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0日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0日裁判观点: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王历宁、高文涛关于三合公司指令其借用恒昌公司资质的陈述,认定王历宁、高文涛系借用恒昌公司资质进行工程施工,并无不当。恒昌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转包人,王历宁、高文涛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成立。【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3563号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工程转包分包, 挂靠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商丘市农村建房合同纠纷防范要点_刘永升律师解析2026年5月24日 包工头临时聘用项目管理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2024年5月20日 施工方只能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