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6日 裁判观点: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观点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标签: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你可能也喜欢 建筑公司下属单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原告资格主张工程款 2024年4月18日 中途退场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约定的最后支付之日起算 2024年5月28日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