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4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4日 裁判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观点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标签: 优先受偿权,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21日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应证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等手续 2024年5月25日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未实际施工的建筑物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