应的法 定职责。而非由其合署办公的某市分行,径行代替某市总部作出答复处理。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合署办 公是调整行政机关职能,精简机构,以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措施之一。既然是 合署办公,就一定存在职权的区分,否则就没有必要合署,完全可以成为一个 行政机关。因此,合署办公不能突破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合署只是一种具体 的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合署后的各个行政机关不因合署办公而改变其性质和 地位。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应由承担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 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
职权法定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也应当以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 责为前提。这个原则在本案审理中遇到了新的情况。某市总部与某市分行合署 办公,住所地相同。沈某以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在邮件信封上 填写的收件信息为“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总部(信息公开)”,所指向的政府信 息公开义务机关系某市总部,却收到某市分行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虽然 某市总部与某市分行合署办公,但二者并非同一行政机关,且相关法律法规并 未明确规定某市总部可以某市分行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针对沈某向某市





八、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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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市分行径行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缺乏 法律依据,实际上是违背了行政机关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某市分行与某市总部合署办公,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同一行政机关。合署办 公的行政机关之间,也可以互相“帮忙”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审理表明,两个 以上的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并不意味着其各自的法定职责因此合并或混同。 在法律规范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署一方仍应基于其自身的法定职权对 外作出行政行为,而不能代行另一方的法定职权。本案判决坚持了职权法定原 则,填补了行政组织法具体规则的空缺,对于处理相关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 意义。
编写人:北京金融法院 向绪武 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