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生效前买卖农村房屋属于善意取得的,买卖有效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0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买卖发生在《物权法 》生效前,且不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则买卖合同有效。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善意取得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流转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在下一篇文章农村房买卖无效的情况下,约定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是否有效 ?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58违约方应对合同解除承担全部责任 2024年8月1日 后受让方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主张纠纷应由债权转让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法院应予支持 2024年8月21日 12实践中“退一赔十”如何认定 2024年8月3日