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行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王某诉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行终136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强制执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系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2月13日,经贸公司与被告签订 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甲、乙、丙、丁四村共有的一块场地租给其进行 “某文化公园”的综合开发建设,总面积444亩,租赁期限30年。2006年6月 20日,经贸公司与被告签订《关于原“某文化公园”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 约定了地上物补偿、土地租金调整、投资及建设速度等事宜。2003年至2007 年,原告在涉案土地上投资建设,形成了面积约59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 物。2009年5月27日,原告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某马术俱乐部。就 前述协议所含乙村委会土地权益部分,某马术俱乐部与乙村委会于2010年1月 5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乙村委会将其权属土地共计114亩的使用权出租 给某马术俱乐部,租赁期限为2010年2月13日至2060年2月12日,原租赁合 同期限内的租金向被告支付,原租赁合同期限外租金直接支付给乙村委会。




二、行政强制 91

2011年10月17日,经贸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2020年1月23日,因原告位于某马术俱乐部的建筑物涉嫌构成违法建设, 被告予以立案。同年3月3日,被告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察,制作了现场检 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并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认可位于某马术俱乐部的 建筑系由其建设,被告制作了询问笔录。同年3月6日,被告作出限拆决定书。 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在行政诉讼期间,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关 于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原告遂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2020年5 月27日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2020年5月19日,被告委托测绘公司制作《某马术俱乐部平面示意图》, 其中载明:涉案建筑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总占地面积约272066.57平方米; 建筑物、构筑物总面积5849.04平方米。同日,被告向规自委房山分局发函, 查询原告位于房山区某马术俱乐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面积约5849.04平 方米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证件。同年5月20日, 规自委房山分局作出案件协查复函,称针对原告在某马术俱乐部的建筑物、构 筑物等,规自委房山分局未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0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于同年5月24 日提交了《关于〈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意见》。同年5月25日,被告对涉案建 筑进行了现场检查。2020年5月27日,被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书,并向原告 送达。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作 出的被诉限拆决定书。
经法院现场勘验,原告与被告均认可位于某马术俱乐部的建筑物、构筑物 系本案的涉案建筑,关于涉案建筑的位置、面积等情况与被告提交的《某马术 俱乐部平面示意图》所载明的内容相符。
【案件焦点】
1.行政机关在责令限期拆除行为中,如何坚持正当程序原则;2.行政调查




9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程序是否可利用第三方测绘结果;3.司法机关可否发挥职能调查的能动性,进 行现场勘验。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对违法建设具有查处职责。 关于涉案建设的主体认定及基本情况。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现场勘 验、被告提交的行政程序中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投资建设了涉案 建设。针对涉案建设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经现场勘验,原告和被告均认 可被告在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书中所载明的建筑物、构筑物,系本案诉争的涉案 建设,同时,原告和被告均认可测绘公司测绘所出的《某马术俱乐部平面示意 图》中所载明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总面积、位置与涉案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符, 故被告在作出被诉限拆决定时,对涉案建设基本事实的认定,亦无不当。针对 涉案建设能否被认定为违法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 亦无不当。
针对被诉限拆决定的行政程序部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 程序原则,履行必要的事实查明、权利义务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尤其 是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本案中,结合 本案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在发现涉案建筑涉 嫌违法建设后,依法立案,并比照正当程序原则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勘 验,向原告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同时,被告还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涉案建 设的基本情况进行测绘,并制作平面图。后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依法享有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原告也向被告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被告工作人员 还赴涉案建设处,与原告进行协商沟通。因此,被告在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书时, 依法履行了立案、现场检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权利义务告知等行政程序, 故被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判决:




二、行政强制 93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1. 正当程序原则
(1)行政机关自主调查
发现违法线索后,行政机关即予立案,启动调查程序。从内部步骤而言, 行政机关须从自身办案人员中选择合适的调查人员,即调查人员不应与案涉事 实有利害关系,否则将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时,对于内部立案审批、调 查呈批、集体讨论等,既需规范承办人的签字盖章,又需按照相关规定或者规 程要求,逐级向负责人呈报签字。涉及集体讨论的,还需如实做好记录。
从外部步骤而言,在行政机关选定调查人员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启动事实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首先亮明身份,表明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向相 对人进行调查,并对相对人的身份信息、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予以核 实,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调查人员对案涉建筑的主体、面积、位置等 基本事实调查后,须依法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员、相对人进行签字、签章或 捺印确认。在现场检查、勘验时,调查人员应与相对人对案涉建筑的实际情况 确认无误,在必要时,行政机关还可邀请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见证。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尤其 是要对案涉建筑的违法性进行认定时,应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考量是否 有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手续的可能性。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义 务的告知,既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又是行 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
(2)第三方调查
行政机关在自主调查外,还可通过第三方途径来对案涉事实进行调查。案 涉建筑的构成情况相对复杂,如面积较大、分布分散、建筑物及构筑物较多, 调查人员以手绘平面图或者描述位置的方式无法直观反映总体情况。引入专业 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绘,是行政机关通过职权调查程序的开展,引入合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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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的体现。发挥专业测绘机构对案涉建筑的专业性测绘认定,使得行政调查程序 更加臻于客观事实真相,不但有助于准确地反映案涉建筑的基本情况,还有助 于提高行政调查效率。
2.司法审查中的职权调查主义
为保证案件事实能够调查全面、清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亦可发挥职权 调查主义的司法能动性,例如,与双方当事人共赴案涉建筑现场,对测绘平面 示意图中所呈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等,与现场案涉建筑分布进行 比对。因此,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开庭审理时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意 见固然重要,但也需基于客观事实,而对案涉建筑所测绘的平面示意图,最直 观、最有效的司法审查路径即是现场勘验。
被告在行政调查程序中,不但坚持正当程序原则,还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 的陈述申辩权利。在对案涉建筑物调查阶段,行政机关还可充分利用第三方的 测绘结果,来进一步开展行政调查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为全面查清案 涉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职权调查主义的司法能动性,可进行现场勘验。 综上,本案既可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时提供借鉴案例,亦可为 法院审查类案时提供参考价值。
编写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