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诉投资公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6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贸易公司 被告:投资公司
17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投资公司注册“葡萄酒×××”微信公众号。
12月5日,投资公司在“葡萄酒×××”公众号发布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 章一),介绍如何甄别国外名酒。在第三部分介绍“奔某×××”品牌,放置了 “奔某酒园×××”葡萄酒的图片,并在上方配以文字“……奔某酒园×××,…… 也与×××没有任何关系哦”。在该图片下方配以文字“……没说你是假酒,就是 不是×××而已。”随后放置了题为“奔某酒园加大北上广深等一线市场广告投放 量”的新闻截屏。截至2018年12月17日,该文的阅读量为2421。
12月12日,投资公司在“葡萄酒×××”公众号发布一文(以下简称涉案 文章),其中第一条资讯“‘奔某酒园’商标持有者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败 诉”系转载自其他公众号,主要介绍(2016)京73行初5835号行政判决,并 在“编者按”表述:“很多人说他们虽然从道德上来讲不应该(缺德)但是从 法律上来讲是合法的,不过现在看来,这个观点也有快站不住脚了!至于这款 酒的口碑,我不说,大家自己看吧。”随之附有多条评论截屏,选自其他公众 号同资讯的“精选留言”,例如,“又想起姓潘的,操盘完山寨×××又操盘垃圾 奔某酒园,汝个垃圾显,可以不,小编?”“中国就是这类人渣太多才叫老外看 不起的……恶不恶心你祖宗……”等。截至公证日,阅读量为2585;截至判决 日,阅读量为3481。
案外人晋江进出口公司于2014年7月获准注册“奔某酒园”商标,授权 贸易公司唯一拥有和使用;于2019年11月将该商标转让给晋江某某茶叶有限 公司,该公司继续授权贸易公司唯一拥有和使用。
2016年3月3日,案外人南某布兰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公司)申请 宣告“奔某酒园”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裁定宣告商标无效,晋江进出口公司 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8月14日,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诉请(涉案文章所 涉即该判决内容)。后晋江进出口公司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 判决及商评委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2017年9月18日,案外人富某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等以不正当竞争
四、名誉权纠纷 179
纠纷起诉晋江进出口公司、贸易公司。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判决晋江进出 口公司、贸易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该判决认定贸易公 司与晋江进出口公司共同经营“奔某酒园”葡萄酒。晋江进出口公司、贸易公 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贸易公司认为,涉案文章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商标系列葡萄酒是假酒, 对其法人名誉权造成严重侵害,故要求判令投资公司删除涉案文章,在其公众 号及《新食品》杂志上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与公证费。投资公司辩称,贸易 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涉案文章系转载而来,报道的是基本事实,双 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利害关系,没必要诋毁贸易公司声誉,故并未侵害贸易公司 名誉权。
【案件焦点】
1.贸易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投资公司是否就发布涉案文章 对贸易公司名誉权构成侵害;3.如投资公司对贸易公司名誉权构成侵害,应如 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贸易公司经授权使用 该商标,且与商标注册人共同经营涉案品牌葡萄酒,对该商标、产品及法定代 表人等名誉的侵犯,亦会造成对贸易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贸易公司具有本案 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焦点二。首先,涉案文章一旨在通过展示不同品牌葡萄酒的外包装照 片,帮助消费者在购买葡萄酒时如何鉴别多款国外名酒,并非仅针对“奔某酒 园”品牌葡萄酒。在关于“×××”品牌部分,提及了“奔某酒园”品牌葡萄 酒,并同时强调并非意旨该款酒系假酒,而指其并非真正的“×××”酒。该部 分意思表示明确,表述的内容亦系客观事实,并不具有违法性。对于普通阅读 者而言,并不会对上述表述产生误解,从而对“奔某酒园”商标或产品的评价 产生贬损。故涉案文章一对贸易公司名誉权并不构成侵害。其次,关于投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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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一是侵权行为的成立须要求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具不 法性。涉案文章第一条资讯主要依据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反映的事实基本客 观真实,并无不当之处。而该文选取的部分“精选留言”使用言辞失当,存在 侮辱性用语,其中的评论隐含贸易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对涉案商标、产 品及贸易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贬损。此外,“假酒”通常具有两种含义,一种 是以工业酒精勾兑为食用酒精,另一种是仿冒名牌。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 一个要素齐备的标题已经取得了和主文一样的作用,成为阅读者获取信息的独 立来源,特别是对于浏览者而言。一方面,并无证据证明“奔某酒园”的葡萄 酒系第一种含义的假酒,另一方面,尽管“奔某酒园”商标长期处于争议及涉 讼过程中,但至今并无生效法律文书宣告该商标无效,或认定存在仿冒行为。
在无最终定论的情况下,涉案文章将相关诉讼信息纳入“假酒资讯”栏目,并 与“河南2年共查处4亿元假酒”新闻并置,不可避免会对阅读者产生误导。 因此,投资公司发布涉案文章之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存 在过错。“商业观察文”的原“精选留言”并非皆为负面评论,亦存在其他相 反观点,但涉案文章倾向性地选取了负面评论进行转载。结合“编者按”内 容,其转载目的在于向阅读者展示“奔某酒园”品牌酒的“不良口碑”,易对 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上述言论虽非投资公司发表,但已为投资公司用作其观 点的“佐证”,代表了投资公司意志,构成其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投资公 司在发布该文章时存在主观过错。三是认定贸易公司名誉权是否存在被侵害之 事实,应当以行为人是否确实造成了法人名誉客观受损,即以法人社会评价的 降低为判定依据。随着网络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途径获取信 息。截至判决之日,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为三千多,足以造成社会公众对贸易公 司社会评价降低之后果,且投资公司发布该文的行为与贸易公司名誉受损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故投资公司发布涉案文章构成对贸易公司名誉权侵害,应承担 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首先,贸易公司要求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 微信公众号上的涉案文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名誉权纠纷 181
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投资公司发布涉案文章的载 体系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该载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即能达到为其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之效果。关于刊登时间,本院酌定为连续十五日。再次,至于财产损 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实际产生的直接损失确定,数额限定于合理范围内。贸易 公司为保全证据所支出的公证费、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均有相关票 据为证,且系因投资公司侵权行为所发生,具体金额,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 实际工作量等因素酌情支持两项费用共计20000元。
综上,判决如下:
一 、投资公司删除涉案文章;
二 、投资公司在公众号“某葡萄酒×××”上连续十五日刊登对贸易公司的 致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公布本判决书内容,相 关费用由投资公司负担;
三 、投资公司赔偿贸易公司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合计20000元;
四、驳回贸易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新媒体作为一种开放的信息平台,拥有着更为自由和宽泛的话语权,易对 名誉权造成侵犯。在商标权争议的场合,往往会出现与名誉权侵权混同的情况。 对商标及相关产品的负面评价,亦可能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本案系此类 典型案件,其规则意义在于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在保障合法商标权、维护法 人名誉权及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之间追求平衡。
一、涉商标的法人名誉权纠纷诉讼主体。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的重要性不 言而喻,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商标及相关产品亦会构成企业的重要资产,以及 商业信誉的重要组成。法人名誉权受侵害的对象,除了商标注册人,亦可能是 被许可人等。因此,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不限于商标权利人本身,相关利害 关系人也可包含在内。本案原告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经他案判决查明,其与 原商标权利人共同经营该品牌葡萄酒。可见,其与该商标及相关产品具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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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自媒体转载应受到法律规制。转载他文精选留言是否对名誉权造成侵 害,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1.评论性留言是否具有公正性;2.转载内容是否符 合基本真实性;3.转载部分是否转为自身意志。新闻出版总署要求新闻机构在 转载前应核实新闻事实来源的真实性。微信等自媒体作为信息交流和共享的主 要途径,也是自由表达的重要阵地,转载更具随意性。对自媒体转载的审核义 务长期以来并无专门性规定。自媒体并非法外之地,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重 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同时应考量,转载主体承担与其 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自媒体尚不具备与传统媒体同样的专业审 核能力,对其审核要求可低于传统媒体。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了合理 核实义务考察的具体因素。转载他文内容,如果仅客观转载,且尽到了合理的 审核义务,则不构成侵权行为。如通过转载以证明自身观点,或者构成自己文 章的重要内容,或者对转载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则应根据二元化判断原则结 合现文进行审查判断。涉案公众号转载他文关于行政判决部分,反映的事实基 本客观真实,并无不当之处。涉案公众号转载他文的“精选留言”,倾向性地 选取了负面评论,体现了投资公司自身的观点与意志。相关评论存在不少侮辱 性言辞,不符合评论公正性要求,对贸易公司名誉造成了贬损。
三、对于自媒体文章标题进行单独审查。自媒体不断发展,逐渐呈现信息 碎片化特征,形成碎片化阅读现象。微信文的显示方式是标题式,突破了传统 媒体文的标题与正文的布局关系。面对爆炸性的网络信息,微信文的标题对于 阅读者获取及筛选信息产生重要作用。具有齐备要素的自媒体文章标题,在阅 读者范围内对法人名誉造成贬损的,可能单独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中,当各种利益不能同时得到满足,应作出一种有效的位阶安排 与利益衡量。本案名誉权纠纷起源于“奔某酒园”与澳大利亚某品牌多年的商 标权纠纷。商标权及相关产品与消费者、市场发展关系密切,自媒体相关评论 涉及公共利益的,是舆论监督的正当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亦规定, 通常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即便影响他人名誉,亦不承
四、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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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民事责任。法人应当接受公众舆论与消费者监督,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 对于此类评论的审查,应当给予适当的克制和容忍,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 积极的市场环境。然而,评论内容应该建立在客观的事实基础上,不得使用侮 辱性言辞。尽管商标权纠纷不断,但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商标仿冒名牌,涉案文 章截取他文侮辱性评论留言,即便出于保护商标权的目的,也已超出正当评论 的范畴。在此情形下,应对名誉权予以保护。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俞硒
涉商标自媒体资讯侵犯法人名誉权之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