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其系分包人为由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必须举证证明分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否则其诉请应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在下一篇文章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资质只参与竞标,中标后未实际施工,无权主张工程款也无权转让债权 2024年5月10日 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2024年5月10日 施工方只能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