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4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4日 裁判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观点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标签: 优先受偿权,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可诉请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总承包人依法承担责任 2024年5月20日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限条件 2024年5月18日 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