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是否受企业与发包人的仲裁条款约束?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6日 裁判观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以出借资质的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或者以出借资质的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发包人和出借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故实际施工人在争议发生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其起诉应受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标签: 合同相对性,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应如何处理? 你可能也喜欢 合作开发商品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内容为前提。 2024年5月1日 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 以暗股形式参与建设,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该隐名投资协议有效 202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