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房屋建造人虽不具备宅基地使用资格,且建造房屋未经审批,但依据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房屋最初占有人有权提起占有保护之诉。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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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城镇居民杜某借万某名购买万某同村李某宅基地并出资兴建房屋但未办建房手续。2012年,因万某拒绝返还房屋致诉。
观点论述
法院认为: ①万某关于诉争房屋建造和装修一事,所提交证据之间 存在矛盾,其本人主张与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其所
陈述建房时间及土地取得等重要内容亦不属实。相较而 言,杜某所提交材料购买单据,其建房前垫的土、建房和装修使用的 砖、水泥、沙子、白灰、楼板、大门、对联、福字等证据形成了完整
的证据链,能佐证其所主张事实,故杜某所提供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 万某所提供证据证明力。据此,应认定诉争房屋系由杜某建造和装修。
②诉争房屋虽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但因该房屋系由杜某出资所建,故根据其行为及意思表示, 杜某已形成对该房屋在事实上的占有。法律保护占有人之占有不被侵
害,万某对诉争房屋侵占已侵犯杜某合法权益。依《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判决万某返还杜某房屋。
案例索引: 北京一中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072号“杜某与万某物权纠纷案”,见《杜秀红诉杜
万泉占有物返还案(无权占有、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齐伟龙),载《中国审 判案例要览》(2013民: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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