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买卖合同无效且购买人为善意,出卖人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1日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1日Table of Contents Toggle裁判要旨观点论述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人作为善意当事人基于信赖合同履行后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即信赖利益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综合确定,同时, 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到损失以及合 同实际履行状况,并考虑双方过错。观点论述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信赖利益, 过错责任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土地上使用权的房屋,合同无效 在下一篇文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且经审批的,买卖行为有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庭审中对当事人虚假陈述事实的认定2024年8月5日 一笔“三角债”的罗生门:法院为何支持了“欠款者”而驳回了“送货人”?2025年10月14日 34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不含税”条款是否有效——长沙市展源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