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诉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68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甲
被告:王某、李乙、芦某、某城建集团、某设备安装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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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城建集团为涉案工程的总包,把工程分包给某设备安装公司,某设备安 装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雇用李甲从事消防设备 安装。2019年10月22日,王某(甲方)代表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李甲(乙方) 签订《协议书》约定:“2019年10月21日下午4:30左右,乙方在甲方工地 施工时,因本人不慎,造成摔倒,当时脚部先着地,甲方立即组织人员将乙方 送至甲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后脚骨骨折,后转至乙医院治疗,且安排专职护工 照顾其在医院期间生活,经乙方要求,本次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乙方 支付其误工费、营养费、护工费及第二次住院费、误工费、护工费等其他一切 费用,共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乙方保证其家属不闹事,和平冷静处 理本次意外事件。本次事件的发生,甲方已按照乙方要求对其进行治疗和补偿, 且后续一切事情概与甲方无关。再次祝愿乙方早日康复。”协议签订后,王某 向李甲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47356.06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甲申请对其因涉案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 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开展鉴定工作。后该鉴 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甲的伤残等级不构成伤 残等级。2.建议被鉴定人李甲的误工期为90—24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 养期为60—90日。王某为此支出鉴定评估费用3450元。
【案件焦点】
李甲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李甲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主 张撤销或追加赔偿金额。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系在涉案工地上施工时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李乙系代表某建筑工程公司处理涉案事故。据此可以认定, 李甲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李甲的合理损失理应由某建筑工程 公司进行赔偿。故李甲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219
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李甲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对此法院 认为,第一,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在事故发生后签署了《协议书》,对于医 疗费的负担,以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二次手术费等费用进行了协商确 认,现无证据显示在签订该协议书时李甲存在被胁迫的情形,李甲作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基本伤情以及应该获得的赔偿(补偿)应该有一个基本 的判断;第二,根据查明的事实,李甲并未构成伤残,综合鉴定评估意见书载 明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以及李甲对于伤害自身存在的过错,如未系安全 绳,在协议书中确认“因本人不慎”等,结合李甲已经实际获得的赔偿(补 偿)金额来看,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签署的 协议书真实有效,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故李甲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 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李甲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 的赔偿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这就涉及如何认 定显失公平。
一、“显失公平”的一般认定标准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 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 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依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主观要件。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 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此种主观状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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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行为人背离了诚信原则的要求。主观要件的典型情况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利用受损害方因陷入某种暂时 性的急迫困境,急需金钱或有其他急需的状态。二是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所谓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如金融机构的 从业人员向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年人兜售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需要指出的是, 显失公平中的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而不 包括欠缺特殊的判断能力。
2.客观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 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要通过考虑供求关系、价 格涨落等各种要素,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显著”的程度。显失公平制度 并不是为了消除当事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取不 符合交易规则的“暴利”。如果没有达到显著失衡的程度,就不能运用显失公 平规则撤销该交易。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还要注意交易规则,要置身交易 内,以当事人的交易场景为标准,而不能以法官或仲裁员想象的场景为标准。 二是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也就是说,必须以交易的时点为基 准点,来判断双方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一方是否获得暴利。
二 、在赔偿和解协议中“显失公平”认定难点
赔偿和解协议,一般是指侵权人或雇主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双方 达成协议约定由侵权人或雇主赔偿受害人一笔金钱,受害人放弃追究侵权人或 雇主该赔偿外的其他责任。这类赔偿协议可看作当事人就特定法律纠纷达成的 和解协议,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的范畴。一方当事人通过给付一定的金钱,换 取对方免除或部分免除其法律责任,故双方存在交换关系,因而可能发生交换 不对等的问题,也就存在适用显失公平制度的空间。
有别于传统的商事合同,赔偿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认定有两个方面值得 关注:一是赔偿和解协议给付对价往往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故此 类和解协议的客观等值判断难以依赖市场价格,且受害人可能存在后续治疗等 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判断的难度。针对上述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工伤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221
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法律规定确定的各类赔偿项目标准进行综合判定,如果赔偿协议约定的 赔偿额高于法定标准,或与法定标准差距不大且已经履行完毕, 一般不宜认定 为显失公平。反之,如果赔偿标准与法定标准相去甚远,则考虑认定为显失公 平应予撤销。二是赔偿和解协议签订的主体相较于传统商事合同更为复杂。例 如,在工伤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为雇佣关系,雇主 通常具有谈判优势,雇员处于急于用钱治疗的一方且雇员对于法律赋予其应当 获得的赔偿缺乏必要的认识,故很多情况下雇员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雇主签 订对其不利的和解协议。此时,需要结合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者的学识能力、 受伤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协议条款、赔偿数额等进行综合判断。此外,在赔 偿和解协议签订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中立组织(如交警队、人民调解委员会 等)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种情况, 一般不应推定显失公平主观要件的 成立。
结合本案,李甲在工地摔伤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时派人送医,并主动支 付住院费用,出院后与李甲签订和解协议,支付李甲误工费、营养费、护工费 及第二次住院费、误工费、护工费等共计3万元,并已超额支付完毕。由此可 见,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某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从赔偿协 议约定的内容上看,赔偿数额已经考虑到李甲二次治疗的费用,在李甲经鉴定 不构成伤残且二次治疗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上述数额已经超出法定标准,不应 认定为显失公平。综上,该院判决驳回李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编写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梁联林许多清
显失公平在赔偿和解协议中的认定规则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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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