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4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4日 裁判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观点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标签: 优先受偿权,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你可能也喜欢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影响 2024年6月1日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该款在工程款中可相应抵减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