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客观隐私威胁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范某某诉祝某某隐私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隐私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范某某 被告:祝某某
【基本案情】
范某某与祝某某系门对门邻居,双方房门相对。2020年12月27日,祝某 某在公共过道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安装于祝某某房门顶部靠墙 位置(以下简称摄像头1),另一个摄像头安装于双方房门中间顶部靠墙位置 (即双方卫生间外墙中间顶部位置,以下简称摄像头2)。庭审中,祝某某提供 摄像头实时视频监控手机截图,证明其安装摄像头的摄像范围是自己的家门及 门前楼梯公共部分,摄像头拍摄范围不涉及范某某的家门及其隐私。范某某称 摄像头2旋转时会照到自己家,并且摄像头有录音功能。
经现场查勘,两个摄像头均具有录像功能,但均不会旋转,摄像头1具备 录音功能,可以拍摄到范某某家门口、公共过道及上下楼梯。摄像头2不具备 录音功能,可以拍摄到祝某某家门口及部分公共过道、上下楼梯。


29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案件焦点】
如何确认客观隐私威胁的内涵,即哪些行为构成隐私权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系个人享有的对自己 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摄像头安装 位置虽处于公共楼道,但两个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均能对范某某及其家人的出行 规律、人员流动等信息进行记录,对范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即祝某某于公共楼道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在事实上形成对范某某隐私权的威胁, 无论其是否存在窥视他人隐私之主观故意,其行为仍构成隐私权侵权。范某某 虽在祝某某安装摄像头时表示只要摄像头安装在祝某某一侧就可以,但从未对 其隐私权表示过放弃。公共区域安装的摄像头具有拍摄、记录的可能,易侵犯 他人的隐私权,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范某某要求祝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之主张,范某某 对因祝某某安装摄像头造成其精神损害且致严重后果并未提供证据,故范某某 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 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公共过道的两个监控;
二、驳回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中,针对祝某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存在两种不 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祝某某安装的摄像头,其记录对象不具有特定性,且 并未将摄像头对准邻居房门,不存在主观过错,记录行为也不具有对邻居隐私

五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295

权的侵犯性,不构成侵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该摄像头没有特定记录对 象,但其记录内容确实包括邻居日常生活中的影像、声音片段,即使仅仅是生 活中的影像、声音片段被人偶尔记录,也会让被监控人心理上产生强烈的被束 缚感,这种记录行为对被监控人的隐私权形成了客观威胁,实质上侵犯了被监 控人的隐私,祝某某明知记录内容而放任被监控人隐私受威胁的事实发生,具 有主观过错,应当构成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观点,隐私权侵权后果需现实存在,且后果 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实践中,监控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监控者难 以明确监控的具体内容,造成的后果也往往表现为精神损害,难以被量化,如 果一味坚持一般观点,等待发生实际侵害结果才能寻求司法救济,难免会造成 权利保护的滞后,且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隐私权侵害越发隐蔽,发现及举 证证明隐私权侵权后果及因果关系越发困难。因此,采用“客观隐私威胁”作 为判断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的标准,具有合理性。
结合本案,祝某某安装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为双方公用楼道。此类空间属于 与住宅相连接而具有一定私密性的空间。祝某某安装的摄像头能对范某某及其 家人的日常聊天、出行规律、人员流动等生活信息进行记录,范某某无法预测 摄像头何时开启、何时关闭、视频记录的监控范围等情况,这种来自摄像头监 控日常生活的威胁,极易使得被监控人产生被监视、束缚的感觉。尤其是在相 对熟悉的邻里之间,被邻居时时刻刻有意或无意地记录会使得被监控人被监视、 束缚的不适感更加强烈,这种被监视、束缚的感觉虽未产生即时的、可量化的 现实损害,但由其引发的被监控人因心理上感受自身隐私被他人记录、威胁产 生的不适感,实质上属于对被监控人的精神损害,显然构成对被监控人隐私权 的侵犯。
“客观隐私威胁”作为隐私权侵权的判断标准重在客观上产生威胁,而非 即时的、可量化的现实损害。被监控人隐私权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威胁,可以通 过监控行为外在表现进行评估:一是监控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即监控行为 是否能监控特定对象的工作、生活、交际情况;二是监控行为是否具有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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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监控行为是否涉及特定对象的私人生活,特别是涉及有关隐私权的私有或半 私有空间。如满足以上两点,可以认定监控行为对被监控人的隐私造成了威胁。
引入“客观隐私威胁”这一标准,可以不要求被监控者举证即时的、可量 化的现实损害,仅证明隐私权受有客观威胁即可,对保护自然人隐私权更加有 利。当然,在实际案件中,不能粗暴认定凡是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的行为都存 在客观隐私威胁并构成侵权,还应准确区分公共区域及私有空间的界限,以及 综合考量隐私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的平衡。
编写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松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