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珍诉何某东、某物业管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1民初98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顾某珍
被告:何某东、某物业管理公司
【基本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雇用顾某珍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10月1日上午,顾某 珍至何某东卸货的货车旁打扫卫生,何某东在货车上卸货时,因操作不慎导致 车上包裹掉落砸伤顾某珍。事故发生后,顾某珍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 定,此次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55
【案件焦点】
1.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何某东向顾某珍如何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2.某物业 管理公司与何某东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雇员受伤,雇员 可向雇主主张权利,亦可向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对雇员同时起诉 雇主和第三人的应予准许,两被告应向雇员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雇员而言, 可向两被告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非己方赔偿责任;对第三人与雇主而言,雇 主向雇员承担责任后,雇主可向第三人单向追偿,第三人与雇主应承担各自终 局的过错责任。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 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物业管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顾某珍承担的赔偿范围为 129919.85元;何某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顾某珍承担的赔偿范围为 93831元。其中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债务清偿或执行后,何某东的债务消灭;其 中何某东的债务清偿或执行后,某物业管理公司同等数额之债务消灭;
二、某物业管理公司最终应负担36088.85元,且不得以此项判决对抗顾某 珍依第一项判决对其提出的给付全部债务之请求或强制执行之申请;
三、依据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份额,某物业管理公司因履行第一项判决即 129919.85元而超越自己应负担的份额即36088.85元而为清偿或执行的,有权 直接向未为给付或未为足额给付的何某东请求偿还其超额给付的部分,无须另 行提起诉讼;
四 、驳回顾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5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 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 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 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款对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 员人身损害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图)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基本内容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该责任形态与一般的连带责任有着特殊的不同法理基础:一是法律关系的 竞合。雇员可以选择基于雇佣关系和法律特殊规定向雇主主张权利,亦可以选 择基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虽对雇员所负债务的基础不 同,二者却指向同一标的,故雇员可在请求权竞合中进行选择。二是两种债务 之间有最终的负担者。该款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说 明最终的义务有确定的负担人和负担份额。可能雇主在第三人侵害雇员时会存 在不作为的过失(如未尽保护照顾义务);,但是毕竟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 成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人民法院宜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纷和一般的侵权纠纷分别进行说理,并判决责任主体承担终局的按份责任。第 三人与雇主间不真正连带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雇员的损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也即雇员在雇主的指示下 进行劳务活动,劳务一般不应超出指示范围,如果超出了,则应看劳务活动的 实质内容是否和雇主的指示存在内在联系,如果有内在联系,仍可以视为“从 事雇佣活动”,可以用地点、时间、目的这几个因素来辅助界定是否发生在 “从事雇佣活动”中。本案中,顾某珍系在工作时间,于指定的上班地点因保 洁工作受伤,满足“从事雇佣活动”的条件。
第二,雇员的损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具体而言,不真正连带责任要求雇 员受到损害时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同时雇主存在“不作为”,且第三人行为 的介入是导致雇员受到损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力。本案中,何某东在车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57
辆上卸包裹时因操作不慎,导致包裹掉落砸伤顾某珍,何某东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同时,某物业管理公司雇用顾某珍,未提醒或提前告知车辆卸货的危险, 未尽到保护义务,亦有“不作为”。
雇主、第三人、雇员之间的责任分摊亦是本案的焦点。其一,过错大小的比 例确认。由于雇主存在非直接原因力的不作为,可将雇主的不作为和第三人的行 为视为一个整体,再和雇员的行为进行比较,以确认双方的过错比例。本案中, 顾某珍看到何某东等在卸货,明知现场有一定危险,却仍靠近打扫,导致被包裹 砸伤,应自负10%的责任,雇主应在90%的范围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其二,雇主的追偿权。因为法律的设定,雇主对第三人有单向的、不可逆的追偿权。 比较第三人的直接侵权原因力和雇主的不作为非直接原因力,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其 承担的90%的赔偿责任中有25%由其自行承担,剩余65%可向何某东追偿。
综上,请求权的竞合赋予雇员选择权,其可基于诉讼便利、举证便利和得 到赔偿的难易程度等来选择向某一责任主体或全部主体主张权利,这也是侵权 法中基于雇佣关系的对内保护责任的落实,以及雇主单向追偿权的考量基础;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典型归责基础——自己责任原则的贯彻;雇主的不作为 非直接原因力导致其承担责任,是他人利益和自己责任原则的落实。所以,在 对外关系上,为保护受害者权益,填补侵权造成的损失,雇员有权向作为和不 作为侵权者主张权利;在对内关系上,雇主和第三人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原 因力等级承担终局的按份赔偿责任,雇主负担责任中有两部分:自负终局责任 和风险责任,就风险责任部分,其可直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机制将向第三人 求偿不能的风险从雇员处转移到雇主处,再次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图 第三人致雇员受伤案件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远 董飘洒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由雇主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