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属于公司董事会决议职权范围,不属于股东会决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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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棠、聂某銮诉房地产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20民终56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关某棠、聂某銮 被告(上诉人):房地产公司
第三人:张某威、杨某波

五、公司决议纠纷 125

【基本案情】
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3日,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现登记 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该公司 现登记股东包括关某棠、聂某銮、张某威,关某棠认缴出资290万元占29%股 权,聂某銮认缴出资200万元占20%股权,张某威认缴出资510万元占51%股 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2014年6月16日起,张某威、关某棠、聂某銮一 直担任房地产公司董事。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今,张某威任董事长兼经理, 聂某銮任董事,杨某波任董事,汪力任监事。
2016年1月1日,房地产公司及其股东订立《房地产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4.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①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②第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 告;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前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 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 上签名、盖章……⑥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⑦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指定公司的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及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2020年10月31日,张某威通过微信聊天群向关某棠、聂某銮发出提议召 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张某威在通知书上明确召开临时股东会原因包括: ①关某棠、聂某銮拒绝出席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②关某 棠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董事会未事先通知张某威,聂某銮、关某棠通过暂 停张某威副总经理职务并由聂某銮出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张某威对董事会 决议不予认可。张某威提议关某棠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并提出表决《免除关某棠公司董事职务、选举杨某波为公司董事》《房地产公 司印章管理规定》,并标明若逾期不召集的,张某威将自行召集召开。印章管 理规定包含四章共17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在 内的公司印章由大股东归口统一管理。
关某棠于2020年11月4日回复: ……最后,印章管理规定违背股东会和 董事会决议,且印章管理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属于 董事会职责范围,不属于股东会直接决定事项。
2020年12月23日,房地产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张某威再次提出前述两 项议题进行审议表决,关某棠、聂某銮一方则提出程序不合法、离场不参与表 决。后经表决,前述两项议题由张某威表决同意通过,关某棠、聂某銮未参与 表决,同意者股权占房地产公司股权的51%。同日,张某威以出席股东名义签 发《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记载出席会议人员张某威、关某棠、 聂某銮,代表公司股东100%表决权,经公司股东表决权51%同意通过前述两 项议题,即《免除关某棠公司董事职务、选举杨某波为公司董事》《房地产公 司印章管理规定》。随后,张某威、杨某波在前述地点继续召开房地产公司董 事会会议,张某威、杨某波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选举张某威任董事长, 同意通过印章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5日,张某威签署《告知函》两份,告 知房地产公司股东及董事,2020年12月23日的临时股东会经张某威51%表决 权通过并作出前述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关某棠、聂某銮则于2021年2月 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五、公司决议纠纷 127

【案件焦点】
1.房地产公司2020年1月13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修改公司印章管 理制度是属于公司董事会决议职权范围,还是属于股东会决议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因关某棠、聂某銮现分别持有房地产公司股权 29%、20%,故上述两人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此可见,法院对于股 东会决议的审查属于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而不包括合理性的审查,股东会决议 是股东多数决形成的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不应干预。本案中,张某威持有房地产公司51%的股 权,其有权召集其余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张某威于2020年12月3日通知关 某棠、聂某銮在2020年12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表决相关议题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某棠、聂某銮是否出席及表决等情形并非认定临时股 东会召开违反程序的依据。虽然本院查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但关某棠、聂某銮仍可就股东会决议内 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效力确认之诉。
2020年12月23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包括撤换公司董事及公司印章管理规 定两项议题《免除关某棠公司董事职务、选举杨某波为公司董事》《房地产公 司印章管理规定》,并由张某威以其持有51%表决权同意通过。 一审法院审查 后认定,前述两项决议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属无效。 具体事实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2014年6月16日至2020年12月23日,关某棠、聂某銮一直系房 地产公司股东并担任董事,案涉临时股东会召开前的董事会于2020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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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立并确定由关某棠出任董事长、张某威退任,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确定董事任期自2020年3月17日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关某棠 董事职务不应在任期届满前随意解除。经查,张某威提出免除关某棠董事职务 议题时未出示确凿依据,庭审中仅表示关某棠有未完成融资承诺、协调债权人 关系、管理混乱等情形,但张某威未就前述说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关某 棠亦不予确认。即便上述情形有发生,但公司章程未订明股东会可依上述情形 免除董事资格,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 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高管人员资格禁止情形或出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背义 务的情形,故张某威提出免除关某棠董事职务议题缺乏合法性依据。同时,张 某威提议选举杨某波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但杨某波未持有房地产公司股权及参 与经营,履历显示杨某波从事教育领域而从未涉足房地产行业经营,房地产公 司未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调整经营计划,同时,关某棠、聂某銮等股东与杨某波 无交集且缺乏信赖利益,张某威强行提议选举杨某波作为董事并无合理依据。 因此,张某威提议撤换董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张某威持有房地产公司51%控制性股权,依表决权比 例其可以随时表决通过其自身认可议题,故张某威必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其提出并表决通过的股东会决 议无效。关某棠、聂某銮因房地产公司被张某威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事报案, 公安机关自2020年8月起立案侦查且对张某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现 尚未侦查终结,但张某威自2020年10月起多次提出召开股东会作出撤换公司 董事及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并于2020年12月23日强行表决通过前述议题,关某 棠、聂某銮一方一直明确反对召开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显然,张某威有剥夺 或排除其他股东应有的知情、参与、监督、质询等股东权利的情形,已构成滥 用股东权利的情形,故房地产公司表决通过撤换董事的决议无效。

五、公司决议纠纷 129

最后,印章管理规定属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依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印章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均应由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及 领导公司管理人员负责,房地产公司股东会没有法定及约定职权制定、实施印 章管理规定。此外,张某威提出的印章管理规定内容记载大股东对印章统一归 口管理,剥夺董事会、公司管理人员对印章管理应有的法定权力。因此,前述 决议因超越股东会法定及约定职权而无效,同时亦证实张某威滥用大股东权利 的事实。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形成的两项决议 (《免除关某棠公司董事职务、选举杨某波为公司董事》《房地产公司印章管理 规定》)均无效。
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房地产公司2020年1月13日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 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判断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依据,系股东会决 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于案涉股东会的表决方式问题。 案涉股东会决议事项系改选董事,该事项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具有2/3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事项中。股东会 决议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以具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意志形成决议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的一般制度。张某威持有房地产公司51%的股 权,依法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某棠、聂某銮指称张某 威涉嫌犯罪与其滥用股东权利的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关某棠、聂 某銮亦未能证明张某威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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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 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解除其 职务。故一审法院认为关某棠董事职务不应在任期届满前随意解除,公司章程 未订明股东会可依上述情形免除董事资格……张某威提出免除关某棠董事职务 议题缺乏合法性依据的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之规定相悖,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一审 法院认为,张某威提议选举杨某波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但杨某波未持有房地产 公司股权及参与经营,履历显示杨某波从事教育领域而从未涉足房地产行业经 营,房地产公司未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调整经营计划,同时,关某棠、聂某銮等 股东与杨某波无交集且缺乏信赖利益,张某威强行提议选举杨某波作为董事并 无合理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房地产公司章程并未对董事任职经历要求作特 殊规定,选举杨某波为房地产公司董事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故一审判决认定《免除关某棠公司董事职务、选举杨某波为公司董事》无效有 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案涉议题二《房地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决议效力问题。股东会为 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机构。公司法对公司 组织机构之间职权的划分,构成公司组织机构分权制衡的法律框架。股东会的 权力源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外,公司可以根据经 营管理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其他职权,即股东会无权在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行使权力,股东会不能越权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授 予董事会等法定职能机构的职权,否则可能构成滥用权力。案涉议题二《房地 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属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行 使职权,该议题涉及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才能成立,根据房地产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而同意该议题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仅为51%,明显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故案涉决议中关于《房 地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房地产公

五、公司决议纠纷 131

司该项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 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部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主文为确认上诉人房地产公司于 2020年12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形成的《房地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决 议无效;
二、驳回被上诉人关某棠、聂某銮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一个重要争点在于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还是董事会 职权范围,股东会可否直接决议修改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由于公司印章系代表 公司对外形象的表象,故该争点的实质是公司股东之间对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通说认为,公司法为私法,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论的基石。为鼓励公司 自治,公司法重视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效力,在不违反强制法、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的原则下,赋予公司股东更多的自主权。公司法首先也是一部组织法,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机构。公司 法对公司组织机构之间职权的划分,构成公司组织机构分权制衡的法律框架。 股东会的权力源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外,公司可 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其他职权,即股东会无 权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行使权力,股东会不能越权行使法律和公 司章程授予董事会等法定职能机构的职权,否则可能构成滥用权力。
一般来说,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与股东会职权划分原则是,涉及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诸如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等,由股东会决议;对于公司内部管理、基本制度以及重要人员的管 理等具体实施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的事项,则由董事会决议。案涉议题二《房 地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属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也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 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行使职权,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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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东会系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房地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属于公司经营管理的 基本制度,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会才是公司最高 权力机构,因此制定《房地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等公司基本制度的权利系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并非法定权利。股东会作为委托人,理应享有制定《房地 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等公司基本制度的权利,更拥有对印章实施管理的权利。 上诉人观点的实质是将印章管理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纳入股东会审查范围,既与 公司章程规定不符,也与公司法立法精神相悖,更不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践。
由于该议题涉及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才能成立,根据房地产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而同意该议题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仅为51%,明显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故案涉决议中关于《房 地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编写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世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